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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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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夺虽未达数额标准也应治罪

近些年,抢夺犯罪大量增多。为遏制抢劫、抢夺犯罪的上升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在2002年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抢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由于受“数额较大”的起点限制,对于那些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作案人员,目前尚不能给予定罪科刑,以至于对抢夺犯罪打击不力。
抢夺罪、盗窃罪均属使用非暴力、胁迫的方式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的、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仍能以盗窃定罪科刑,但对抢夺罪却没有相同的规定。由于抢夺犯罪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很多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共场所,明目张胆地抢夺他人财物。且侵害的对象大多数是老、弱、病、残、妇女和儿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抢夺犯罪比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同时,人民群众通常把抢劫、抢夺犯罪统统看成是“抢”案。若在某地段发生了“抢”案,无论是“抢劫”还是“抢夺”都会在群众中产生恐惧心理,感到没有安全保障。如果对于多次抢夺、未达到起点标准的案件不进行惩罚处理,群众多半不能理解。
因此,笔者建议修改立法,对于多次实施抢夺作案、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也应当予以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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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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