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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零口供断案”与现代司法理念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出现首例“零口供断案”。该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涉嫌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嫌疑人冉文强没有作出任何有罪供述的情况下,完全依靠侦查得来的证据认定其犯罪事实,以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这种不依赖口供的做法体现了传统司法观念的转变。
过去,包括社会公众在内,习惯上都把犯罪嫌疑人的沉默和不提供有罪供述看作是“不老实”、“抵赖”、“顽抗到底”,司法部门也习惯于把口供当作最主要的证据。事实上,这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一是口供本身的可信度有限,以此推罪责、代替别人认罪(如司机替肇事的领导认罪等)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致使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用逼出来的口供代替艰苦细致的侦查工作。后一种做法的危害性最大,许多已经发生的错案、冤案大都与此有关。
当犯罪嫌疑人被传讯、拘留或逮捕后,明显处于弱势状态,怎样保证他的正当权利不被强大的司法机器所侵犯,这是现代司法不断探讨的重大主题。美国法律早就规定,当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当场向其陈述“米兰达警告词”:“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将被用作呈堂供词……”其效果很像是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中国虽然没有“你有权保持沉默”这样的法律条款,但中国法律中“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条款,在实践中也可达到类似的效果———法律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开口,他坚决不开口,你也只能默认。
证据里面可以没有口供,便使“屈打成招”没了借口,这是指向刑讯逼供的最大杀手锏。那么,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不做有罪供述是否会影响破案及定罪的效率?也许会有一点。失去了口供,警察们就无法走捷径了,但他们却不得不扑下身子进行艰苦细致的侦查,只有在取得可以相互印证的多方面确凿证据之后才宣告侦查终结。法院得到这样的证据后,才能准确地进行判决,才能不出、少出错案、冤案。毋庸赘言,相对的“低效率”,可以换来更多的司法公正,绝对是利大于弊。
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作出有罪供述,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定罪之前,他在法律上无罪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刑事司法理念。从立法及司法实践看,我国早已基本肯定了这一理念,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零口供断案”的做法,就是这种理念的反映。我们在期待有更多的法院在推行“零口供断案”的同时,也希望中国法律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这一权利。
法制日报
岳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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