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涉油犯罪”案件刑罚的适用与思考

【内容提要】 石油勘探、开采因其生产设施单元化分布,物资分散座落,保卫难度大,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为妥善审理“涉油犯罪案件”,保护油田的正常生产,维护油区社会治安稳定,作者通过分析涉油犯罪特点及其成因,深入研究了“涉油犯罪”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刑罚适用,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只有发挥打击和预防两种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深层次上解决犯罪的社会根源,才能有效遏制“涉油犯罪”,形成和谐、稳定的油区秩序和环境。
【关键词】 “涉油犯罪”案件  调查 特点 原因 刑罚适用与思考
石油被称为工业经济的血液,虽然我国正在积极发展水电、核电等新兴能源,但石油在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能源问题对国家的安全与发展也极为重要。胜利油田是我国的第二大油田,年产量多年来稳定在3000万吨,油区增量可保证再稳产几十年。在大庆油田进入稳产后期的情况下,胜利油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石油勘探、开采因其生产设施单元化分布,物资分散座落,输油管道、电力线路数量多、距离长,有的暴露于野外,保卫难度大,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也由于我国现在的油田大都是计划经济时代开发、建设的,国家对油田的投资是封闭、独立化的,钻探、生产、运输、后勤保障都形成独立的系统,没有形成投资的多元效应,即没有与地方经济融为一体,从而带动整体区域经济的发展。结果形成了同一区域内科技、经济、生活水平的较大差异,这种差距进而造成了一部分人心理上的失衡,引发了以油田物资、生产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增多。
针对石油生产、油田物资的犯罪只有在油区才较多发生,作为胜利油区腹地的东营中院,审理涉油犯罪案件是一项重要工作。80年代初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的社会活动从集体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收入多元化、经济意识增强,逐渐出现“涉油犯罪”案件;到90年代初的一段时间里“涉油犯罪”案件一度愈演愈烈。在广饶县花官乡还发生了5个农民砸开输油管道阀门偷油,管道压力太大致使大量原油喷射、外泄,造成几十亩农田被污染的重大案件。我们研究这类犯罪现象,经历了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思考的过程,一直努力探索并力图准确界定这一犯罪现象的特征、范围,寻找如何运用刑罚手段更好打击这类犯罪现象,促使少用刑罚、用轻刑罚和涉油犯罪减少、油区秩序好转两个目标同时达到。经过积极反思,认真探索与实践,胜利石油产区的治安状况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自1995年以来,“涉油犯罪案件”连续七年呈下降趋势。东营市找到了一条油地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群防群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新路子,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99年7月“全国企地共建安全社区工作现场会”在东营召开,中央政法委、综治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胜利油区综合治理的经验被肯定和推广,胜利油区被誉为“全国最好的安全文明油区”。会议充分肯定了法院运用刑罚作为打击涉油违法犯罪行为最后、最严厉的手段,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对通过多种工作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保障综合治理的做法,予以高度评价。
一、 涉油犯罪主要特点及其成因
何为涉油犯罪,认识有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开始感觉涉及油田人、财、物的犯罪案件有些相似性、特殊性,笼统称为涉油犯罪案件。后来有的认为涉油犯罪是指严重影响油田生产正常进行的犯罪案件。我们经过分析,认为应象金融犯罪、涉枪犯罪一样,从犯罪对象、特征角度界定涉油犯罪,才是比较科学的。目前我们把以油田生产物资、经营活动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纳入涉油犯罪范畴。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综合来看,涉油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1、涉油犯罪案件的类型比较集中,以贪财图利犯罪为主;犯罪分子以文化程度较低的青壮年农民为主。以2002年1-10月份东营中院审结的一审涉油犯罪案件为例,中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中涉油案件11件占总数的8.2%,犯罪给油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60多万元。涉油犯罪中盗窃案件4件,抢劫2件,诈骗案件2件,即侵犯财产类案件占涉油案件总数72.7%;另外破坏电力设备1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1件,即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占涉油案件总数18.2% ;其他案件占总数的9.1%。
