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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猎杀四只锦鸡获刑五年误杀一人获刑四年合理吗(二审改判)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远高,男,苗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现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被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海,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21日被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任某甲,男,苗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现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包庇罪,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21日被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豆某甲,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包庇罪,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21日被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包庇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一审法院查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任某甲、任远高、王明海、豆某甲、王某甲、田井伦相约一起打猎。晚上七八点的时候,任远高、田井伦携带火药枪,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各自携带了一支射钉器改装的枪支分成三组在彭水县桑柘镇东风村与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交界地带的山林中打猎。任远高、王明海、王某甲共打到四只锦鸡,王某甲将四只锦鸡提在身上。在次日凌晨2时左右,六人在追猎受伤山羊的过程中,任远高将被害人田井伦误认为山羊,用自己所持火药枪对其射击,致田井伦当场死亡。为了掩盖田井伦死亡真相,任远高提出田井伦系其自己枪支走火误伤致死,并可和田井伦家人私了的想法。任某甲、王明海、豆某甲、王某甲表示同意。于是五人共同编造了田井伦被自己枪支走火误伤死亡的事实及细节。事发后,田井伦家人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按照事前编造的内容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隐瞒了任远高开枪致死田井伦的事实。经鉴定,本案被告人猎捕、杀害的猎物是鸟纲、鸡形目、雉科、锦鸡类的红腹锦鸡,是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任远高、任某甲、豆某甲所持火药枪、射钉器改装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被告人王明海所持枪支因扳机断裂未能鉴定为枪支;被害人田井伦系枪弹伤致颅脑损伤死亡。任远高所持有枪支长期存放于被告人王明海处,在2014年11月底,王明海即知道任远高存放于其处的“东西”系火药枪。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所持有枪支均系用射钉器改装而成。任远高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2014年12月21日,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田井伦被任远高用火药枪致死的事实。同月23日,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协议、收条、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枪弹痕迹鉴定书、法医学尸体鉴定书、动物种类及保护级别鉴定书,被告人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远高、王明海、王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犯罪真相,包庇他人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任远高疏忽大意,开枪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任远高、王明海捕杀四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任远高、王明海共同捕杀一只锦鸡,在此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在包庇的共同犯罪中,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任远高、王明海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成立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任远高在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均成立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王明海在包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中均成立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豆某甲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任远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王明海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任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四、被告人豆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五、被告人王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审请求情况上诉人任远高提出:1.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改判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提出:1.自己文化程度低,在捕猎前不知道猎捕对象锦鸡是珍稀野生动物,主观上没有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故意。原判仅因猎捕结果中有珍稀野生动物而判处王明海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客观归罪;2.本案五名被告人及被害人在打猎前分成两人一组,并约定打猎所得见者有份,由六人均分。从这一形式上看,六人的捕猎行为是共同行为。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其他同案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而原审判决仅认定任远高、王明海、王某甲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共同犯罪,其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与法理相悖,自相矛盾;3.任远高将枪支藏于王明海家烤棚时,王明海不知情,即使后来知道任远高将枪支藏于其烤棚,由于王明海未实施藏枪行为,因此不管王明海事后知情与否,均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4.王明海2014年12月24日的供述存在涂改、讯问侦查人员身份不明等问题,程序违法,不应采信该供述;5.王明海在第一次供述中就如实供述了自己枪支的事实,若王明海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构成自首;6.在任远高造成田井伦死亡后,王明海、任某甲要求报警,但由于任远高不同意而未报警,因此王明海是因考虑任远高的顾虑,受裹挟犯罪,明显是从犯;7.