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受贿犯罪越来越严重,依法判处死刑的案件不少,除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外,受贿犯罪是目前适用死刑较多的一个罪名,如何完善受贿罪立案标准,完善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和条件,是值得研究的。
一、从受贿罪演变及立案标准5000元说起
我国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把收受贿赂的犯罪定为贪污罪。把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则是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1979年刑法对受贿罪数额、立案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受贿罪法定刑作出修改,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1997年重新修订的刑法对受贿罪立案标准作出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备法定情形的,可立案。
1.受贿罪立案标准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为5000元。这个规定有必要重新审视。
我国从1997年到2002年已经历5年历史,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很快,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80年代至90年代初,公务员每月工资仅有200元左右,一年收入将近2000元。1988年受贿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大致是以一般干部每月收入200元为准,一年收入2000左右,以一年收入数额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为5000元,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已大大落后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从1997年至2002年,经济增长了,公务员工资提高了,发达地区公务员每月工资(一般干部)2000元以上(加上其他补贴),有的甚至每月5000元。而现行刑法仍然以个人受贿5000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
2.受贿罪立案标准不宜与贪污罪等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侵吞、盗窃和骗取。这种犯罪手段比受贿犯罪手段严重。受贿罪除索贿罪外,收受财物都是行贿人送来的,与贪污侵吞、盗窃、骗取手段,从犯罪情节上看要比较轻。而我国刑法将受贿罪与贪污罪立案标准、适用死刑起点等同,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受贿罪立案标准可考虑以1万元作为立案起点。
1997年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经过5年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了公平惩治贿赂犯罪,应当将受贿案立案标准提高。宜将原5000元受贿罪立案标准修改为1万元。受贿1万元以下由行政纪律部门处理。
二、中外刑法对受贿罪适用刑罚的比较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受贿罪的处罚仅规定有期徒刑、短期监禁和罚金刑,极少适用死刑。
国外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都比较轻,俄罗斯犯情节严重的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二年;日本刑法最高刑为五年惩役;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年监禁;意大利刑法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二年有期徒刑;德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年自由刑;韩国犯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法国刑法犯受贿罪最高刑为十年监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受贿罪仅规定短期监禁、有期徒刑和罚金刑,极少适用死刑。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就是参照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而成,与上述列举的其他国家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相比还较重。
1982年由于经济犯罪增长,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一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事实上经过严打以及惩治贿赂犯罪14年的实践,对受贿罪适用死刑,并没有遏制贿赂犯罪增长,而且大案要案越来越严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比照贪污罪数额规定适用刑罚。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适用死刑,将10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
10万元不是一个特别巨大的数额,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数额,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受贿10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是以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标准的。现阶段不能以10万元作为适用死刑起点线。在俄罗斯受贿罪认定数额巨大是以一年工资300倍为数额巨大计算。而我国刑法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是以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相当于一个公务员年工资的5倍至10倍。标准太低。
三、应从立法上规范受贿罪刑罚的适用
受贿罪是属职务犯罪,又是经济犯罪的范畴。这种犯罪并不危及人们的生命,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受贿罪惩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放在短期监禁和罚金刑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利益对人们的影响很大,正确适用经济惩罚,能够产生与其他刑罚同样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对受贿罪中极少数罪大恶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采用索贿手段受贿的罪犯,应当处以死刑外,对一般受贿罪犯,可适用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有的还可以单处罚金,让受贿罪犯将犯罪所得的不义之财全部甚至翻番吐出来,不让罪犯在经济利益上占任何便宜。这样既惩罚了犯罪,又可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据了解,全世界已宣布废除死刑的74个国家和地区,受贿罪废除了死刑规定;7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受贿罪判死刑的也为数不多。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适用死刑的条文限于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财产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
从社会心理效应看,过分依赖重刑会解除人们积极防范的思想,形成社会偏见。死刑愈多,法定刑愈高,就会使人们产生刑罚重而受贿犯罪少的结论。一旦出现受贿犯罪大案,则归罪为政法部门打击不力,杀人太少。这种“重刑万能”的思想,是治理不了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反腐败反不到根子上。
盗窃与受贿罪比较,盗窃罪是重罪。1997年修订刑法已废除盗窃普通财物的死刑规定,大大减少死刑适用。受贿罪适用死刑应当在立法上限制适用。在目前废除受贿罪死刑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限制一般受贿犯罪的死刑,把死刑重点放在惩治极其严重的索贿犯罪、公务员受贿造成国家和公民重大损失的犯罪。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刑罚才能收到公正、公平的效果。
