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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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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问题探讨

近几年,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逐年增多,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使工、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力设备”及破坏电力设备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识不尽一致,以致在适用法律、特别是适用死刑时认识很不统一。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刑法规定的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立法本意和两院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刑法所保护的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正建的电力设施”,我们认为,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电力设备,凡并入国家电网的或供集体使用的,应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均应受到刑法的保护。2.根据两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答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精神,笔者认为对《条例》中所列举的已建的电力设施,可以理解为已经建成投产使用的电力设施,而对破坏在建的电力设施就不能作为特定对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对正在建设的电力设备的破坏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也可能构成别的犯罪而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3.备用电力设备问题。备用的电力设备是确保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一旦出了故障或被破坏而不能正常运行时,为了及时代替补救而设置的电力设备。一般有备用设备的项目都是重要的项目,这些备用的电力设备其作用等同于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备用的电力设备如果被破坏后,一旦正常运行的电力设备出了故障,就无法代替,则会发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所以,破坏已安装完毕且已正式交付使用的备用的电力设备应视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刑法所保护的电力设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必须是正在使用的,遭破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力设备。
二、如何确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后果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规定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这就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不要求必须有实际危害结果。只要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电力设备就构成了犯罪。但不能说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就没有犯罪后果。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是指给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后果。任何犯罪必然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只是这些危害后果某些表现为有形的,某些表现为无形的;某些表现为直接的,某些表现为间接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中的后果,部分表现为有形的,即可以计算的、看得见的后果。在有形的后果中,又可分为直接后果(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本身的价值)和间接后果(因电力设备被破坏造成的停产、减产等经济损失);另一部分表现为无形的,即造成了一种危险态势,可能引起火灾、水灾、人身伤亡等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怎样确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我们认为应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造成的直接危害结果和因电力设备遭破坏后产生的间接危害结果予以量化,根据量化价值以直接损失为主、间接损失为参考来确定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已造成了严重后果。这是因为,裸铝线、塔材、变压器等电力设备材料,电力部门均有明确价格,易于计算,同时计算出的价值比较准确,而间接损失是估计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得出的价值不够准确。比如根据笔者所在的陕西省的实际情况,破坏电力设备本身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或破坏的电力设备本身的价值不满5万元,但引起工业停产,农业减产的损失在15万元以上的;或破坏电力设备本身的价值不大,但引起火灾、水灾、爆炸、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均应视为造成严重后果,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因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基本上是破坏输电线路设备和农用电力设备两类,而且破坏农用电力设备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这些犯罪分子均是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高、低压输电线路上的塔材、裸铝线、变压器、补偿器等电力设备。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故意是间接的,真正出于报复、泄愤等动机,直接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几乎没有。因此,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可以比照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处罚。
三、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只能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中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文认为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或单独作案的犯罪分子。由于绝大多数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是出于贪财动机,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对其破坏电力设备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盗窃罪非法侵占的数额类比,进行处罚,陕西省关中地区盗窃案件“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按目前电力部门核定的电力器材的价格来看,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盗割的是裸铝线,也在10万米以上,如果破坏的是变压器,30kVA以上就达10台,这样的犯罪结果就危害到一个相当大的区域。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将是特别巨大的,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也将是特别严重的。
2.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万元,但造成工业停产、农业减产,经济损失在10万元左右的。因为破坏电力设备的后果,不但包括对电力设备本身所造成的损害,而且也包括电力设备遭破坏后造成的间接损害后果,这一损害后果特别巨大的亦应予以罪刑相当的惩罚。
3.破坏国家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内重要设备或国家高压、超高压输电主要干线,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高压、超高压输电干线,是国家输送电力能源的命脉,对国民经济建设至关重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类电力设备必须确保安全,对严重破坏此类设备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
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判处死刑。
5.对因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火灾、水灾、重大爆炸或致人死亡、重伤等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亦应判处死刑。
对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是否适用死刑,还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是否系累犯、惯犯等情节去考虑。对那些有盗窃犯罪劣迹的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的罪犯,要从重处罚。
新华网
冯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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