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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本案是徇私枉法还是受贿

基本案情:
陈某系A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2002年3月一天深夜,高某(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驾驶一辆无牌照丰田轿车经过A县311国道时,被夜巡的民警王某和李某拦下,高某神色紧张,王某和李某在车厢内发现数张伪造的汽车出厂编码牌,遂将高某带回公安局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高某称丰田轿车系向朋友沈某(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所借,沈某正在外地为汽车办理上牌照事宜,并称不知车内有伪造的汽车出厂编码牌。民警王某遂电话联系沈某,但沈某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上。第二天,沈某在得知高某被A县公安局审查后,遂找到A县某公司经理季某(季某系陈某的姐夫),请季某出面找陈某打招呼,将人和车放走,并当场交给季某5万元作为打招呼费用。当天,季某就前往公安局找到陈某,向陈某说明了来意,并把5万元交给了陈某。陈某随后向审查高某的民警王某了解有关情况,在得知审查没有进展的情况下,陈某即要求将人和车放走。
关于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徇私枉法罪。理由是:陈某身为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在明知高某存在盗车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在接受了季某所送的5万元后,放弃职责,不继续审查高某,并利用自己的职权,将高某和汽车放走。陈某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徇私枉法的行为,对本该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不侦查,其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理由是:陈某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徇私枉法罪要求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而从本案来看,高某在审查期间,否认自己有盗车的犯罪行为,虽然其车厢内有数张伪造的汽车出厂编码牌,但这只能说明高某存在盗窃的犯罪嫌疑,不能确定高某就是“有罪的人”。陈某在明知高某有盗窃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收受季某所送的5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应构成受贿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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