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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未成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的探索

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行为上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当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在认真总结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程序、制度和方法,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审判经验,如对未成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这一做法在对未年被告人恰当地裁量刑罚,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人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暂缓判决的概念和特征
暂缓判决是指少年法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暂不判处刑罚,而是作出延期判决的决定,让其在法院设置的考察期内,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者就学,对其进行考察帮教,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判决。暂缓判决的主要特征是:1.适用的对象为未成年被告人;2.定罪和量刑暂时分离;3.有一定的考察期;4.未成年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就学、就业;5.由法官及社会上其他部门的人员共同进行考察。
二、暂缓判决的对象
暂缓判决的对象必须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在确定适用对象时必须严格掌握范围和条件,实践中我们掌握“宜紧不宜松”的原则,具体地以“排除法”进行。以下未成年被告人不能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1.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可直接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不宜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因为如果对上述两种对象再设置暂缓判决,实际上是多余的。2.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宜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3.有前科的被告人,一般不能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4.有可能被判重刑(宣告刑为三年以上)的被告人,不能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5.没有监管条件的被告人,一般不能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监管条件主要看是否有正常的家庭、是否有适当的学习工作环境、与监管人的关系是否融洽等。
三、暂缓判决的运行程序暂缓判决在法律上未作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现成模式可供借鉴。在实践中我们经过摸索,将暂缓判决的运作程序确立为:1.暂缓判决的提起和审批权限。
实践中,我们把暂缓判决的提请权定位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的审判员,决定权属分管院长。这样做,主要是考虑暂缓判决所处的阶段及其严肃性,把暂缓判决的内涵和外延尽量控制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在开庭审理后,应严格按照上述确定适用暂缓判决的对象,由分管院长根据合议庭的书面结论和主审法官的汇报材料,结合被告人的监管条件及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就是否适用暂缓判决作出书面审批意见。2.暂缓判决的告知方式
我们对适用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通过送达决定书的形式予以宣告。这种文书表现形式,既解决了判决书、裁定书无法表述暂缓判决内容的困难,又较准确地体现了暂缓判决的特征。决定书应在概括表述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后,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决定对其暂缓判决以观后效。3.对暂缓判决持有异议的问题的处理
暂缓判决定作出后,被告人原先羁押的,应改变强制措施,由逮捕转为取保候审。在实践中我们没有遇见反对暂缓判决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决定书有异议,或者说对试行暂缓判决有异议,意味着被告人一方不会履行暂缓判决应履行的义务,暂缓判决也就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应撤销暂缓判决决定,并及时作出一审判决。4.暂缓判决的考察内容
暂缓判决决定作出以后,应对少年犯建立考察制度。考察工作到位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育挽救被告人的工作是否成功。考察是暂缓判决的中心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我们着重作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建立考察工作网络。实践中,我们建立了法院、学校、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方面组成的考察体系,具体考察人员由以上部门推荐的人员担任。考察人员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法院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作为整个考察工作的指导者和监督者。
 其次,由上述考察单位分别与被告人签订《考察帮教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使暂缓判决纳入稳定有序的轨道,使之适应规范化的要求。在协议书中应明确考察帮教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主要规定考察人员应负责对少年犯进行教育、管束,督促其参加学习文化和法律常识的学习,每月向考察人员作思想汇报;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和义务劳动;教育其不得与不良人员来往,不能涉足禁止未成年人涉足的场所等,自觉接受帮教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等等。考察工作应每月建立一次评议档案,对考察对象好的方面予以肯定,指出不足之处。考察人员之间要定期联系,在考察期届满后,要对暂缓判决对象要作出综合评估测定报告。
最后,考察工作要以暂缓判决的对象作为考察工作的中心。我们在开展考察工作时,一方面消除他们心中的余悸,另一方面又要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用各种考察方式,扬其长避其短,激励其悔罪、向上的心理。同时要让被考察人清楚地知道暂缓判决的法律意义和考察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不让这个人游离于“中心”之外。5.暂缓判决的考察期限
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的期限通常为3个月至半年。因为考察时间过短,难以全面掌握该少年犯的悔改情况,时间过长,则往往会影响案件审结。6.考察期结束后的刑罚确定
考察期满后,应再次开庭,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的思想汇报、考察组织的每月评议档案及综合考察评估报告,并由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发表意见。对于刑罚的确定,在实践中,我们的做法是:对考察期表现突出的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对经考察,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果断地适用缓刑;对犯罪情节较轻、暂缓判决考察期表现良好的未成年被告人,谨慎地适用免刑;对于极少数表现不好的暂缓判决被告人,按其原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判决。
我院自2002年6月对个别未成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在审理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一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父母均是国家干部,从小娇生惯养,在高考前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学习压力太大,其家长又未能及时发现子女的问题给予关心和帮助,导致被告人因感到前途渺茫,放松了自己的思想,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先后在美容院盗窃作案7次,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12600余元。在开庭时被告人已经参加过了高考,而且成绩已经超过了专科录取分数线。我们考虑到她的录取通知书还未下来,如果判处实刑,很可能影响到她一生的前途。为此,合议庭通过合议,认为其家庭具备较好的监管条件,决定对她试行暂缓判决。由于以往缺乏此类判决先例,我们及时向院领导和中院进行了请示汇报,在这一想法得到赞同和支持后,及时组织全庭人员在分管院长的带领下,到已经试行暂缓判决的南京市鼓楼法院少年庭进行了学习取经,回来后及时制定操作实施方案,对被告人吴某某作出暂缓判决决定,期限为三个月。决定送达后,我庭及吴某某所在学校、居委会、派出所分别与吴某甘及其父母签订了帮教措施,制定了观护帮教协议书在考察期间,吴某某严格按照帮教协议,定期向考察人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各方面表现较好。考察期满后,经过再次开庭和评议,合议庭依法对其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在吴某某已被某大学录取。
通过实践,我们认为暂缓判决有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暂缓判决有利于贯彻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预防和减少青少处犯罪,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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