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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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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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次会见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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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次法律和案件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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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件分析出具案件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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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次会见沟通案件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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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调取无罪、罪轻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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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形成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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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次会见沟通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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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向办案机关递交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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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与检察官沟通批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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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交不批捕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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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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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四次会见沟通案件进展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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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到检察院复印全部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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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次阅卷掌握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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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五次会见核对案卷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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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二次阅卷制作详细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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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三次阅卷制作可视化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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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四次阅卷对证据进行分析形成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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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次检索法律法规、案例、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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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五次阅卷综合分析实体、证据、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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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量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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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撰写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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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六次会见沟通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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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递交不起诉辩护意见、罪轻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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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与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
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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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到法院再次补充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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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补充质证、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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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七次会见沟通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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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设计发问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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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设计质证意见、举证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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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撰写庭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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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八次会见进行庭前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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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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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九次会见庭审后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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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修改补充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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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向法院提交正式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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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与法官沟通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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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领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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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十次会见判决后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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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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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撰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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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办案总结
2016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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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 机关 |
环节 |
法律 条款 |
主要内容 |
羁押期限 |
批准 机关 |
|
月 |
天 |
|||||
公安 机关 |
拘留 |
第89条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批捕 |
3 |
公安 机关 |
|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
1—4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
30 |
|||||
检察 机关 |
第165条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
14 |
检察 机关 |
||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
1—3 |
|||||
检察 机关 |
审查批捕 |
第89条 |
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7 |
检察 机关 |
|
拘留期限最长37天 |
37 |
|||||
公安 机关 |
侦查 |
第154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
2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
1 |
上一级检察院 |
||||
第156条 |
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
2 |
省级检察院 |
|||
第157条 |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按照156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
2 |
省级检察院 |
|||
第158条第1款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
第158条第2款 |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
|||||
第147条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
检察 机关 |
第162条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致 |
||||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
7 |
|||||
检察 机关 |
审查起诉 |
第169条 |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作出决定 |
1 |
||
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15 |
检察 机关 |
||||
第171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次) |
3 |
||||
公安 机关 |
补充侦查 |
第171条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 |
2 |
||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 |
6 |
15 |
||||
人民 法院 |
一审 |
第202条 |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
3 |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3个月 |
3 |
上一级法院 |
||||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
最高 法院 |
|||||
第202条第3款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次) |
12 |
||||
第202条第2款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
检察 机关 |
补充侦查 |
第199条 |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 |
2 |
||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20个月 |
20 |
|||||
人民 法院 |
二审 |
第219条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
10 |
||
第224条 |
二审开庭,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
1 |
||||
第232条 |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
2 |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 |
2 |
高级 法院 |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
||||||
二审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10天 |
5 |
10 |
||||
人民 法院 |
死刑复核 |
第235条 |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具体期限) |
最高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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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起诉、审判(一审) |
||||||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 羁押期限最长40个月2天 |
||||||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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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的一审或二审,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因特殊原因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具体羁押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