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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略论军人违反职责罪(上)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始终是军事刑法乃至国家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教育广大官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军人职责,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保障平时军事训练、装备维护、安全保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顺利完成,特别是对确保战时取得胜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法沿革   早在红军初创时期,我军就制定了红军惩戒条例,抗日战争时期,又制定和颁布了八路军军法条例、新四军奖惩暂行条例等。从解放战争起直到建国初期,我军先后制定和完善了一批军事刑事法规。1951年5月,军队司法机关拟定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暂行军法条例。1954年,又组织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刑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刑法。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国家刑法草案时,军队负责对刑法分则第十章军职罪的草拟和修改工作。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后,军队又组织讨论修改以至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实施。1997年修改实施的新刑法在其分则第十章中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既总结了前述军职罪条例在实施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又对其中一些不够完善的规定作了适当的调整,还增设了一些新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从而使我国的刑事立法、军事刑事立法趋于完备。去年底,解放军总政治部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同意,颁布了《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特征的分类   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主要法律特征: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国家有关国防、军事方面的利益,统称为国家的军事利益。它主要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作战、备战能力、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要、国防科研军事方面的利益。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人职责是军人按其职务应当担负的责任。三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军人。军人违反职责罪属于军人的职务犯罪,其主体限定为军人。具体范围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作了规定,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还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四是主观方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占绝大多数,但也有少数军职罪是由过失构成的,如武器装备肇事、擅离军事职守罪和遗失武器装备罪等,还有极个别军职罪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军事秘密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1条,其中涉及定罪的27条,共有31个罪名,也就是有31种罪。至于分类,目前没有统一的划分,有的分四类,有的分五类,还有的分七类。笔者认为从以下五个方面分类比较妥当:   危害国防安全类:有军人叛逃罪、投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3种犯罪。危害作战秩序类:有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产罪,私放俘虏和虐待俘虏罪共13种犯罪。危害军事秘密完全类: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共3种犯罪。危害部队战斗力物质基础类:有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共7种。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类:有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逃离部队罪和虐待部属罪共5种犯罪。   在以上31种犯罪中,有14种犯罪只能在战时发生,也就是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逃脱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虐待俘虏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产罪,私放俘虏罪。其他17种犯罪则是平时或战时都能够发生的。
法制日报
张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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