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
有关部门调查表明,从二十世纪八十代起,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许多地区还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已经出现了犯罪高峰。专家们分析,这种高峰在短时期内不会有下降的趋势。青少年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据苏北某市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在这个人口不足百万的县级市,仅2000年至2003年上半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就达到582人,约占全部犯罪人数的30%。其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约占全部犯罪人数的5.1%。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大约占少年犯罪总人数的一半以上。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约占少年犯罪的30%左右。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某市曾经有一名15岁的初中学生袁某,为报复同学,将该同学11岁的弟弟王某骗至村外渔塘边进行殴打。在遭到王的辱骂后,恼羞成怒,遂将王推入水塘。见王仍在叫骂,袁某便下到水中用力将王推入深水,直到王完全沉没水中才逃离现场,最后造成王溺水死亡。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例如,曾有一名16岁少年,两次夜晚翻强进入中学校园,对2名少女进行殴打、猥亵和抢劫,并持刀将其中一名女生面部划成轻伤,还抢走书籍、文具等物;该少年还入户盗窃作案14起,盗得电视机、照相机、影碟机、收录机、放像机、移动电话及现金等财物,总价值达17000余元。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值得注意的是,在校学生犯罪有“异军突起”之势。据某市法院统计,从1990年到2002年这十多年间,不满18岁的少年犯中,在校学生所占的比例由10%增至20%。有一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参加高考期间对同学实施抢劫,被判刑三年。犯罪学生中也不乏“三好生”和班、团干部等曾经“品学兼优”者。此外,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更是形形色色。他们有的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有的参与赌博、吸毒;有的嗜黄成瘾而卖淫、嫖娼。有的少年还因此染上性病,又不敢投医问药,思想压力很大,最后只好留下遗书而离家出走。对此,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结局?是学校教育的失误?是家庭管教不严?还是社会管理的失控?......这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青少年犯罪的根源在哪里?怎样才能引导青少年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二、减少青少年犯罪关键在于预防
造成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很多。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辨别是非能力很差,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而且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其中,家庭环境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少年的成长。据有关部门一次对全国八省市二千余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24.1%,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犯罪记录的占20.5%。调查还表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当中,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增多,而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又很难收到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不力,防范不足,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
三、完善立法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开展社区防范与矫正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
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路。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组织结构急剧变化的形势下,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社区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历史的责任。因此,许多人士认为,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切入点,建立一整套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在预防、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才能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大力度的综合治理。
(一)建立社区防范、矫正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区青少年犯罪增多的状况表明,需要建立一个社区防范系统。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发生在居民住宅区的各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0%以上。在街道、小区内发生的盗窃案件比例更高。这不仅表明一些社区控制发案的能力较弱,而且反映出社区已经成为犯罪滋生的主要场所。同时,由于社区内流动、暂住人口不断增多,一些新型组织和新生人口在一些地区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社区在对有问题的青少年帮教、管理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为适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亟需全面加强社区教育、文化、环境、治安和服务方面的建设,特别需要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和服务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对失足、失学青少年的教育、帮助和矫治功能,规范社区内青少年的行为,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
2、社区矫正理论在实践中产生的良好效果,直接显示出建立社区防范、矫正体系的社会价值。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初起源是为了改变监禁给改造对象产生的负面影响而设置的一种非监禁的处置方式,特别是在犯罪少年的改造过程中,这种矫治的非正规化是为了避免监禁处置使少年“再次受害”,其基于教育刑的思想而产生的适用空间和实践意义是十分广泛的。[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明确指出:“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北京规则》通过以来,联合国更加强调社区、家庭和公众参与计划。其内容一方面是开展各项工作以预防少年犯罪;另一方面对犯罪少年实行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可以由少年司法体系或社会性机关作出决定实施。可见,国际社会对少年犯罪处置的主流趋向是非刑事化、非监禁化、轻刑化。因此,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依法对违法犯罪少年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予以处置。我们既要有较为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又要建立一套科学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措施体系。