如果说2018年是疯狂办案的一年,那么2019年则是埋头办案的一年。心有激荡,而少有发声,在奋力办案中行走,在等待转变中度过。
2020年1月23日,明天除夕夜了,此时深圳街头已是张灯结彩,喜迎新春。这一天,完成了深圳案件中的4个当事人的会见工作。也因为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被测试了4次体温,早上两次,下午两次。我真的以为自己发烧,要被隔离了。这一天,结束了2019年全年的工作。然而,年前的会见工作仍有江苏南通、河南郑州、贵州安顺、浙江绍兴、山东德州、深圳宝安、上海的案件没有来得及会见。心里一直忐忑不安,愧对当事人。
幸运的是2019年办理的大部分的案件结果都不错。
一、2019年1月,广东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商行贿罪案件。
该案涉案1300万元,成功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无罪。本案从立案侦查之日起直至检察院2019年1月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止,历经一年八个月之久。当事人因刑讯逼供导致双腿无法站立行走。本案有重大冤情,属于冤案。平反冤案义不容辞。当事人口供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仅不具有合法性,更没有真实性。本案证据材料试图证明当事人行贿的事实、动机、目的、方式、资金来源等均不能成立,既不符合基本的司法认定规律,也不符合基本经济生活常识,明显属于捏造出来的事实。期间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反复多次的交涉,斗智斗勇,成功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当事人无罪。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辩护手段,其结果往往是隐蔽的。
本案荣获律媒桥【2019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之一】
二、2019年1月,辽宁某市,某金融诈骗案。
某市公安机关从上海将67名嫌疑人抓捕到该市。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统领整个案件的辩护观点和证据分析。67人被关押了长达8个月之久。我们介入之后,经过长达6多月艰苦卓绝的努力,其中40余人在春节前获得取保候审。2019年1月
和检察长、副检察长、公诉科长座谈交流案件观点,递交了辩护意见和证据分析意见。然而,我发现最大的阻力是来自当初批捕的科长(现公诉科长),死活不愿意承认自己批捕错了。这就是捕诉合一的恶果。意味着只要捕了,他就一定想尽办法起诉。
人,都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错误,哪怕明知是错误。特殊的身份在权力加持之后,这种错误,即便明知错了,也不会愿意纠正。而傲慢是毁灭的开始,包括权力。
三、2019年1月,广东深圳市,某领导受贿案。
本案是典型的由供到证的冤假错案似的办案模式。侦查人员先由威逼引诱当事人供述编造六个受贿事实,再顺着编造的受贿事实找到行贿人,再威逼引诱行贿人按照当事人的供述依葫芦画瓢编造行贿事实,达到受贿与行贿事实相互一致的目的。由于行贿人与受贿人分案处理,并且先将行贿人以较轻的量刑甚至不起诉的方式先行定罪处理,使编造的行贿事实变成既定的法律事实,之后再开庭审判受贿人。也就演变成了行贿方被判有罪,受贿人必定也会被判有罪的谬论。这种司法处理手段必将因为“另案处理”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从而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以引诱作为非法取证手段,这种封闭的取证模式,不会采纳其他外部证据特别是辩方证据参与认定事实,导致冤假错案一直向前推进。
行受贿案件,如果真的想避免冤假错案,要么行受贿人同案审理,要么行受贿案辩护律师联合起来,才能有一线生机。
四、2019年2月,江苏扬州,某金融诈骗案件二审。
全案20余人。涉案金额5000多万。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数次约见法官,交换案件观点。最后一次约见法官,从上午13点等法官会见回来,一直等到下午18点多,一再重申辩护观点和当事人家属病情,同时提交辩护意见、专家意见和30多个参考案例。法官耐心听着,然而,我能感受到这种耐心完全是出于礼节,而非本着对案件负责的需求。本案最终罪名并未打掉,以2名上诉人被判实刑,其余20余人全部判处缓刑终审结案。
律师说的再有道理,法官不听,哪怕判决书上满纸荒唐,你能耐何?正所谓你辩你辩的,我判我的。至于程序和礼节,我给足你了。
五、2019年4月,吉林省通化,专案代号610系列案其中之一。
本案由吉林省政法委书记主持。共275名嫌疑人。其中本案涉及30多人。30多人的案件,法院居然想一天开完!实在让人震惊。可想而知,这是刀把子杀人场,绝无可能给你说话的机会。
正式开庭当天,上午架设好了摄像机,新闻记者拍了照,这是要发重大庭审新闻的前奏。庭前会议中出现的男公诉负责人并未到场,而是派了两个读稿的小姑娘,对辩护人的意见一概不回应。即便如此,我又一次一个人打了全场。整个上午在我严密攻势下,法院似乎感受到来者不善,庭审效果明显不利于控方和审方。这新闻没法发了。下午庭审,摄像机就撤了。
当然,下午的庭审,法官就只针对我了。采用各种方式和理由打断我的发言。这是我的职业生涯中第二个遇到真的不希望我在法庭上说话的法官。然而,两个案件法官采取的方式和态度完全不同。之前的那个案件在广东省某市,法官是打电话商量,希望我下次开庭我别发言了,杀伤力太大。而这次的东北法官则是简单粗暴,直接敲法槌,厉声喝止,不允许再发言。数次制止发言的理由包括:不允许展开论述、不允许举例,不允许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发表意见。合议庭最终不允许我发表辩护意见。于是,我在庭审之后,当场就写好了投诉和申诉书,准备向该法院领导申诉,并准备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抗议随意剥夺律师辩护的权利,严重侵犯被告人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本次庭审感受:1.法官只喜欢配合的律师,你认罪认罚就好了,说那么多没用,律师也习惯了配合。2.限制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成了法官的杀手锏。3.一审也快变成书面审理了,你提交书面意见啊,你提交书面意见啊。如果提交书面意见就可以了的话,还开什么庭啊。4.除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发问其他当事人,法官认为你是挑事。5.以审判为中心,太遥远了。6.公诉人不能应对的时候,法官真会跳出来帮忙对付律师的。7.法官不公正,律师当然会和法官干起来。
