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论及口供的证据价值,“刑讯逼供”如同魔影随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中,尤其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垂青于“零口供规则”的人,籍此对口供的证据价值给予全面的否定。作者认为,口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证据价值,对口供的证据价值应有一个科学而客观的认识,为获取口供而不惜刑讯逼供固然错误,但因此而否定口供的证据价值也不足取。
关键词:口供 证据价值 “零口供” 刑讯逼供
论及口供的证据价值,“刑讯逼供”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卧牛石”,它如同魔影随形游荡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中,尤其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是口供证据收集运用中的另一个极端,其危害尤烈,为全面而彻底否定口供的证据价值论者提供了不易辩驳的口实。
近些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层出不穷”。有的刑讯案件,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影响之巨大,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刑法、刑诉法修正实施以来,刑讯逼供现象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如甘肃武威地区对一起抢劫杀人案的刑讯逼供等案件,均是发生在“两法”修订实施后,昆明杜培武一案更是典型的一例。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弃置的微型面包车内发现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王晓湘(昆明市公安局民警)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尸体。而此刻正在焦急寻找妻子的杜培武已经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受案后,先入为主,疑杜对其妻与王俊波有染不满而杀人。于是杜在“想扣你就扣你”的呵斥中,被非法羁押,在“你不说,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有罪推定下,在经历了警犬鉴别、微量分析、测谎检测,历经70余天的侦查和刑讯之后,杜终于招供,并揣摩审讯者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后被“依法”起诉;在“冤枉了你,大不了我们坐牢”的自信中,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在杜的绝望上诉下,终审方枪下留人,改判为死缓。直到26个月后的2000年6月7日,公安部门破获另一起杀人抢劫案,真凶杨天勇交待了杀害杜妻二人的真相,并交出了杀人凶器——来自于被害人王俊波配带的手枪,杜才得以澄清自己、跨出狱门。①这起举国震惊的冤假错案虽然随着对渎职者的处理大白于天下,但其蕴含着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刑讯逼供问题却值得人们进行深入的思考。过分依赖、器重口供,为逼取口供而不择手段,甚至运用刑讯攫取证据,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如何从法律上制定标本兼治措施并贯彻落实到司法实务工作中,防范控制刑讯逼供已成为一个棘手而又迫切的问题。
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所谓威胁,是指以对被讯问人本人及其亲属实施人身或财产限制或剥夺来逼取被讯问人口供;所谓引诱,是指以物质利益或毫无根据地许诺从宽处理甚至释放来引诱被讯问人的口供;所谓欺骗,是指采用不存在的事实或无法实现的情况来骗取被讯问人口供的行为;所谓其他非法的方法,是上述非法方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禁止的方法,如未经依法批准采用监听、录音等技侦手段,或采用催眠、使用药物等方法来获取被讯问人的口供等。②1998年10月5日
关键词:口供 证据价值 “零口供” 刑讯逼供
论及口供的证据价值,“刑讯逼供”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卧牛石”,它如同魔影随形游荡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中,尤其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是口供证据收集运用中的另一个极端,其危害尤烈,为全面而彻底否定口供的证据价值论者提供了不易辩驳的口实。
近些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层出不穷”。有的刑讯案件,其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影响之巨大,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刑法、刑诉法修正实施以来,刑讯逼供现象也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如甘肃武威地区对一起抢劫杀人案的刑讯逼供等案件,均是发生在“两法”修订实施后,昆明杜培武一案更是典型的一例。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弃置的微型面包车内发现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王晓湘(昆明市公安局民警)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尸体。而此刻正在焦急寻找妻子的杜培武已经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受案后,先入为主,疑杜对其妻与王俊波有染不满而杀人。于是杜在“想扣你就扣你”的呵斥中,被非法羁押,在“你不说,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有罪推定下,在经历了警犬鉴别、微量分析、测谎检测,历经70余天的侦查和刑讯之后,杜终于招供,并揣摩审讯者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后被“依法”起诉;在“冤枉了你,大不了我们坐牢”的自信中,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在杜的绝望上诉下,终审方枪下留人,改判为死缓。直到26个月后的2000年6月7日,公安部门破获另一起杀人抢劫案,真凶杨天勇交待了杀害杜妻二人的真相,并交出了杀人凶器——来自于被害人王俊波配带的手枪,杜才得以澄清自己、跨出狱门。①这起举国震惊的冤假错案虽然随着对渎职者的处理大白于天下,但其蕴含着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刑讯逼供问题却值得人们进行深入的思考。过分依赖、器重口供,为逼取口供而不择手段,甚至运用刑讯攫取证据,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如何从法律上制定标本兼治措施并贯彻落实到司法实务工作中,防范控制刑讯逼供已成为一个棘手而又迫切的问题。
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所谓威胁,是指以对被讯问人本人及其亲属实施人身或财产限制或剥夺来逼取被讯问人口供;所谓引诱,是指以物质利益或毫无根据地许诺从宽处理甚至释放来引诱被讯问人的口供;所谓欺骗,是指采用不存在的事实或无法实现的情况来骗取被讯问人口供的行为;所谓其他非法的方法,是上述非法方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禁止的方法,如未经依法批准采用监听、录音等技侦手段,或采用催眠、使用药物等方法来获取被讯问人的口供等。②19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