实质上,我国长期以来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工作中所采取的社会帮教措施,与我们现在所倡导的社区矫正与防范体系有着异曲同工之处。社区矫正与防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而对社会帮教形式、方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多年的实践表明,社会帮教具有巨大的社会活力,蕴藏着无穷的群众智慧,确实挽救了大批“边缘”青少年。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部分城市开展的社区矫正、帮教活动中,少年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有的地区,受社会帮教的违法犯罪青少年转好改正率达80%以上[2]。一些地区在政府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了由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机构、犯罪少年矫正中心、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热线等配套体系,在少年犯罪的审判、预防和矫正方面开创了新途径,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肯定。[3]
(二)社区防范矫正体系的基本构架及工作对象和方式
社区防范矫正,是在我国社会综合治理的实践中,依靠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上有轻微危害或者可能重新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特定群体,就地采取特殊帮助、教育、矫治措施,进行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一种社会管理服务活动。
1、社区防范矫正体系的组织构成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矫正工作,是一个联系社会方方面面,涉及司法机关、教育、劳动、民政部门和街道居委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性质要求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威性的机构来协调、组织和领导。目前。世界各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组成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由民间人士或者团体办理;二是委托私人团体办理,但受政府监督和补助;三是以政府机构为中心办理。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以政府机构主办更加适当、可行。[4]在宏观组成上,社区矫正服务力量是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统一思想、行动,才能真正做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控和矫正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和领导,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统筹落实对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特别要对各自联系的不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中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帮教工作。村委会、居委会、社区治安保卫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优越性,运用各种形式,组织群众参与矫正、帮教工作。群众是做好社区防范、矫正工作的基本力量。因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和可能重新犯罪的人员生活在群众之中,群众最熟悉他们的情况,最能掌握和控制他们的活动。只有充分调动广大社区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直接、具体地参与防控和矫治,才能使社区防范、矫正工作政策落实,措施到位,才能使这项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厚的力量源泉。[5]
2、社区矫正服务的对象、方式和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包括下列青少年:
⑴有轻微偷盗、抢夺、诈骗、走私和赌博行为的;
⑵有轻微卖淫、嫖娼行为,或者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
⑶经常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
⑷有轻微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的;
⑸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开除、开除留用(留校)察看处分的;
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年管教,以及经工读学校教育后仍表现不好的;被判处缓刑、宣布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⑺被不起诉、免除刑事处罚需要给予帮教的;
⑻有其他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政治、思想、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制的手段,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观、价值观,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以政府拨款、单位出资和社区集资等形式,保证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活动经费,保障矫正、服务各项措施的落实。通过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影视等教育,以及体育、卫生等有益活动,帮助青少年陶冶情操,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同时,建设良好的生活环境,减少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滋生,净化青少年的思想灵魂。搞好家庭、学校、单位和社会对青少年的教导、启发和培养。运用各种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保证措施到位,并通过完善立法和执法,使社区矫正服务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6]
服务内容:
一是做好中小学“双差生”的转化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据有关部门的抽样调查,中学“双差生”的比例约为4%~5%,小学“双差生”的比例约1%~2%。这些学生有的在校期间就已经有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因过早流失、辍学而犯罪。调查表明,青少年犯罪人员中,有90%以上曾为“双差生”,其中在校期间犯罪的约占10%,辍学后犯罪的约占80%,绝大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如不及时做好转化帮教工作,极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后备军”。但是,要做好转化、复学工作,单靠学校不行,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这一群体进行管护教育,加强学校、家庭之间的联系,通过感情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和动态,才能发现问题,及早防范。
二是为回归社会和闲散青少年提供就学、就业机会。做好罪错青少年重返社会的接纳、联络工作,建立矫正档案,专人负责联络,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为家庭接受困难或者无家庭接受的少年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当前,面对下岗和失业这种极易引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矛盾,社区服务机构要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就学、就业机会,保障他们的生活出路和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社区可以在建立闲散青少年家庭联谊会的同时,对社区内的闲散青少年进行统计建档,记载他们的基本概况、个性特点。对外地暂住的,要掌握他们的主要社会关系和动向。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者还要积极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学课题。
