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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法官教育词”与少年刑事判决书

审判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显著特点。如何完善少年刑事审判的教育功能,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少年法庭和少年合议庭在贯彻寓教于审原则中,着重强调了庭审教育,产生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但对裁判文书的教育功能挖掘和重视不够。实践中,有的法院少年庭虽然在裁判文书中添加了教育内容,但存在着内容简单、形式机械、主文与教育内容有失和谐等缺点。比如有的在少年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的“本院认为”前增加一段对法庭教育过程的描写;有的在判决以前加上“被告人应遵纪守法……”等寥寥数语,有失教育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有的甚至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整体性。
今年初,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提出了在少年刑事案件判决书后附“法官教育词”的做法,强化了刑事裁判文书的教育功能,进一步深化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的新探索。
青少年失足犯罪,是主客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着偶然性、盲目性、从众心理等特点。大量的事实已经证明,犯罪青少年完全可以通过教育而矫正、挽救过来,关键在于教育的方法和时机。
在裁判文书后附加“法官教育词”,巧妙地将裁判和教育内容结合在一起,法官在裁判部分充分说清事实、证据及判决理由、结果的基础上,在教育词中,拉近与失足青少年的距离,从道德和情理的角度,进行法制宣传、道德教育等,既不失刑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又增加了少年刑事裁判文书的灵活性,增强了裁判文书的教育功能,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少年刑事判决书后附“法官教育词”的做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接受第一份“法官教育词”的被告人王某说:“法官教育词在我的头脑中留下深刻的烙印,一看到判决书,就浮现出法官阿姨的谆谆教诲”。
作为一种新的探索,笔者认为,制作“法官教育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教育词”的适用范围。在少年刑事裁判文书中附加法官教育词的意义和作用已毋庸置疑,但亦非所有少年刑事案件都能适用。对初犯、偶犯及具有良好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采用“法官教育词”的做法,所起的效果往往较好。在宣告无罪的裁判文书后不宜附加“法官教育词”。
2.“法官教育词”的内容。法官教育词是在判决正文中不宜抒写或无法展开的内容。针对在庭审中业已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犯罪动机,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查找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促使其改过自新。
3.“法官教育词”应有针对性。坚持从个案的实际出发,切忌千案一面、千篇一律。要针对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文化程度等不同情况,对认罪、悔罪态度欠缺的应偏重于法制教育,对初犯、偶犯应偏重于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对家庭教育失衡而滑入犯罪泥潭的应着重于亲情教育。
总之,“法官教育词”作为一种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新的尝试,今后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以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制日报
白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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