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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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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采三株兰花判三缓三并处罚金三千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豫1224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运换,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运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庭审查明: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秦运换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运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耿某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豫林司(2016)植鉴字第004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秦换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运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运换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军川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平平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将生死不明的“性猝死”嫖客丢弃的行为如何定性?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法院副院长被控私藏弹药一审获刑三年再审改判无罪被控随意打开车门致电动车主误撞死亡为何最终宣告无罪?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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