三是控制和减少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对社区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曾被治安行政处罚的青少年,以及正在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和缓刑考验期间的青少年,实行“一对一”的跟踪帮教。除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工作之外,还应当主动家访、谈心,以交友善导的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经历的帮教对象,有的放矢地采取具体帮教措施,力求对矫正对象产生心灵震撼和激励作用。
四是遏制不良传媒的误导,加强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不良传媒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这一问题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社区有关部门要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广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读、视、听指导,提高他们判别是非优劣的能力和鉴赏水平。组织影视读物鉴赏指导组,推荐优秀作品,开展鉴赏评析活动,引导他们读好书、唱好歌、看好节目。针对娱乐场所对青少年行为的巨大影响,社区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坚决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律规定不得进入的娱乐场所。加快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的建设,发挥其娱乐、教育功能。五是不断开展社区居民的素质教育,增强家庭预防观念,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预防水平。特别强调父母等长辈的表率作用,给子女以良好的印象和影响。建立和倡导和谐、温暖、健康、文明的家庭生活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社区防范、矫正工作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其体系还不健全,需要一个相当长的阶段加以发展、完善。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矫正、帮教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细致、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组织体系,拓展新的途径,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这项正义事业,不断呈现崭新的格局,使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取得长足的发展。注释[1]、[3]、[4]参见杨晓梅:《建立和完善广州社区矫正服务制度,推动“羊城金不换工程”向前迈进》,《青少年研究》1999年第7期,第11-13页。[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第64-65页。[5]、[6]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群众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207-209页。(作者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李 泉 李福航
有关部门调查表明,从二十世纪八十代起,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许多地区还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并且已经出现了犯罪高峰。专家们分析,这种高峰在短时期内不会有下降的趋势。青少年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据苏北某市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在这个人口不足百万的县级市,仅2000年至2003年上半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就达到582人,约占全部犯罪人数的30%。其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约占全部犯罪人数的5.1%。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大约占少年犯罪总人数的一半以上。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约占少年犯罪的30%左右。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某市曾经有一名15岁的初中学生袁某,为报复同学,将该同学11岁的弟弟王某骗至村外渔塘边进行殴打。在遭到王的辱骂后,恼羞成怒,遂将王推入水塘。见王仍在叫骂,袁某便下到水中用力将王推入深水,直到王完全沉没水中才逃离现场,最后造成王溺水死亡。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例如,曾有一名16岁少年,两次夜晚翻强进入中学校园,对2名少女进行殴打、猥亵和抢劫,并持刀将其中一名女生面部划成轻伤,还抢走书籍、文具等物;该少年还入户盗窃作案14起,盗得电视机、照相机、影碟机、收录机、放像机、移动电话及现金等财物,总价值达17000余元。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值得注意的是,在校学生犯罪有“异军突起”之势。据某市法院统计,从1990年到2002年这十多年间,不满18岁的少年犯中,在校学生所占的比例由10%增至20%。有一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参加高考期间对同学实施抢劫,被判刑三年。犯罪学生中也不乏“三好生”和班、团干部等曾经“品学兼优”者。此外,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更是形形色色。他们有的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有的参与赌博、吸毒;有的嗜黄成瘾而卖淫、嫖娼。有的少年还因此染上性病,又不敢投医问药,思想压力很大,最后只好留下遗书而离家出走。对此,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结局?是学校教育的失误?是家庭管教不严?还是社会管理的失控?......这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青少年犯罪的根源在哪里?怎样才能引导青少年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二、减少青少年犯罪关键在于预防
造成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很多。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辨别是非能力很差,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而且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其中,家庭环境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少年的成长。据有关部门一次对全国八省市二千余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的占24.1%,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中有犯罪记录的占20.5%。调查还表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当中,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因素增多,而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又很难收到实际效果。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不力,防范不足,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
