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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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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何罪

龙永刚系湖南省麻阳县大桥江乡大桥江村三组农民,因其欠本县江口墟镇信用社大桥江分社贷款未偿还,被本县法院江口法庭于2000年7月21日依法将其1台价值52480元的湘N76385号东风牌康明斯货车扣押,停放在县人民法院操坪上。2001年2月12日凌晨1时许,龙邀他人趁夜深无人之机潜入院内,用备用车钥匙打开车门,从车内取一撬棍将法院大门铁锁撬烂,将货车开走,并藏匿在本县农资总公司火车站化肥仓库操坪。随后,龙某电告法院,说车是他偷偷弄出来的,目的是想以此催促法院将其?欠贷款一案?尽快公正判决。
对龙某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龙某趁夜深无人之机潜入县法院内,将法院大门铁锁撬烂,偷偷开走法院扣押的价值52480元的货车,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其客观上也实施了秘密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至于盗窃得手后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还是转移他人,或是毁损等,都是非法盗取之后的处置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占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因龙某未偿还贷款而将其货车扣押,而龙某邀伙他人撬开法院大门铁锁将所扣押的货车从法院大院秘密开走,故意阻碍法院执行公务,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其行为应定妨害公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龙某明知自己的货车已被法院扣押,本人已丧失对货车的部分处分权,而仍故意非法将车从法院?弄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龙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盗窃罪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本案中,龙某之所以盗走货车,是想?将车子搞出去掌握主动权,好跟法院谈催促法院将其‘欠货款’一案尽快、公正判处?。为此,他将车子开走后,随即便电话告知法院。由此可见,龙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盗窃罪。
二、龙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从本案来看,龙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上述行为,故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龙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本案而言,首先,从侵害的客体来看,龙某将法院扣押的货车,非法开走,致使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派员查处,已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龙某实施了盗取并将法院扣押的价值5000余元的货车私自开走并转移、隐藏,情节严重的行为。再次,从主观方面来看,本案龙某是故意为之的。对已被法院扣押的货车,法院已向龙某发出了通知书,龙某已明知货车的处置权和保管权属法院享有,但仍秘密窃取,非法转移、隐藏已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货车,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至于其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构成本罪。综上所述,龙某盗走法院扣押的货车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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