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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出借毒品给他人吸食并收取成本补贴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
胡某与徐某是好朋友,一天徐某到胡某的住处玩,徐某问胡某有没有毒品,胡某回答没有,徐某说:“你连自己的口粮都没有吗?”胡某答:“自己吸的倒是有,但是我是花一百块钱从别人那里买来的。”徐某说:“那你把它给我吸,我给100块钱给你”。于是胡某给了徐某,后案发,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分歧】
第一种观点:胡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徐某是花了100块钱从胡某处购得毒品的,不管其有没有牟利的目的和实质,其都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观点:胡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虽然徐某花了100元从胡某处得到毒品,但是他却并没有从中牟利,因此在毒品数量达到了法定数额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评析】
对于这种情况,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笔者更加侧重第二种观点,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贩卖毒品罪,既要有贩卖的行为,又要有贩卖的故意。此案中胡某购买毒品时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吸食,并无贩卖的故意;后也是徐某主动联系胡某要毒品,胡某是在徐某的再三要求下才把毒品给徐某;虽然徐某给了100元胡某,但是这100元只是胡某购买的成本,并无牟利的目的。因此结合完整的事件经过,笔者认为胡某不存在贩卖的故意。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2008年12月1日 法[2008]324号)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仅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胡某也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就连为他人代购的目的都没有,其购买毒品时仅为自己吸食,给徐某也非自己所愿。根据举重若轻的原则,胡某应该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刑警队长“稳控”上访人员4小时被控非法拘禁获罪免刑抢劫他人18克海洛因后用于自吸如何定性?因公安组织的辨认活动程序违法抢劫案被告人再审宣告无罪因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的办案民警和见证人互不一致被控非法持枪获无罪深度解析:中间人截留行贿人行贿款认定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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