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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不间断在同一路段两个地点数次抢劫次数的认定

  【案情】
2013年8月18日晚,方某伙同郑某、周某商定在国道的一处上坡路段对货车实施抢劫。19日凌晨零点三十分许,三人在A路段拦下一辆货车抢得2500元。之后,在同一路段的B路段拦一辆货车却没有得呈。凌晨二时许,三人又回到A路段对一路过的货车进行拦截,货车司机看见这种阵势,便加足了马力,因是上坡路,车速提不起来,货车被三人砸损,但三人的这次抢劫也未得呈。凌晨二时三十分许,三人又来到B路段拦下一辆货车,抢得6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分歧】
对于方某等两次得呈两次未遂的抢劫犯罪,在认定他们的犯罪次数这一问题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等三人在不同地点针对不同对象实施了四次抢劫:所抢时间、地点具有间隔性,四次抢劫的时间均不同,每一次抢劫都成立抢劫罪,应以四次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等三人实施了两次抢劫行为:第一个抢劫行为和第三个抢劫行为是一次,因它这两次都是在A路段实施的抢劫;第二、四个抢劫行为是一次,因二个抢劫行为发生在B路段,而且每个抢劫行为发生时间间隔较短,具有连续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等三人实施了一次抢劫行为:(1)抢劫犯意具有同一性。三人在国道上抢劫过往的货车司机。(2)抢劫地点具有同一性。A地与B地相隔较近,连通两地的只有国道,系同一路段,“同一地点”不应局限在同一个地方,而应该具有一定的空间延伸,具有区域性。(3)抢劫时间具有同一性。三人采用拦车抢劫的方式实施四个抢劫行为,每个抢劫行为时间相隔很短,前后相隔两个钟头,具有连续性,故认为三人实施了一次抢劫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根据这一解释不难理解:
一是,三人主观上是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该案中,方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商量好抢劫国道上的货车司机,主观上具有实施多个抢劫行为的同一犯意。
二是,三人四次抢劫的手段具有同一性。三人实施四次抢劫,都是利用货车上坡速度慢的特点,手持工具站在车头,威逼司机停车,待司机下车后,再威逼司机交出财物。四次抢劫手段相类似。
三是,三人抢劫时间、地点具有同一性。本案中,A地与B地相距不远,连通两地的只有这一条国道,每个抢劫行为时间相隔很短,前后相隔两个钟头,具有连续性。
综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是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关于“同一地点”的认定不能狭隘的认为是一个固定地点,而应该存在一定延伸,具有地域性,可认定为“同一路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是基于同一犯意,抢劫时间、抢劫地点具有同一性,抢劫手段相类似,就应该认定为一次抢劫。该案中方某等手持工具在国道上抢劫,抢劫对象是货车司机,抢劫方式是拦车追赶,抢劫地点是国道上的A、B两地之间,实施时间两个钟头,抢劫行为之间的抢劫犯意并未改变,具有连续性。三人基于同一犯意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抢劫,抢劫时间、抢劫地点具有同一性,抢劫手段相类似,构成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声称可以疏通关系办理取保候审收取家属73万获刑十二年因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相反被控放火罪被告最终宣告无罪刑侦副队长主动联系嫌疑人表示可以花钱消灾获刑超两年又一起公诉机关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的刑事判例因超时讯问、未录音录像、在看守所外讯问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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