六、2019年5月,黑龙江哈尔滨,该专案代号20180809。
当地公安机关跨省到广州将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上下几十人抓捕到哈尔滨市。该公司非法代理香港某金融公司在境内招揽客户,并收取手续费佣金。在接受委托之后,先后组织了5名律师,历经8个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复多次沟通案件情况和辩护观点之后,本案终于在2019年5月全部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遇到了有史以来最好交流的检察官。辩护人数次约见检察官,每次都深入探讨案件,每次都能具体到案件的某个细节和具体法律适用。这是真正的探讨案件,而不是走过场。不是装样子的礼节,而是真正控辩式的交流案件。这明显和扬州中院的某法官假装倾听完全不同。此外,还有饶有兴趣的探讨了检察官的办案的难处,案件多、人员少,员额制改革,捕诉一体,工资待遇,甚至是辞职的念头,什么都能聊,俨然一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样子。
法律职业共同体,其实可以来真的,这样法律职业群体才真的会形成一种正常的沟通交流渠道,才真的能在案件和法律上探讨,而不是想方设法在网上开战。可眼下,只是在少部分人之间形成了共同体。
七、2019年6月,浙江某市,某金融犯罪案件。
本案共涉及10余名被告人,涉案金额约两千万元。我们分别接受第一、第二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
其中排在第二位的当事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急需手术,否则甚至无法站立,生活不能自理。公安机关借此逼迫当事人违背其本人意愿供述,否则不给救治。这是典型的刑讯逼供,必须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我们见到当事人本人时,其只能坐轮椅,已经无法站立,心脏缺口比本案发生之前扩大了2厘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本案经过长达5个月和办案机关反复沟通交涉,最终检察官考虑到当事人在侦查期间被讯问时的特殊情况结合其身体状况和本案案情,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本案还涉及到跨境调查取证的方法和法律效力问题。
检察官的善良比法律规定更有效力。
八、2019年7月,广东江门,广东公安厅“安网6号”色情APP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约6亿元。
本案是腾讯公司向广东警方举报,一款名为“某涩影音”的手机APP,该软件以播放色情视频,吸引用户充值观看的手法实施犯罪。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2019年7月份,进入二审开庭审理阶段。本案仍然以诈骗罪维持了一审判决。但这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案件。该案与大连市“某某TV”APP的判决完全类似,其经营方式,获利方式,视频内容、推广方式均完全类似,甚至是相互抄袭的产物。大连案件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而本案却判为诈骗罪。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的观点和案例,基层法院其实根本不看,也不参考。
同案不同判,这两年遭遇了太多,同案在不同地区判决都不同。当事人和家属数次拿着类似判决喊冤,“你看,一样的案件,他们是这样判的。为什么他们那么轻,我们这么重?”而法院的判决书从来不会阐明为什么不一样。因为他不告诉你为什么,你也不能把他怎么样。
成文法有赖于法律人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而判例法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在事实认定层面似乎更高一筹。
九、2019年8月,贵州安顺,中金物联公司诈骗案,专案代号“5.06专案”。
本案11名被告人,涉案约2亿元。经过4天的庭审,赶在8月1日前,庭审结束。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再一次几乎一个人打完了全场,打了4天。
这个案件当然不构成诈骗罪。同样,我们有大量的案例和最高法院的观点作为支撑,然而,基层法院,人家根本不予理睬。
在本案中,司法机关的卑劣更在于进行媒体审判,利用媒体进行造势。在正式开庭之前,通过媒体发布所谓的专案侦破新闻。通过媒体未审先判。本案从立案、破案,移送法院长达1年有余,这新闻早不发,晚不发,临开庭了,突然发布,并且采用大量法律评价结论性描述。这是有预谋的媒体审判行为。显然法院早已被架空了。
本案宣判后和法官交流。
法官:“这个案子不是我们决定的”。
我:“我知道,理解”。
此时的沉默是两个人的无奈,还有10几个被告人上诉喊冤的呐喊。这个案件如果法院能够独立审判,法官不是提线木偶,如果没有幕后某些领导的干涉操纵,结果一定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如果……,也许,中国可以变得更好,或者本该更好的。
中国的企业家,往往都是一只脚踩在明星企业家的路上,一只脚踩在看守所监狱的路上。左边是天堂,右边是地狱。
十、2019年9月,安徽合肥,某著名P2P网贷公司涉嫌套路贷案。
该分公司因监管疏忽,员工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损害客户利益。客户借助全国打击套路贷的运动,为了躲避还款义务,故意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自己遭受了套路贷。我们在接受委托后,与客户的代理律师进行了多轮谈判沟通,最终查明对方甚至只是冒牌律师,并希望借此案件敲诈我方时,被我方识别。后续多轮谈判之后,顺利解决了本案,避免了公司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
