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青少年实施抢劫犯罪较多。抢劫罪依法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少,除故意杀人罪外,抢劫犯罪是适用死刑较多的一个罪名,如何完善抢劫罪立案要件,完善抢劫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和条件,是值得研究的。
一、从抢劫罪“数额巨大”谈“数额较大”立案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抢劫罪概念表述可以看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又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归类为侵犯财产罪第五章。既然是一种财产型犯罪,而在该罪表述中又没有规定抢劫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加重处罚情节第四项又规定了“抢劫数额巨大的”,这不是前后矛盾的吗?没有抢劫罪的“数额较大”,又哪里来的“抢劫数额巨大”呢?
抢劫罪这种财产型犯罪,为什么不规定抢劫罪立案标准?其一,“新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并无‘数额较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认定抢劫罪并不要求抢劫公私财物数额的才能构成。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抢劫罪”。其二,“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公民人身的方法非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犯罪客体是包含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的双重客体,其主观上包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故意——基于抢劫罪严重性质和危害程度,我国刑法才没有限定抢劫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些观点在理论界、立法界是盛行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已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一般性抢劫罪,起点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最高可处死刑,是财产型犯罪中较重的一个罪。
由于抢劫罪没有“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规定,有的地方出现抢劫十元,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有的地方出现抢劫三次,不到二十元,判处十年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被打成轻伤的,打成轻伤多人的,自诉到人民法院告状不入,而抢劫犯抢劫到几十元,就要坐十年牢。这说明抢劫罪没有规定立案标准,会产生重判的情况。抢劫罪一不像侵犯财产罪,没有数额规定,二不像侵犯人身权利,又没有伤害标准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业务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都作了“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的要求。
比如盗窃罪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有的省、市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盗窃一千元作为立案标准,抢劫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应当规定立案标准,应当设定抢劫“数额较大”的规定。抢劫罪实际上是强盗罪,也就是强行盗窃。实施暴力的一种盗窃。抢劫罪是强盗罪,可比照盗窃罪加重处罚双倍罚。现行刑法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抢劫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50元至1000元。
考虑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对侵犯人身权利方面也应有规定。应当规定抢劫罪致人轻微伤甲级才构成犯罪。抢劫罪立案标准表述为: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50元至1000元)或致人轻微伤甲级构成抢劫罪。这样抢劫罪具有数额较大的立案规定又有加重情节数额巨大的规定,才使抢劫罪数额巨大相对称。
二、现行刑法抢劫罪适用死刑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列为8种情形,具有8种情形之一,最高可判处死刑。
第一,关于“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适用死刑问题。
所谓“多次”一般指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抢劫3次以上。实施三次以上抢劫,就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抢劫次数多不能作为适用死刑标准。抢劫罪是个重罪,一般抢劫犯罪起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抢劫多次又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又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7种情形,是一般抢劫行为可处十年以下徒刑。如果抢劫多次达到一万元以上是属抢劫数额巨大可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符合抢劫数额巨大适用死刑的起点,如果多次造成重伤或死亡,符合抢劫罪加重结果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加重处罚情节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不应多次抢劫作为适用死刑标准。以抢劫多次作为适用死刑起点线,扩大了抢劫罪适用死刑范围。
第二,“入户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关键问题是对“户”字的解释不能扩大。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其二,“户”指固定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及学生宿舍等;其三,“户”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室人员的宿舍,以及供人们生活、办公场所等。按照第三种意见,“户”的指向面是非常广泛的,带来抢劫罪适用死刑面也大。
按词典解释,“户”是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立法者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法律规定“入户”是有严格意义的,不能随意扩大。立法者突出重点,是对侵入私人住宅抢劫的给予严厉打击。
对入户抢劫如何适用死刑?要看入户抢劫的情节。入户持刀抢劫,抢劫致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多人,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作为适用死刑条件。不能以入户抢劫多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作为适用死刑起点。入户抢劫多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只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期。
入户抢劫同时具备持枪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同时触犯8种情形多项应当从重判处死刑。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适用死刑问题,要看抢劫情节多人多次抢劫;持凶器、持枪、持械抢劫;抢劫致人轻伤、轻微伤害多人;抢劫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又同时具备抢劫数额巨大;抢劫造成人身重伤或残废;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应从重判处。
第四,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适用死刑问题。
