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绑架中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如何定性

对于绑架中行为人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行为的定性,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该行为不具有抢劫罪手段与目的行为的关联性,因而不宜另定抢劫罪,也不应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通常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故在绑架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应为绑架罪所吸收,但对该劫财行为应以绑架罪从重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绑架以暴力或暴力胁迫为特征,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劫财行为,实际上就是在暴力或胁迫的持续过程中当场劫取财物,该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若排除绑架过程中存在抢劫罪,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在绑架过程中乘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行为无法定性,有放纵犯罪之嫌。对于上述不同意见,笔者认为皆有片面之处,因而,对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行为的定性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就勒索型绑架而言,行为人为勒索财物而利用暴力、胁迫等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又临时起意而乘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尽管其取得财物的当时实际利用了先行绑架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所造成的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但该状态的形成是前一行为绑架勒索的自然结果,而且,被害人一般随身财物价值较小,且行为人取走被害人财物如手机等可能仅仅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既然行为人通过先行实施的暴力、胁迫来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已成为绑架勒索的实行行为,若再将手段行为与后续取财行为相结合另定抢劫罪,则显然有违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若行为人对被害人随身财物非法占有的犯意明显或被害人随身财物价值较大,则在勒索型绑架中,因临时起意而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或乘机非法占有被害人价值较大的随身财物的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不另构成他罪,但应予以从重处罚;在人质型绑架中,行为人的绑架与后续取财行为的目的不同,因而,其临时起意而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或乘机非法占有被害人价值较大的随身财物的行为不能再为绑架罪所吸收,应另定为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义网
朱明锁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