事情证明,企业刑事合规,比民商事合规更重要。一旦涉嫌刑事案件,随着公司负责人身自由被限制、公司财产被冻结,公司信誉散失,公司也就有瞬间瓦解的风险。
十一、2019年10月,上海、深圳,2个私募基金涉刑事案件。
其中某私募基金公司涉嫌诈骗和非法经营罪案件。本案在侦查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之后,顺利解除了公司的刑事风险。该私募基金公司成立了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其设立及存续过程中存在的行为瑕疵。如基金产品未在中基协备案,员工暂时充当GP或LP,员工代持投资份额,编造基金产品编号,有限合伙企业未及时进行工商变更、资金未托管等瑕疵行为。由于投资者未能按期收到利润,并多方打听证实投资项目存在诸多问题,便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在多个地方公安机关报案。最后,某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将公司多名负责人刑事拘留。然而,虽然公司正式拿到私募基金管理“牌照”的时间晚项目开始时间,但是并不代表公司完全没有私募基金的经营资质,更不代表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三个私募基金项目的资金募集过程中,没有证据显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三个私募基金项目的资金最终都流向了所对应的投资项目。如其确有违规经营,也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违规处罚,而不应当任意升级为刑事犯罪案件。
P2P雷暴之后,私募雷暴即将到来。提前解除危机是最为妥当的策略。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各自安好吧。
十二、2019年11月,江苏南通,南方文交所案。
庭审两天。19名被告人。涉案件金额近5000万。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对我的辩护最华丽的支持,来自第16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这是一位上海的老律师。非常有风骨。不论专业素养、职业道德,还是勇气都比同台的其他检察官出身的律师好得多。
辩护人:“虽然我的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通过两天的庭审,我觉得,不是觉得,是我就认为,这个案件就是无罪。理由前面的律师已经都论述过了…”。
法官:“被告人,你是否同意你的辩护人给你做无罪辩护?”
辩护人:“没有,没有。我不是做无罪辩护。我只是觉得通过两天庭审确实感觉是无罪的。”
已经不是第一次遇见公诉人以增加量刑为由恐吓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了。甚至多次遇到当庭威胁被告人的情况。认罪认罚已经走样了。认罪认罚制度里面的逻辑悖论或许会造成大量的冤案。
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绝不能为了效率而牺牲公平正义。
十三、2019年12月,河南信阳,某金融犯罪案件。
涉案10几名被告人。我作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检察院建议量刑10年以上。我做无罪辩护,期望争取一个无罪判决。庭审持续了12个小时。从早上9点一直开到晚上9点。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等领导观摩一整天。最终本案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判处1年3个月。
二审继续打无罪。
十四、2019年12月,广东深圳,首个区块链虚拟货币案。
该案从立案到判决持续接近2年。本案5名被告人,涉案近3000万元。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到法院。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当事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这也是法院唯一予采纳的观点。最后法院以第一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他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本案的核心在于定性,在数个罪名之间的辨析适用: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公司的经营模式、推广营销模式构成何种罪名,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公司发起人与参与者之间是否具有同种罪名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本案在阅卷上,反复进行证据分析,以及证据和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的比对,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
在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浪潮下,其割韭菜的手法,都是和原来一样的。但是不同的割法,其涉嫌的罪名还真不一样。
还有多个案件,基于各种因素暂无法公开。深圳某集资诈骗罪案件涉案30多亿;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2.6亿元;某涉黑恶案件;广州某杀猪盘案件;浙江绍兴某涉案1.2亿元的非法经营罪案;某抢劫罪案件,通过证据分析,证据辩护,促使广东高院二审以不开庭审理的方式直接拿掉了抢劫罪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2019,终于迎来了尾声。2020年,所有的等待和转变,无论结果如何,都必将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