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口供的研究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学界予以极大关注的焦点。如何正确对待这种证据成为一个适用难度最大、理论分歧最多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共犯口供的证明力作一点分析。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共犯口供也就是共同被告人的陈述。共犯口供的证明力包含两个方面层次:共同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仅凭共同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对此,学术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同案被告人的相互揭发检举,可以作为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可以互为证人。其理由是被告人同证人在如实陈述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并且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几个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互相印证无误,则可以说明其口供真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告人在交待自己罪行的同时,检举揭发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仍属于口供的一部分,不能看作是证人证言。理由是被告人和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同,地位作用也不一样,不能赋予一人以“双重身份”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共犯口供也就是共同被告人的陈述。共犯口供的证明力包含两个方面层次:共同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仅凭共同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对此,学术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同案被告人的相互揭发检举,可以作为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可以互为证人。其理由是被告人同证人在如实陈述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并且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几个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互相印证无误,则可以说明其口供真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被告人在交待自己罪行的同时,检举揭发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仍属于口供的一部分,不能看作是证人证言。理由是被告人和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同,地位作用也不一样,不能赋予一人以“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