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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盗窃罪与侵占罪之区别

1999年4月,泰国人阿龙受聘到武汉某客车厂当汽车技师,并住于该厂招待所内。小桂是该厂招待所的服务员。7月6日晚,轮到小桂当班,阿龙趁其不备将其强奸。小桂第二天找到厂领导,但厂领导劝其不要声张,说阿龙是外国人,一旦报案,会影响厂里的生意。后阿龙多次找其约会,小桂遂瞒着家人与其鬼混,直到非法同居。10月阿龙合同期满将要离开武汉,小桂即抛夫弃子与阿龙私奔了。就在同月,阿龙受聘于金华某汽车公司任工程师,并携小桂于2000年4月共同居住于该汽车公司宿舍。小桂于2000年4月与前夫离婚。阿龙与小桂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至发案。在此期间,双方以阿龙的工资款作为共同生活的费用,阿龙的工资款由小桂出面领取,并存入中国银行金华市支行小桂的户头上,平时款项由小桂保管。同年9月阿龙带着小桂回到了泰国,此时小桂才知,阿龙在泰国已有两个老婆,三个女儿,三个儿子,小桂觉得自己被骗。回到金华后,阿龙为笼络和他有些疏远的小桂的心,许诺与其结婚并答应给其15万元在武汉购房。后阿龙为小桂在武汉购房支付人民币8万元。2001年2月,阿龙与金华某汽车公司的聘用合同正式解除,阿龙与小桂决定于2月18日一起从上海回泰国,并预定同月28日结婚。2月16日阿龙从该公司领回了拖欠其四五个月的工资10.3万元的现金支票(署名小桂),当天下午,两人一起从银行取出该款,放于小桂的挎包内(包内有金器及手机),回到同居宿舍,小桂将包放置于大衣柜内。次日晚11时许,小桂乘阿龙熟睡之际,将其挎包(内装有阿龙工资款10.3万元及阿龙个人所有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总价值11.086万元)拎走,潜逃至武汉与其前夫重修旧好。阿龙报案,小桂在武汉被抓获。公诉机关以小桂犯盗窃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是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的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是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公私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即行为人在盗窃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侵占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则是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指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但无处分权,即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最大的特点,也是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
结合本案分析,泰国人阿龙与小桂同居,并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阿龙的工资系其个人劳动所得而非是其与小桂的共同劳动所得,故阿龙的工资不能认定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阿龙个人所有的金器,亦系其个人的专用物品,应认定为阿龙的个人财产。小桂与阿龙同居期间,阿龙基于对小桂的信任关系,将工资及个人物品交由小桂保管,在阿龙与小桂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小桂对阿龙的工资及个人物品业已合法的持有,并在其控制之下。而小桂趁阿龙熟睡之际,将阿龙的工资10.3万元及金器拿走(价值11.086万元,属数额巨大),拒不归还,侵犯了阿龙的合法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双方的委托信任关系。从小桂占有阿龙财产的行为看,该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了趁阿龙不备秘密窃取的方式,似乎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侵占的行为也具有上述特征,上述特征并不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二者本质区别是小桂是否合法持有阿龙的财产。本案中从1999年10月阿龙与小桂来金华后,就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保管的事实(非法同居期间,阿龙的工资由小桂领取并存入小桂在银行开户的账户),直至案发,可见阿龙对于小桂保管财物的行为是认可的,即在阿龙与小桂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小桂对阿龙的财产已取得了合法持有的权利,阿龙所不认可的是小桂利用保管其财物的便利拿走财物拒不退还的行为,即小桂对阿龙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虽然小桂拿走财物时阿龙熟睡在房间,但这并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阿龙在场并不表明委托保管关系的必然消灭,阿龙作为物主当然可以控制和支配财物,但这并不排斥小桂保管财物的权限,除非阿龙有解除小桂与之保管关系的意思表示。
综上,小桂利用对阿龙财物代为保管的便利,将财物拿走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侵占罪。

金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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