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笔录”能否进入侦查卷宗,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分歧。本文作者认为—— “调查笔录”是由办案人员在初查阶段询问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时,制作的笔录。笔者认为,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一样,可以进入侦查卷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调查笔录”能否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关键看它是否具有证据属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首先看笔录所反映的事实内容以及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存在客观性。其次,看笔录反映的内容与案件存在联系与否,对证明案情是否具有实际意义。第三,看笔录反映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定的形式,笔录的制作、收集的内容是否严格依法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七种形式。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办案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不同和陈述的内容,可以分为证人证言部分和被害人陈述部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类的“调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笔者认为,只要“调查笔录”是依法收集,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笔者认为,诉讼只有阶段的不同,只有根据阶段使用“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头纸的不同,而没有不同阶段收集的证据效力高低之分。因此,立案前、后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应一视同仁。不能认为只有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能证明案情。司法实践中,常有作出立案决定前,对案件除进行一般调查之外,还有对案件如有现场尸体等的案件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等专门调查工作,收集的证据材料同样是为了证明案情,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从实际来看,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其侦查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有来自刑事立案后的侦查阶段,也有来自立案前的初查阶段;从降低办案费用、提高办案效率考虑,也没有必要将已在初查阶段询问过的证人、被害人,到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再重新进行询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论是“调查笔录”,还是“询问笔录”,只要是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可进入侦查卷宗,作为诉讼的证据材料使用。
正义网
吴立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调查笔录”能否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关键看它是否具有证据属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首先看笔录所反映的事实内容以及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存在客观性。其次,看笔录反映的内容与案件存在联系与否,对证明案情是否具有实际意义。第三,看笔录反映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定的形式,笔录的制作、收集的内容是否严格依法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七种形式。立案前的初查阶段,办案人员制作的“调查笔录”,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不同和陈述的内容,可以分为证人证言部分和被害人陈述部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类的“调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笔者认为,只要“调查笔录”是依法收集,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笔者认为,诉讼只有阶段的不同,只有根据阶段使用“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头纸的不同,而没有不同阶段收集的证据效力高低之分。因此,立案前、后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应一视同仁。不能认为只有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能证明案情。司法实践中,常有作出立案决定前,对案件除进行一般调查之外,还有对案件如有现场尸体等的案件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等专门调查工作,收集的证据材料同样是为了证明案情,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从实际来看,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其侦查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有来自刑事立案后的侦查阶段,也有来自立案前的初查阶段;从降低办案费用、提高办案效率考虑,也没有必要将已在初查阶段询问过的证人、被害人,到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再重新进行询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论是“调查笔录”,还是“询问笔录”,只要是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可进入侦查卷宗,作为诉讼的证据材料使用。
正义网
吴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