涉油犯罪分子从年龄结构来看,青壮年所占比例最大。在2002年1-10月已经一审判处刑罚的28名涉油犯罪分子中,20岁至25岁的6人,25岁至45岁的17人,青壮年犯罪分子占总数的82.1%。20岁以下的2人,45岁至55岁的3人。从性别上看,犯罪分子绝大多数是男性。从职业来看,农民占的比例较大。涉油犯罪分子中农民共有19人,占总数的68%;无业人员4人,占14%;油田或附近地区的工人3名,占11%;其他人员2人,占7%。从文化层次上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居多。其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10人,初中文化14人,三项合计占总数的93%,高中、技校文化的2人。来自贫困地区的外来人员,在28人中有9人,占32%;他们大都认为油田家大业大,挣钱容易,有的以合法经营为幌子,与非法活动相结合,如开废旧物品收购站、拾破烂、打零工等,租住城郊结合部的民房,昼伏夜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涉油犯罪的暴力化、机械化程度高,方式更隐蔽,并运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涉油抢劫犯罪中,罪犯往往携带铁锨、钢锯、木棍、管钳等作案工具,以威胁或暴力将油田井场工人赶入值班房,把提油杆、油管等锯断后用汽车运走,经严厉打击,现在这种较原始的涉油犯罪已经较少发生。盗窃犯罪现仍有所发生,但手段和方法在发生变化。从小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拉油,发展到用油罐汽车、船拉油;打击力度大时用编织袋盛装后以自行车、小轿车再夹带,进行游击战。从撬窗入室、撬门入室盗窃,发展到内外结合,共同盗窃。作案手段更隐蔽、技术含量更高,犯罪分子由拧开阀门盗油到自己打眼、安装阀门盗油,运用电焊、安装阀门等技术,盗油从一次性大量盗窃发展到多次小量的细水长流,防止输油测量表读差过大,让油田检测人员认为在正常误差范围内,并在打眼处盖房或进行其他伪装,以达到长期盗窃的目的。盗窃作案的工具有发电机、电焊机、电锯、手摇钻、钢钎、开孔器、法兰盘、水龙带等。在司法实践中,因打眼盗油造成爆炸、起火的近年来没有,造成原油外泄的也较少见,足见其技术已经相当进步。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不但派人望风、探路,还广泛使用手机、传呼机等先进通讯设备,有的与个别公安、保卫人员勾结、寻求护送。
3、涉油犯罪以团伙活动为基本形式。在1999年至2001年3月的19起一审涉油犯罪案件中,只有一起是犯罪分子单独作案,其余皆为团伙犯罪。商成君等抢劫案中,参与犯罪活动的有25人,有严格的组织和分工,其中有人乘坐桑塔纳轿车探路、指挥,有人实施抢劫,有人开着“东风”货车运输赃物;商某盗窃油田物资团伙较紧密,由4人组成;张德学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有成员46人。这些涉油犯罪团伙结构日益严密,组织能力、破坏能力、反侦查能力明显提高,交叉结伙、分工配合,危害较大。尤其在盗窃犯罪中,其分工更明确,有的负责从附近村里接电线,有的负责挖坑、打眼、焊阀门,有的负责铺设管带,有的负责望风,有的开油罐车运输,并有专人销赃。在这些犯罪团伙中,纠合性的团伙占50%,如孙忠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案7人团伙,是由2个人预谋,纠集焊工、司机、雇工组成的。以地域关系组成的团伙占15%,例如,贺某某盗窃团伙共有成员6人,皆系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的农民,捕前都租房暂住在东营区辛店镇西营村。以亲属关系组成的犯罪团伙占35%,例如,单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团伙的三名犯罪成员皆系同胞兄弟。
 
4、涉油犯罪分子大多采用流动作案方式。由于交通工具的发达,也为了逃避打击,涉油犯罪分子往往在不同的犯罪地点,实施多次犯罪,有的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张德学破坏、盗窃团伙的作案地点有9处之多,涉及到东营区龙居乡、垦利县建林乡、辛庄场村、西宋乡、高盖镇、淄博市临淄区、潍坊昌邑市的太保庄乡和塔耳堡乡。他们的作案目标是这些地方的油田大型地下输油管线。这些犯罪分子大都白天蜇伏不动,晚上夜深人静之时伺机作案,而且作案时间多选择在夜间11时至黎明的几个小时内。有的还在他们打眼的地方派人白天放风,发现油田巡线员发现其打眼破坏之处后,就不再去盗油,让守侯的公安人员扑空。