原判对任远高造成一人死亡,量刑为有期徒刑四年,而王明海因共同猎捕四只锦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判决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不尊重,有违社会一般认知。出席二审庭审的检察员提出:1.任远高、王明海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二上诉人在该罪上均有自首情节,以及与任远高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平衡,建议对任远高、王明海所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予以减轻处罚,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2.王某甲在非法猎捕锦鸡的过程中所起作用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任某甲、豆某甲将装修用的射钉器改造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涉嫌的罪名应为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维持原审判决对任某甲、豆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定罪量刑。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下午,原审被告人任某甲先后邀约上诉人任远高、王明海、原审被告人豆某甲打猎。之后,任远高邀约了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又邀约了被害人田井伦一同打猎。当晚七八点的时候,任远高携带了自己所有交由王明海保管的一支火药枪,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各自携带了一支射钉器改装的枪支,赶到小地名“石板水”处与王某甲、田井伦汇合。田井伦也携带了一支火药枪用于打猎。在打猎前,任远高提议六人分成三组分头打猎,平分猎物。六人分成任远高、王明海一组,任某甲、豆某甲一组,王某甲、田井伦一组后,便在彭水县桑柘镇东风村与彭水县新田镇东山村交界地带的山林中打猎。任远高、王明海一组使用枪支打到三只锦鸡后,遇见王某甲、田井伦。王某甲便帮助任远高、王明海提上所打猎物,并在汇合后王明海又打到一只锦鸡。王某甲将四只锦鸡提在身上,后放在小地名“木恩桃”处,准备返回时取走。这四只锦鸡有两只是王明海用自己的射钉枪打的,有一只是任远高用王明海的射钉枪打的,有一只是任远高用自己的火药枪打的。在次日凌晨2时左右,任远高、王明海、王某甲等人通过电话得知豆某甲、任某甲打伤一只山羊,但山羊逃脱。六人汇合商量后,决定分开追猎受伤山羊。在追猎过程中,任远高将被害人田井伦误认为山羊,用自己所持火药枪对其射击,致田井伦当场死亡。为了掩盖田井伦死亡真相,任远高提出田井伦系其自己枪支走火误伤致死,并可和田井伦家人私了的想法。任某甲、王明海、豆某甲、王某甲表示同意。于是五人共同编造了田井伦被自己枪支走火误伤死亡的事实及细节。为掩盖真相,任远高、豆某甲将自己所携带枪支进行藏匿。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按照事前编造的内容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隐瞒了任远高开枪致死田井伦及任远高、豆某甲藏匿枪支的事实。经鉴定,任远高、王明海等人猎捕、杀害的猎物是鸟纲、鸡形目、雉科、锦鸡类的红腹锦鸡,是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任远高、任某甲、豆某甲所持火药枪、射钉器改装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此类枪支认定以能有效击燃底火为鉴定依据),王明海所持枪支因扳机断裂未能鉴定为枪支;被害人田井伦系枪弹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在2014年11月底,王明海即知道任远高将火药枪存放于自己家烤棚内。任某甲所持有枪支系任某甲用射钉器改装而成,豆某甲所持有枪支系任某甲、豆某甲用射钉器改装而成。任远高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2014年12月21日,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田井伦被任远高用火药枪致死的事实。同月23日,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2.到案经过。证明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的到案情况。3.户籍资料。证明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及被害人田井伦的身份情况。4.协议、收条。证明案发后,任远高已赔偿被害方10万元。5.情况说明。证明该案证人任某乙因外出无法取证及公安机关修正笔误的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任远高、豆某甲藏匿的枪支等物品。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及捕杀猎物进行辨认的情况。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害人田井伦死亡现场、任远高、豆某甲藏匿枪支现场、王某甲放置猎物四只锦鸡的现场。9.枪弹痕迹鉴定书。证明任远高、任某甲、豆某甲所持火药枪、射钉器改装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王明海所持枪支因扳机断裂未能鉴定为枪支。10.法医学尸体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田井伦系枪弹伤致颅脑损伤死亡。11.动物种类及保护级别鉴定书。证明本案被告人猎捕、杀害的猎物是鸟纲、鸡形目、雉科、锦鸡类的红腹锦鸡,是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12.证人任某丙、王某乙、严某甲的证言。证明任远高、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打猎之前汇合的过程。1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明任远高编造被害人田井伦系自己枪支走火致死并欲私了的事实。14.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任某甲、豆某甲所持枪支系射钉器改装而成。15.上诉人任远高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任某甲电话邀约他打猎后,他又与王明海、王某甲电话联系打猎的过程。在进山打猎的途中,他提议分组走,两个一组,打到东西了平分。他与王明海一组,两人共猎杀了四只锦鸡,各自猎杀了两只锦鸡。之后,他将田井伦误认为受伤山羊而枪击致其死亡。在田井伦死后,为了掩盖真相,他与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合谋编造田井伦系被自己的枪走火打死。同时证明他将火药枪长期存放于被告人王明海处,王明海约在2014年12月初就知道其存放枪支的事实。他们打猎的地方有锦鸡、竹鸡、野山羊、野猪,看见这些动物就会用枪打。他不清楚哪些属于保护动物,但他听说过桑柘有人以前因为收售锦鸡的事情被判刑了。在去打猎之前,他们没有商量什么猎物能打,什么猎物不能打,反正是碰到什么就打什么,不管是锦鸡还是野山羊,碰到了都要打。16.上诉人王明海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任某甲、任远高先后邀约他打猎,之后他携带自己所有的射钉器改装枪及自己替任远高保管的火药枪到达打猎现场。他与任远高共同打了三只锦鸡后,将锦鸡由被告人王某甲提起,之后他又打了一只锦鸡,仍由王某甲提着。这四只锦鸡有两只是他用射钉枪打的,任远高用自己的火药枪打了一只,用他的射钉枪打了一只。在追捕山羊过程中,任远高击发火药枪致死田井伦。田井伦死后,任远高提议说田井伦是因为自己的枪走火把自己打死了。他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调查时隐瞒了任远高开枪致死田井伦及任远高、豆某甲藏匿枪支的事实。同时证明,任远高当天打猎使用的火药枪是他在重庆打工的时候,任远高放在他家里的。12月17日晚上打猎的时候,他帮任远高带去的。他11月从成都打工回来,任远高打电话跟他说放了个东西在他家烤棚里面。他看是一支火药枪,就一直放在他家烤棚里。在进山打猎的途中,任远高跟他、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田井伦都说了打来的东西,不管是什么都平分。任远高说平分的时候,他们都没有提出异议。他们一起出来打猎,大家在喊的时候就晓得反正是碰到什么就打什么,不管是什么动物,只要看到了都要打。他们打猎的地方有锦鸡、竹鸡、野山羊、野猪,看见这些动物肯定要用枪去打。