三、完善立法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开展社区防范与矫正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
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路。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组织结构急剧变化的形势下,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社区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历史的责任。因此,许多人士认为,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切入点,建立一整套社区矫正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在预防、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才能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大力度的综合治理。
(一)建立社区防范、矫正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区青少年犯罪增多的状况表明,需要建立一个社区防范系统。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发生在居民住宅区的各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0%以上。在街道、小区内发生的盗窃案件比例更高。这不仅表明一些社区控制发案的能力较弱,而且反映出社区已经成为犯罪滋生的主要场所。同时,由于社区内流动、暂住人口不断增多,一些新型组织和新生人口在一些地区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社区在对有问题的青少年帮教、管理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为适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亟需全面加强社区教育、文化、环境、治安和服务方面的建设,特别需要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和服务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对失足、失学青少年的教育、帮助和矫治功能,规范社区内青少年的行为,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实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预防。
2、社区矫正理论在实践中产生的良好效果,直接显示出建立社区防范、矫正体系的社会价值。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初起源是为了改变监禁给改造对象产生的负面影响而设置的一种非监禁的处置方式,特别是在犯罪少年的改造过程中,这种矫治的非正规化是为了避免监禁处置使少年“再次受害”,其基于教育刑的思想而产生的适用空间和实践意义是十分广泛的。[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明确指出:“应当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北京规则》通过以来,联合国更加强调社区、家庭和公众参与计划。其内容一方面是开展各项工作以预防少年犯罪;另一方面对犯罪少年实行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可以由少年司法体系或社会性机关作出决定实施。可见,国际社会对少年犯罪处置的主流趋向是非刑事化、非监禁化、轻刑化。因此,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依法对违法犯罪少年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予以处置。我们既要有较为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又要建立一套科学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措施体系。实质上,我国长期以来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工作中所采取的社会帮教措施,与我们现在所倡导的社区矫正与防范体系有着异曲同工之处。社区矫正与防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而对社会帮教形式、方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多年的实践表明,社会帮教具有巨大的社会活力,蕴藏着无穷的群众智慧,确实挽救了大批“边缘”青少年。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部分城市开展的社区矫正、帮教活动中,少年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有的地区,受社会帮教的违法犯罪青少年转好改正率达80%以上[2]。一些地区在政府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了由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机构、犯罪少年矫正中心、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关心下一代委员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热线等配套体系,在少年犯罪的审判、预防和矫正方面开创了新途径,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肯定。[3]
(二)社区防范矫正体系的基本构架及工作对象和方式
社区防范矫正,是在我国社会综合治理的实践中,依靠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上有轻微危害或者可能重新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特定群体,就地采取特殊帮助、教育、矫治措施,进行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的一种社会管理服务活动。
1、社区防范矫正体系的组织构成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矫正工作,是一个联系社会方方面面,涉及司法机关、教育、劳动、民政部门和街道居委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性质要求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威性的机构来协调、组织和领导。目前。世界各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组成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由民间人士或者团体办理;二是委托私人团体办理,但受政府监督和补助;三是以政府机构为中心办理。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以政府机构主办更加适当、可行。[4]在宏观组成上,社区矫正服务力量是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统一思想、行动,才能真正做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控和矫正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和领导,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统筹落实对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特别要对各自联系的不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中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能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帮教工作。村委会、居委会、社区治安保卫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优越性,运用各种形式,组织群众参与矫正、帮教工作。群众是做好社区防范、矫正工作的基本力量。因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和可能重新犯罪的人员生活在群众之中,群众最熟悉他们的情况,最能掌握和控制他们的活动。只有充分调动广大社区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直接、具体地参与防控和矫治,才能使社区防范、矫正工作政策落实,措施到位,才能使这项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深厚的力量源泉。[5]