5、涉油犯罪发生的数量在减少,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高、危害大。涉油犯罪侵害对象由高低压电线、电机、铜芯线、废旧设备发展到焊割提油杆、输油管,盗油地点从落地油回收点发展到油井、地下输油管线。例如,商成君抢劫团伙将胜利油田井场的159根提油杆、73cm油管152根、89cm油管140根用钢锯截成几段后抢走,造成2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又如,商某等4人盗油团伙,用船从海上平台盗放原油,一次就盗放原油80多吨,作案三次共盗放原油280多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6、涉油犯罪屡禁不绝与销赃渠道较多相关。“三小一点”是涉油犯罪的主要销赃渠道。“三小一点”是指非法小炼油厂、小轧钢厂、小化工厂以及非法废旧物资收购点(站)。近年来,油价攀升、原油货源短缺,在暴利的引诱下,虽经公安机关多次打击,但“三小一点”禁而不绝。往往是清理、整顿、摧毁过后不久,就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受利益驱使,有的化工厂、炼油厂只收原油、不问来路,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商某盗油团伙所盗放的原油就在昌邑市某石油化工总厂销赃。张德学犯罪团伙共计盗放原油290吨,其中:50吨卖给当地某石化销售公司收购点,60吨销赃到外地某石油化工总厂,180吨销赃至某县石化总厂。
涉油犯罪首先造成油田生产秩序的混乱,影响油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工、安全事故,甚至因泄露而严重环境污染。其次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侥幸心理、暴富心理。 涉油犯罪发生的原因:一是油地利益分割、经济生活水平差距较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攀比心理、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又加上法制观念薄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油田吃油田的观念在某些人心中根深蒂固。有人认为盗窃原油是“犯私不犯法的事情”,为了一夜之间成为暴发户,置国法于不顾,破坏输油管线、大肆盗窃原油。用“饥寒起盗心”是不能解释有的涉油犯罪的,一些盗油犯罪分子家庭相当富裕,但在扭曲的生活目标左右下,仍然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例如,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分子代拥军,自己开着几家饭店,生活可谓殷实,但他为追求更多的钱财铤而走险,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大环境下,人、财、物流动性增加,一方面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增多,另一方面由于80年代社会管理和防范机制相对滞后,加之油田自身管理存在漏洞,犯罪分子可利用的空隙较多,这就导致了涉油犯罪时有发生。
三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对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震荡,迫切需要深化社会规范。但是有的基层组织管理功能削弱,忽视了对农民的引导和教育,致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沦为犯罪分子。更有甚者,一小撮基层管理者在经济利益的趋动下,背离了本该具有的教育、管理、引导的角色,为涉油犯罪分子保驾护航、为虎作伥。加之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配合意识不强,调查难、取证难、抓人难、追赃难,这些都直接困扰着公安机关的破案工作。犯罪案件得不到及时侦破和打击,势必助长犯罪气焰,导致恶性循环。
二、“涉油犯罪”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刑罚适用
司法活动中的刑事审判就是查明事实、适用刑罚,惩治犯罪的过程。研究涉油犯罪的刑罚适用、把握好刑事政策,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刑罚发展的价值取向,是油区法院刑事审判面临的课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注重把握和探索了以下问题。
1、“严打”与涉油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问题。“严打”是2001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涉枪犯罪、涉黑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被列为打击的重点。东营市又把“涉油犯罪”列入严打范围。我们坚持认为,打击力度主要不是通过重判来实现的,尤其是加重处罚。国内外的研究一再证明,一个犯罪在发生后,案件及时得到侦破、审判,就会发生较大的震慑作用。相反,犯罪发生距离犯罪分子受到惩罚的时间越长效果就越差。我们对1997年《刑法》实施前后的盗窃罪进行了统计比较,1997年前,盗窃罪有死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实践中掌握盗窃数额达到4万元的就考虑死刑。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的仅限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二)项的情形,即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实践中山东东营法院自新《刑法》实施以来,未出现过此两种情形,即没有以盗窃罪判处过死刑。但据司法统计表明,盗窃罪发生的数量在新刑法实施以后,不但没有上升,反而略有下降。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重刑、甚至死刑的作用是有限的。
