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然而, 目前法律未对居住地的内涵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基于人力物力不足、再犯罪率考核等原因,对居住地的理解不一,各自设置了不同的认定标准。有的将户籍在本地作为唯一认定标准,有的则将在本地有自购房作为认定标准,还有的将本地必须有亲属保证人作为认定标准。在外来人口居多、人户分离突出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经常遇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审前调查时相互推诿监管地,甚至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绝办理入矫手续,退回法院执行通知书,不执行刑事判决的现象,不仅容易造成罪犯脱管、漏管,也有损司法权威,妨害国家刑罚权的落实。实现国家刑罚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是前提,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关键,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是保障。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符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在社区矫正交付过程中存在司法行政机关退回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拒绝接收罪犯参加社区矫正问题,并针对该问题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6〕昆法建第3号
四川省武胜县司法局:
我院在审理符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经审前核实,被告人符某的居住地为其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后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依法告知罪犯符某到你局报到参加社区矫正,并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你局。你局以罪犯符某的居住地不在四川省武胜县为由退回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妨害刑罚的执行,造成罪犯脱管,有损法律权威。为此,特建议:
一、依法对罪犯符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执行社区矫正,切实履行监管和帮教职责,落实国家刑罚权,维护法律权威。
二、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报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6〕昆法建第4号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我院在审理符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经审前核实,被告人符某的居住地为其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后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依法告知罪犯符某到四川省武胜县司法局报到参加社区矫正,并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该局。四川省武胜县司法局以罪犯符某的居住地不在四川省武胜县为由退回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妨害刑罚的执行,造成罪犯脱管,有损法律权威。为此,特建议:
一、督促四川省武胜县司法局及时对罪犯符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刑罚有效执行,以维护法律权威,共同实践法治。
二、对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效果】
上述两份司法建议书发出后,法院同时抄送一份给四川省广安市司法局,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武胜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及时调查研究,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4月8日复函昆山法院。针对司法建议指出的问题,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在核清罪犯的居住地后,建议武胜县司法局对符某办理接收社区矫正手续,并对整个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武胜县司法局重新核实罪犯符某的居住地,在征求其个人意见后对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切实履行了执行国家刑罚的职责。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内容如下:1.社区矫正人员符某于2014年5月至犯罪发生时在江苏省昆山市工作,因其在昆山市的工作时间不长,其也愿意回武胜本地执行社区矫正,我院已向武胜县司法局建议接收其社区矫正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2.经调查,武胜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武胜县司法局复函内容如下:关于你院建议我局依法对罪犯符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的意见,经我局核实符某的居住地并联系符某本人,鉴于符某明确表示愿意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外省籍罪犯、被告人明确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可予准许”的规定,我局同意接受符某。符某于2016年3月22日到我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
(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王东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然而, 目前法律未对居住地的内涵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基于人力物力不足、再犯罪率考核等原因,对居住地的理解不一,各自设置了不同的认定标准。有的将户籍在本地作为唯一认定标准,有的则将在本地有自购房作为认定标准,还有的将本地必须有亲属保证人作为认定标准。在外来人口居多、人户分离突出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经常遇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审前调查时相互推诿监管地,甚至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绝办理入矫手续,退回法院执行通知书,不执行刑事判决的现象,不仅容易造成罪犯脱管、漏管,也有损司法权威,妨害国家刑罚权的落实。实现国家刑罚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是前提,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关键,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是保障。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符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在社区矫正交付过程中存在司法行政机关退回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拒绝接收罪犯参加社区矫正问题,并针对该问题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6〕昆法建第3号
四川省武胜县司法局:
我院在审理符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经审前核实,被告人符某的居住地为其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后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依法告知罪犯符某到你局报到参加社区矫正,并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你局。你局以罪犯符某的居住地不在四川省武胜县为由退回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妨害刑罚的执行,造成罪犯脱管,有损法律权威。为此,特建议:
一、依法对罪犯符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执行社区矫正,切实履行监管和帮教职责,落实国家刑罚权,维护法律权威。
二、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报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16〕昆法建第4号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我院在审理符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经审前核实,被告人符某的居住地为其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后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依法告知罪犯符某到四川省武胜县司法局报到参加社区矫正,并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该局。四川省武胜县司法局以罪犯符某的居住地不在四川省武胜县为由退回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妨害刑罚的执行,造成罪犯脱管,有损法律权威。为此,特建议:
一、督促四川省武胜县司法局及时对罪犯符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确保刑罚有效执行,以维护法律权威,共同实践法治。
二、对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效果】
上述两份司法建议书发出后,法院同时抄送一份给四川省广安市司法局,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武胜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及时调查研究,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4月8日复函昆山法院。针对司法建议指出的问题,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在核清罪犯的居住地后,建议武胜县司法局对符某办理接收社区矫正手续,并对整个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切实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武胜县司法局重新核实罪犯符某的居住地,在征求其个人意见后对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切实履行了执行国家刑罚的职责。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内容如下:1.社区矫正人员符某于2014年5月至犯罪发生时在江苏省昆山市工作,因其在昆山市的工作时间不长,其也愿意回武胜本地执行社区矫正,我院已向武胜县司法局建议接收其社区矫正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2.经调查,武胜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武胜县司法局复函内容如下:关于你院建议我局依法对罪犯符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的意见,经我局核实符某的居住地并联系符某本人,鉴于符某明确表示愿意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符合上述规定的外省籍罪犯、被告人明确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可予准许”的规定,我局同意接受符某。符某于2016年3月22日到我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
(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