他不是很清楚禁止猎杀锦鸡、竹鸡、野山羊和野猪等动物,但是他知道他们桑柘有一个叫豆利兵的人因为收售锦鸡和野猪肉之类的东西被判刑了。17.原审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邀约任远高、王明海、豆某甲打猎。他与豆某甲一组,携带了一支自己所有的射钉器改装枪打猎,在追捕山羊过程中,田井伦被任远高当成猎物打死。之后,他提出报警,任远高说田井伦家人想私了的话就不用报警,并提议说田井伦是自己的枪伤的。之后,他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调查时隐瞒了任远高开枪致死田井伦及任远高、豆某甲藏匿枪支的事实。同时证明,他与豆某甲所持枪支均系其用射钉器改装而成。他们走到垭口时,任远高说:“我们今晚人和枪都多,两个人一起分开走。”还说:“大家都爱好,打了都有一份。”任远高说这话的意思就是说,大家打的猎物平分,当时他们在场的都懂起了,没有异议。他们打猎没有什么特定目标,反正碰到什么就打什么,不管哪样动物都打。那天他们去的地方山里只有野猪、野山羊、竹鸡、锦鸡。他只晓得锦鸡是保护动物,其他竹鸡、野猪、野山羊是不是保护动物就不清楚了。18.原审被告人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任某甲邀约他打猎后,他携带了一支自己所有的射钉器改装枪参加打猎。在打猎过程中,他与任某甲打伤了一只山羊。在追捕山羊过程中,任远高误将田井伦当成山羊开枪打死。之后他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调查时按照任远高说的,对外说是田井伦自己的枪走火打死了自己。同时证明,他所持枪支系自己和任某甲用射钉器改装而成。打猎前,他没有参与商量打的猎物怎么分配。按照以往的规矩,不管是谁打的猎物,都是拿来分。假如打的猎物不多煮来吃的话就一起吃,打的多拿来卖钱就几个人平分。虽然他们嘴巴上没有说,但是大家都清楚六个人打来的猎物是平均分配。他们只商量说他和任某甲一起打猎,王明海与任远高一起,王某甲与田井伦一起打猎。他们当晚主要是打竹鸡、锦鸡,反正碰到哪样打哪样,没有商量什么动物能打,什么动物不能打,凡是山坡上的野生动物都打。他知道锦鸡等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以前听说过的。他知道还要去打是因为他们打猎的地方是深山里,有侥幸心理,认为他们去打了没有谁知道,公安也不会抓到他们。19.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任远高电话联系邀约他去打猎后,他又打电话邀约了田井伦一起去打猎。在打猎过程中,他帮助任远高、王明海提、拿了二人猎捕的四只锦鸡。田井伦死后,任远高就要大家一致说田井伦是自己的枪走火把自己打死了。之后,他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调查时就按照大家商量好的说法陈述了田井伦死亡的原因。同时证实,他们在“黑水井”的时候,任远高对他们说:“你和田井伦一起往黑水井下大木坡走,我和王明海一起走另外一条路。任某甲和豆某甲已经一起到前面去了。不管是谁打的猎物,大家都有一份。”当时他们都默认同意了。他们在易家村到新田镇东山村一带打猎,是撞到什么打什么,一般打些竹鸡、锦鸡、羊子、野猪,凡是山坡上的野东西他们都打。没有说什么野物不能打,凡是他们撞到什么就打什么。他晓得打锦鸡是违法的。针对上诉人任远高、王明海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上诉人任远高提出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根据任远高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和坦白、部分赔偿的量刑情节,对任远高所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任远高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任远高、王明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相较于任远高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原审判决对任远高、王明海猎捕四只锦鸡的量刑畸重,有违一般社会认知的上诉理由及出庭检察员建议对任远高、王明海非法猎捕锦鸡犯罪减轻处罚,并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的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任远高、王明海等人共同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锦鸡四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已属情节严重情形,本应在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鉴于任远高、王明海对非法猎捕锦鸡的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任远高、王明海虽应共同对猎捕四只锦鸡的犯罪后果负责,但二人实际分别猎捕了两只,责任分散。同时,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法益应大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害的法益,而原审判决对任远高、王明海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比任远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重,未充分考虑到各罪之间的量刑均衡问题。因此,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可对任远高、王明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予以减轻处罚。另外,考虑到任远高还有邀约他人打猎,并提议分组打猎,平分猎物等行为,所起作用略大于王明海,故对任远高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小于王明海。上诉人任远高、王明海及辩护人以及出庭检察员的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3.关于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仅因猎捕结果中有珍稀野生动物而判处王明海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客观归罪,王明海不知道猎捕对象是珍稀野生动物,主观上没有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故意,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观上虽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猎杀,但不要求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与具体名称。本案中,上诉人王明海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知道有人因为收售锦鸡的事情被判刑了。因此,王明海应当已经知道锦鸡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而伙同他人猎捕锦鸡,其行为符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五名被告人事前相约分组打猎,平分猎物,是共同犯罪,而原审判决仅认定任远高、王明海、王某甲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共同犯罪,其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符合法理,自相矛盾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公诉机关在一审期间仅指控了任远高、王明海、王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指控任某甲、豆某甲犯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因此,原审判决就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评价,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在案的证据证实,任远高、王明海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的犯罪事实以及作用地位是清楚、明确的,对其他同案被告人是否追究本罪并不会影响对任远高、王明海的定罪、量刑评价。故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5.