严打必须依法进行,从重从快也是法定幅度内的从重从快。具体来讲,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不因列入“严打”范围降低证明要求;必须达到“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在罪犯的刑罚适用方面,不拔高、不追求轰动效应,坚持依法适用刑罚。在追求的目标上,树立慎用刑罚,尤其是重刑、死刑的意识,力争做到用刑少,社会治安好。国际上,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世界的主题,我国社会政治安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二十多年的开放和建设使我国整体上进入了小康,现在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存在用重典的社会基础。根据统计东营中院一审的涉油犯罪案件2002年1-10月比去年同期案件数下降10%;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数同比下降17%;这些数字说明了我们贯彻这一指导思想的效果,也体现了胜利油区秩序的持续稳定。
2、区分首从,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涉油犯罪具有群体性特点,犯罪人数较多,少的2到5人,多则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在犯罪团伙中,一般进行分工。以打眼盗油犯罪为例,有组织、策划的,他们一般是有经验的骨干分子;有专门的电焊工来打眼,还有拖拉机或油罐车司机负责运输,有偷油的装卸工、押车人员,有望风人员,有负责与收购点联系、算帐的保管会计等等。虽然有的一身兼数职,但大体要有这些方面的分工才能形成一个犯罪团伙,实施打眼盗油犯罪行为。从人员组成来看,犯罪团伙成员一般具有较大的人身信任性,具有亲戚、老乡或朋友关系,有的还曾经是狱友、同事。应当讲,在涉油犯罪团伙中,人员虽多,但主犯所起的作用十分巨大突出,其余大部分成员是盲目跟从,甚至有“法不责众”的心理。针对犯罪团伙的特点,我们坚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对于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于受雇、参与的,一律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对主犯的处罚,可以震慑犯罪;对大部分盲从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罚,可以起到挽救、教育作用。
3、正确适用并发挥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作用。在相对还较贫困的农村,以油田物资为对象的犯罪,是一条来钱的快速渠道。许多村民从观念上认为偷油田的东西不是偷,不以为耻,谁去偷了也不会受到村民们的谴责。80年代还出现过村民哄抢油田物资的事,足见法律观念的薄弱。有的人靠涉油犯罪在短期内暴富,许多老百姓盲从和参与,从中挣点工钱或分得好处。现实中出现了这种事:有的犯罪分子在从事盗油犯罪之前无前科,在村里也是老实人、人缘不错,从不偷别人家的哪怕一棵草,却因无知或怀有上述错误观念,去偷油田的物资,这与多次盗窃的小偷、惯偷有所不同,在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要低。针对这种现实,我们积极以案讲法,用具体的案例教育油区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和利益观,使石油是国家的宝贵财产,盗窃石油、抢劫油田物资是严重刑事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于“老实人”涉油犯罪案件,如被告人积极退赃、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的,大胆适用非监禁刑,防止他们因长期羁押而与其他犯罪分子交叉感染,沾染不良习好或交流犯罪技巧。这样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因长期羁押造成的再社会化困难。
4、积极适用财产刑,剥夺涉油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钱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必须有现实物质基础为支撑。例如出版权、受教育权等。财产刑的适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它虽然不如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来的直接、严厉,但也是对犯罪分子另一种自由的剥夺和限制,而且不具有自由刑的弊端,可以发挥独到的作用。尤其是对于贪财图利犯罪而言,更具有针对性。
公民意志和自由的实现需要物质财富为媒介,不论这种意志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自由是否为法律所允许。以打眼盗油犯罪为例,要想组织实施这种犯罪,使盗油暴富由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雇佣他人,购买电焊机、电钻机等工具,购买或租用车辆,都需要数量不少的金钱才能实现。因此对涉油犯罪的犯罪分子,尤其是对因涉油犯罪而暴富的,涉油犯罪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积极判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剥夺其重新犯罪的经济条件,使其在经济上得不到便宜,便显得十分重要,对其他犯罪分子和不安定分子也能够产生警示作用。