这里的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和一切非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还包括运营中的运钞车。法律规定被抢劫单位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未限定财物的性质。抢劫的财物应当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包括存款、债券、股票等,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钱物,往往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给予特殊保护。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死刑问题,一般抢劫银行往往与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互联在一起。抢劫银行数额巨大,持枪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银行多次,这些情节触犯了抢劫罪8种情形(四)(五)(七)加重情节,应从重判决。持械抢劫,持凶器抢劫,抢劫致人轻伤多人,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适用死刑问题。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此项情节是结果加重犯,只有已经造成重伤、死亡才能适用。意图重伤而未遂,不能适用此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持枪抢劫、持械抢劫、持刀抢劫造成重伤应考虑适用死刑。抢劫致人死亡应当适用死刑,不需要其他抢劫情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有时和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抢劫银行等加重情节一起,对于同时具备抢劫罪两项以上加重情节,应当适用死刑。
第六,持枪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持枪抢劫是抢劫罪严重一种情形,也是当前严打斗争打击的重点。
持枪抢劫是指在抢劫过程中,手持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所带枪支。所谓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各种枪支。持假枪、是持有机件损坏已无法使用的废枪,不适用上述规定。
持枪抢劫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持枪抢劫同时与抢劫罪的:(一)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抢劫数额巨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联系在一起。只要触犯抢劫罪8种情形其中两项可适用死刑。
除了触犯两项加重处罚情节外,持枪抢劫多次,抢劫数额较大,同时具备抢劫致人轻伤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仅有持枪抢劫情形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可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对于(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多,不一一来叙述。
三、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8种加重处罚情节第四项多次抢劫作为适用死刑的情节,没有实际必要规定。多次:三次为多次,多次抢劫仅20元,不够立案标准,由治安法规处罚即可,不应单独规定多次抢劫。多次抢劫到了一定程度抢劫数额会达到数额巨大,多次入户抢劫也可判处死刑,多次不应单独列为一个情节。行为人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半持枪抢劫,抢劫银行一般抢劫数额巨大,这些情形往往重复在一起。我主张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作为适用死刑法定条件。立法上表述: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致人重伤情节严重;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处死刑。
把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情节严重、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作为适用死刑法定条件,符合罪刑相适原则。符合国外刑法对抢劫罪立法情况。德国刑法第250条规定情节严重抢劫致他人“身体严重虐待或有死亡危险”处五年以上自由刑。德国刑法规定自由刑最高为15年。德国刑法第251条(抢劫致死)“抢劫轻率致他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十年以上自由刑”。泰国刑法339条规定:“犯抢劫罪,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抢劫致人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抢劫致人死者,处死刑。”把抢劫致人死亡作为适用死刑的法定条件。我国刑法犯抢劫罪规定了8种情形可适用死刑,适用死刑面大。日本刑法对抢劫罪表述有五个条文,把抢劫罪分为一、强盗;二、强盗预备;三、事后强盗;四、昏醉强盗;五、强盗致死伤等五种类型。日本刑法236条规定(一般强盗):“以暴行或者胁迫方法强取他人的财物的,是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惩役。”刑法第240条规定:“(强盗致死伤)强盗致人员伤的,处无期或者七年以上惩役;致人死亡,处死刑或无期惩役。”日本刑法把适用死刑条款仅限于致人死亡的,值得借鉴。
一、从抢劫罪“数额巨大”谈“数额较大”立案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抢劫罪概念表述可以看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又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归类为侵犯财产罪第五章。既然是一种财产型犯罪,而在该罪表述中又没有规定抢劫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加重处罚情节第四项又规定了“抢劫数额巨大的”,这不是前后矛盾的吗?没有抢劫罪的“数额较大”,又哪里来的“抢劫数额巨大”呢?
抢劫罪这种财产型犯罪,为什么不规定抢劫罪立案标准?其一,“新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并无‘数额较大’等方面的限制,因此,认定抢劫罪并不要求抢劫公私财物数额的才能构成。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当场抢走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抢劫罪”。其二,“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公民人身的方法非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犯罪客体是包含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的双重客体,其主观上包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故意——基于抢劫罪严重性质和危害程度,我国刑法才没有限定抢劫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些观点在理论界、立法界是盛行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已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一般性抢劫罪,起点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加重情节的抢劫罪最高可处死刑,是财产型犯罪中较重的一个罪。
由于抢劫罪没有“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规定,有的地方出现抢劫十元,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有的地方出现抢劫三次,不到二十元,判处十年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被打成轻伤的,打成轻伤多人的,自诉到人民法院告状不入,而抢劫犯抢劫到几十元,就要坐十年牢。这说明抢劫罪没有规定立案标准,会产生重判的情况。抢劫罪一不像侵犯财产罪,没有数额规定,二不像侵犯人身权利,又没有伤害标准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业务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都作了“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的要求。
比如盗窃罪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有的省、市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盗窃一千元作为立案标准,抢劫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应当规定立案标准,应当设定抢劫“数额较大”的规定。抢劫罪实际上是强盗罪,也就是强行盗窃。实施暴力的一种盗窃。抢劫罪是强盗罪,可比照盗窃罪加重处罚双倍罚。现行刑法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抢劫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50元至1000元。
考虑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对侵犯人身权利方面也应有规定。应当规定抢劫罪致人轻微伤甲级才构成犯罪。抢劫罪立案标准表述为: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50元至1000元)或致人轻微伤甲级构成抢劫罪。这样抢劫罪具有数额较大的立案规定又有加重情节数额巨大的规定,才使抢劫罪数额巨大相对称。
二、现行刑法抢劫罪适用死刑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列为8种情形,具有8种情形之一,最高可判处死刑。
第一,关于“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适用死刑问题。