关于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由于枪支是任远高放在王明海家烤棚内的,王明海未实施藏枪行为,因此不管王明海事后知情与否,均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任远高、王明海均供述,在案发前较长一段时间内,王明海明知任远高将枪支放在自己的烤棚内。王明海虽未实施藏枪行为,但其同意任远高将枪支放在自己烤棚内,已对该枪支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持有。故王明海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6.关于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提出2014年12月24日的供述存在涂改、讯问侦查人员身份不明等问题,程序违法,不应采信该供述的上诉理由。经查,该次讯问笔录中涂改之处均有王明海捺印予以确认,且是讯问人员已将笔录内容念给王明海听后确认的。同时,该次笔录的讯问人员是二名侦查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故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7.关于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明海在第一次供述中就如实供述了自己枪支的事实,若王明海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明海在第一次供述中只供述了自己持有的未鉴定为枪支的射钉器改装枪,并未供述其持有任远高所有的火药枪的事实。因此,王明海未如实供述自己持有枪支的全部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应认定为自首。故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8.关于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包庇案中,王明海是因考虑任远高的顾虑,受裹挟犯罪,是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供述,提议虚构田井伦是被自己的枪支走火打死的人是任远高,任远高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等是按照任远高提议的思路共同商量包庇细节,作用相当。因任远高是王明海等人包庇的对象,不能与王明海等人构成包庇的共同犯罪,所以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在共同包庇的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故上诉人王明海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9.关于出庭检察员提出王某甲在非法猎捕锦鸡的过程中所起作用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意见。经查,在打猎前,王某甲听从任远高分组分头打猎,平分猎物的安排时,已经与任远高、王明海等人产生了共同犯意,并在任远高、王明海猎捕四只锦鸡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帮助行为,应与任远高、王明海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共同犯罪,且系情节严重。鉴于王某甲在该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以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维持原审判决对王某甲的量刑。10.关于出庭检察员提出任某甲、豆某甲将装修用的射钉器改造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涉嫌的罪名应为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维持原审判决对任某甲、豆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定罪量刑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任某甲、豆某甲打猎所使用的枪支系任某甲、豆某甲将装修用的射钉器改造的枪支,本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非法制造枪支罪的量刑要重于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径行改判有违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故可以维持原审判决对任某甲、豆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定罪量刑。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任远高、王明海、原审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任远高疏忽大意,开枪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诉人王明海、原审被告人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犯罪真相,包庇他人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上诉人任远高、王明海、原审被告人任某甲、豆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任远高、王明海、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共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四只,属情节严重。在该共同犯罪中,任远高、王明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任远高、王明海在猎捕锦鸡的犯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王某甲主动投案,供述了包庇他人犯罪及帮助他人捕杀锦鸡的事实,系自首,对其所犯包庇罪依法从轻处罚,对其所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减轻处罚。在包庇的共同犯罪中,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王某甲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任远高在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中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王明海、任某甲、豆某甲在包庇、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中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5)黔法环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任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第四项,即“被告人豆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第五项,即“被告人王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5)黔法环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任远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明海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远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海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五、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判长孙海龙审判员唐文审判员张俊文审判员周鸿审判员雷集中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书记员彭婧婕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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