李云龙
一、从受贿罪演变及立案标准5000元说起
我国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把收受贿赂的犯罪定为贪污罪。把受贿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则是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1979年刑法对受贿罪数额、立案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受贿罪法定刑作出修改,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1997年重新修订的刑法对受贿罪立案标准作出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备法定情形的,可立案。
1.受贿罪立案标准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为5000元。这个规定有必要重新审视。
我国从1997年到2002年已经历5年历史,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很快,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80年代至90年代初,公务员每月工资仅有200元左右,一年收入将近2000元。1988年受贿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大致是以一般干部每月收入200元为准,一年收入2000左右,以一年收入数额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为5000元,作为受贿罪立案标准已大大落后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从1997年至2002年,经济增长了,公务员工资提高了,发达地区公务员每月工资(一般干部)2000元以上(加上其他补贴),有的甚至每月5000元。而现行刑法仍然以个人受贿5000元以上作为立案标准,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
2.受贿罪立案标准不宜与贪污罪等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侵吞、盗窃和骗取。这种犯罪手段比受贿犯罪手段严重。受贿罪除索贿罪外,收受财物都是行贿人送来的,与贪污侵吞、盗窃、骗取手段,从犯罪情节上看要比较轻。而我国刑法将受贿罪与贪污罪立案标准、适用死刑起点等同,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受贿罪立案标准可考虑以1万元作为立案起点。
1997年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经过5年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了公平惩治贿赂犯罪,应当将受贿案立案标准提高。宜将原5000元受贿罪立案标准修改为1万元。受贿1万元以下由行政纪律部门处理。
二、中外刑法对受贿罪适用刑罚的比较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受贿罪的处罚仅规定有期徒刑、短期监禁和罚金刑,极少适用死刑。
国外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都比较轻,俄罗斯犯情节严重的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二年;日本刑法最高刑为五年惩役;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年监禁;意大利刑法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二年有期徒刑;德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年自由刑;韩国犯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法国刑法犯受贿罪最高刑为十年监禁。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受贿罪仅规定短期监禁、有期徒刑和罚金刑,极少适用死刑。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受贿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就是参照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而成,与上述列举的其他国家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相比还较重。
1982年由于经济犯罪增长,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一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事实上经过严打以及惩治贿赂犯罪14年的实践,对受贿罪适用死刑,并没有遏制贿赂犯罪增长,而且大案要案越来越严重。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比照贪污罪数额规定适用刑罚。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适用死刑,将10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
10万元不是一个特别巨大的数额,是一个不大不小的数额,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受贿10万元作为适用死刑的起点线,是以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标准的。现阶段不能以10万元作为适用死刑起点线。在俄罗斯受贿罪认定数额巨大是以一年工资300倍为数额巨大计算。而我国刑法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是以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相当于一个公务员年工资的5倍至10倍。标准太低。
三、应从立法上规范受贿罪刑罚的适用
受贿罪是属职务犯罪,又是经济犯罪的范畴。这种犯罪并不危及人们的生命,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受贿罪惩罚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放在短期监禁和罚金刑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利益对人们的影响很大,正确适用经济惩罚,能够产生与其他刑罚同样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对受贿罪中极少数罪大恶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采用索贿手段受贿的罪犯,应当处以死刑外,对一般受贿罪犯,可适用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有的还可以单处罚金,让受贿罪犯将犯罪所得的不义之财全部甚至翻番吐出来,不让罪犯在经济利益上占任何便宜。这样既惩罚了犯罪,又可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失。据了解,全世界已宣布废除死刑的74个国家和地区,受贿罪废除了死刑规定;7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受贿罪判死刑的也为数不多。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适用死刑的条文限于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财产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
从社会心理效应看,过分依赖重刑会解除人们积极防范的思想,形成社会偏见。死刑愈多,法定刑愈高,就会使人们产生刑罚重而受贿犯罪少的结论。一旦出现受贿犯罪大案,则归罪为政法部门打击不力,杀人太少。这种“重刑万能”的思想,是治理不了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反腐败反不到根子上。
盗窃与受贿罪比较,盗窃罪是重罪。1997年修订刑法已废除盗窃普通财物的死刑规定,大大减少死刑适用。受贿罪适用死刑应当在立法上限制适用。在目前废除受贿罪死刑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限制一般受贿犯罪的死刑,把死刑重点放在惩治极其严重的索贿犯罪、公务员受贿造成国家和公民重大损失的犯罪。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刑罚才能收到公正、公平的效果。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