所谓“多次”一般指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抢劫3次以上。实施三次以上抢劫,就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抢劫次数多不能作为适用死刑标准。抢劫罪是个重罪,一般抢劫犯罪起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抢劫多次又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又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7种情形,是一般抢劫行为可处十年以下徒刑。如果抢劫多次达到一万元以上是属抢劫数额巨大可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符合抢劫数额巨大适用死刑的起点,如果多次造成重伤或死亡,符合抢劫罪加重结果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加重处罚情节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不应多次抢劫作为适用死刑标准。以抢劫多次作为适用死刑起点线,扩大了抢劫罪适用死刑范围。
第二,“入户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关键问题是对“户”字的解释不能扩大。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其二,“户”指固定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及学生宿舍等;其三,“户”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室人员的宿舍,以及供人们生活、办公场所等。按照第三种意见,“户”的指向面是非常广泛的,带来抢劫罪适用死刑面也大。
按词典解释,“户”是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立法者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法律规定“入户”是有严格意义的,不能随意扩大。立法者突出重点,是对侵入私人住宅抢劫的给予严厉打击。
对入户抢劫如何适用死刑?要看入户抢劫的情节。入户持刀抢劫,抢劫致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多人,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作为适用死刑条件。不能以入户抢劫多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作为适用死刑起点。入户抢劫多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只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期。
入户抢劫同时具备持枪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同时触犯8种情形多项应当从重判处死刑。
第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这里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适用死刑问题,要看抢劫情节多人多次抢劫;持凶器、持枪、持械抢劫;抢劫致人轻伤、轻微伤害多人;抢劫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又同时具备抢劫数额巨大;抢劫造成人身重伤或残废;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应从重判处。
第四,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适用死刑问题。
这里的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和一切非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包括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还包括运营中的运钞车。法律规定被抢劫单位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未限定财物的性质。抢劫的财物应当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包括存款、债券、股票等,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钱物,往往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给予特殊保护。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死刑问题,一般抢劫银行往往与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互联在一起。抢劫银行数额巨大,持枪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银行多次,这些情节触犯了抢劫罪8种情形(四)(五)(七)加重情节,应从重判决。持械抢劫,持凶器抢劫,抢劫致人轻伤多人,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适用死刑问题。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此项情节是结果加重犯,只有已经造成重伤、死亡才能适用。意图重伤而未遂,不能适用此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持枪抢劫、持械抢劫、持刀抢劫造成重伤应考虑适用死刑。抢劫致人死亡应当适用死刑,不需要其他抢劫情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有时和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抢劫银行等加重情节一起,对于同时具备抢劫罪两项以上加重情节,应当适用死刑。
第六,持枪抢劫适用死刑问题。
持枪抢劫是抢劫罪严重一种情形,也是当前严打斗争打击的重点。
持枪抢劫是指在抢劫过程中,手持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所带枪支。所谓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规定的各种枪支。持假枪、是持有机件损坏已无法使用的废枪,不适用上述规定。
持枪抢劫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持枪抢劫同时与抢劫罪的:(一)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抢劫数额巨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联系在一起。只要触犯抢劫罪8种情形其中两项可适用死刑。
除了触犯两项加重处罚情节外,持枪抢劫多次,抢劫数额较大,同时具备抢劫致人轻伤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仅有持枪抢劫情形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可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对于(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多,不一一来叙述。
三、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8种加重处罚情节第四项多次抢劫作为适用死刑的情节,没有实际必要规定。多次:三次为多次,多次抢劫仅20元,不够立案标准,由治安法规处罚即可,不应单独规定多次抢劫。多次抢劫到了一定程度抢劫数额会达到数额巨大,多次入户抢劫也可判处死刑,多次不应单独列为一个情节。行为人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半持枪抢劫,抢劫银行一般抢劫数额巨大,这些情形往往重复在一起。我主张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作为适用死刑法定条件。立法上表述: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致人重伤情节严重;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处死刑。
把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情节严重、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作为适用死刑法定条件,符合罪刑相适原则。符合国外刑法对抢劫罪立法情况。德国刑法第250条规定情节严重抢劫致他人“身体严重虐待或有死亡危险”处五年以上自由刑。德国刑法规定自由刑最高为15年。德国刑法第251条(抢劫致死)“抢劫轻率致他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十年以上自由刑”。泰国刑法339条规定:“犯抢劫罪,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抢劫致人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抢劫致人死者,处死刑。”把抢劫致人死亡作为适用死刑的法定条件。我国刑法犯抢劫罪规定了8种情形可适用死刑,适用死刑面大。日本刑法对抢劫罪表述有五个条文,把抢劫罪分为一、强盗;二、强盗预备;三、事后强盗;四、昏醉强盗;五、强盗致死伤等五种类型。日本刑法236条规定(一般强盗):“以暴行或者胁迫方法强取他人的财物的,是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惩役。”刑法第240条规定:“(强盗致死伤)强盗致人员伤的,处无期或者七年以上惩役;致人死亡,处死刑或无期惩役。”日本刑法把适用死刑条款仅限于致人死亡的,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