2、社区矫正服务的对象、方式和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包括下列青少年:
⑴有轻微偷盗、抢夺、诈骗、走私和赌博行为的;
⑵有轻微卖淫、嫖娼行为,或者多次传播淫秽物品的;
⑶经常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
⑷有轻微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的;
⑸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开除、开除留用(留校)察看处分的;
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年管教,以及经工读学校教育后仍表现不好的;被判处缓刑、宣布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⑺被不起诉、免除刑事处罚需要给予帮教的;
⑻有其他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政治、思想、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制的手段,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观、价值观,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以政府拨款、单位出资和社区集资等形式,保证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活动经费,保障矫正、服务各项措施的落实。通过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影视等教育,以及体育、卫生等有益活动,帮助青少年陶冶情操,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同时,建设良好的生活环境,减少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滋生,净化青少年的思想灵魂。搞好家庭、学校、单位和社会对青少年的教导、启发和培养。运用各种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保证措施到位,并通过完善立法和执法,使社区矫正服务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6]
服务内容:
一是做好中小学“双差生”的转化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据有关部门的抽样调查,中学“双差生”的比例约为4%~5%,小学“双差生”的比例约1%~2%。这些学生有的在校期间就已经有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因过早流失、辍学而犯罪。调查表明,青少年犯罪人员中,有90%以上曾为“双差生”,其中在校期间犯罪的约占10%,辍学后犯罪的约占80%,绝大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如不及时做好转化帮教工作,极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后备军”。但是,要做好转化、复学工作,单靠学校不行,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这一群体进行管护教育,加强学校、家庭之间的联系,通过感情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和动态,才能发现问题,及早防范。
二是为回归社会和闲散青少年提供就学、就业机会。做好罪错青少年重返社会的接纳、联络工作,建立矫正档案,专人负责联络,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为家庭接受困难或者无家庭接受的少年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当前,面对下岗和失业这种极易引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矛盾,社区服务机构要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就学、就业机会,保障他们的生活出路和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社区可以在建立闲散青少年家庭联谊会的同时,对社区内的闲散青少年进行统计建档,记载他们的基本概况、个性特点。对外地暂住的,要掌握他们的主要社会关系和动向。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者还要积极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学课题。
三是控制和减少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对社区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曾被治安行政处罚的青少年,以及正在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和缓刑考验期间的青少年,实行“一对一”的跟踪帮教。除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工作之外,还应当主动家访、谈心,以交友善导的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经历的帮教对象,有的放矢地采取具体帮教措施,力求对矫正对象产生心灵震撼和激励作用。
四是遏制不良传媒的误导,加强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不良传媒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这一问题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社区有关部门要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广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读、视、听指导,提高他们判别是非优劣的能力和鉴赏水平。组织影视读物鉴赏指导组,推荐优秀作品,开展鉴赏评析活动,引导他们读好书、唱好歌、看好节目。针对娱乐场所对青少年行为的巨大影响,社区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坚决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律规定不得进入的娱乐场所。加快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的建设,发挥其娱乐、教育功能。五是不断开展社区居民的素质教育,增强家庭预防观念,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预防水平。特别强调父母等长辈的表率作用,给子女以良好的印象和影响。建立和倡导和谐、温暖、健康、文明的家庭生活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社区防范、矫正工作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其体系还不健全,需要一个相当长的阶段加以发展、完善。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矫正、帮教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细致、特殊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组织体系,拓展新的途径,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这项正义事业,不断呈现崭新的格局,使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取得长足的发展。注释[1]、[3]、[4]参见杨晓梅:《建立和完善广州社区矫正服务制度,推动“羊城金不换工程”向前迈进》,《青少年研究》1999年第7期,第11-13页。[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第64-65页。[5]、[6]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答问》,群众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207-209页。(作者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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