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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分及签发空头支票认定

【裁判要旨】
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系鑫蒙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3月15日,陈某代表鑫蒙公司与冠旭公司签订《“233621”品牌产品授权经销协议书》并约定:冠旭公司授权鑫蒙公司为“233621”品牌系列产品天猫商城授权经销商,鑫蒙公司在媒体上(含互联网、印刷品等)刊登的价格不得低于冠旭公司制定的产品最低销售限价,冠旭公司给予鑫蒙公司自出货之日起30日库存周期转账,鑫蒙公司开具30日银行承兑汇票,冠旭公司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订单后,按订货单上的时间要求发货。同时,鑫蒙公司在《分销商注册登记表》中载明其用于经营“233621”品牌产品的专项流动资金为40万元。当日,陈某向冠旭公司购买价值共计34.205万元的耳机等产品。同年3月20日,陈某向冠旭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承诺书》载明:为确保冠旭公司的货物资金安全,上海西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梵公司)自愿作为鑫蒙公司的连带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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