三、把涉油犯罪作为一种专类犯罪,进一步研究刑罚适用的思考
从东营来讲,油田建设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地方经济也需要扩张总量、改善结构,这也是其他油区面临的共性问题。油田自我封闭与地方靠山吃山的旧观念都是没有前途的,必须树立油地双赢的思维,加强合作、相互促进。涉油犯罪案件牵涉油地双方的要素,人民法院如何准确适用刑罚,发挥其威慑和预防功能,建立打击预防涉油犯罪的长效机制,实现既定目标,加强类罪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所谓专类犯罪是指具有某一类共同特点的犯罪,它一般不具有一个明确、完整的概念,而是对某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和反映。如暴力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涉枪犯罪等,涉油犯罪是专类犯罪中的一种。我们刑法所研究的犯罪类型,主要是依据犯罪客体进行分类的,相对严谨而周延;而我们所讲的类罪多是从犯罪对象甚至犯罪的某些共同特点来划分的,对于按照犯罪客体来划分的研究体系来讲,具有补充、辅助作用。
对于涉油犯罪,东营中院机关理论刊物《黄河口司法》开辟了“涉油犯罪专栏”进行研究。以此不断探索法律适用、刑罚适用等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和个案积累,并尝试以案例指导审判。如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上打眼盗油的,其行为牵连触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盗窃罪,如何定罪、适用刑罚?东营中院2001年初审理的张德学等46人打眼盗油案件,经山东高院二审审理,确立了此类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盗窃罪案件从一重罪处罚的刑罚适用范例,中院用典型判例指导县区法院,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和执法尺度,保障了法律实施的严肃性。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法释(2002)10号]批复,该精神与我院已经执行的案件处理意见相一致。
涉油犯罪及其刑罚适用是一个有待深入研究,尤其是加强理论探讨的问题。我们已遇到许多临近法院(有部分油区)和东北、新疆、天津大港等地法院来信来函,询问有关法律适用、刑罚适用问题,如何提高涉油犯罪的研究水平和审判质量,也是油区法院面临的共性问题。对加强此类犯罪研究,正确适用刑罚有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信息交流、案例研究。对于有这类案件的法院,主要是油区法院,应建立审判信息通报、典型疑难案例交流网络和制度,加强判例研究。通过这种形式,互相借鉴、取长补短,以助于总结、提高司法水平。建议在适当时机举办全国法院涉油犯罪案件理论研讨会,推动研究深化。
二是建立涉油犯罪调研、评价体系。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犯罪与社会背景、环境相关联、相影响。为深入研究涉油犯罪问题,应当对涉油犯罪心理、油区二元社会结构、人员流动等情况进行一些调查,形成一些有规律的东西,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建立防治涉油犯罪长效机制。
三是对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应加强总结、指导,对成熟的做法和合理的见解,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立法建议,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的司法实践操作困难。如对《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与第一百一十八条适用的区别,即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问题。是因破坏行为造成易燃易爆设备起火、爆炸的算严重后果呢,还是造成原油、天然气大量泄露、污染环境的就算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是,污染、泄露多少算严重。现在均没有明确的解释,实践中造成刑罚适用不一。应结合司法实际、明确标准,统一刑罚适用。
四是促进油地融合、社会的一元化,培植共同的义利观、荣辱观,减少涉油犯罪发生的社会基础。农村集体大生产方式的消灭赋予了人们自主、独立,焕发了农民致富的积极性,极大地改善了油区群众的生活,但利益格据的分立,文化背景的差异,生活水平的悬殊,是造成涉油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如何从深层次上解决犯罪的社会根源,形成和谐、稳定的油区秩序和环境。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召,是油区发展的最好选择。必须坚持双赢思维,油地一家,区域协作图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社会融合,团结一致奔共富的目标。
东营中院
陈立田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