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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向与会男性收取费用后携带多名女人共同性交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绰号“云姐”,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胡萍,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3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审理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黄某犯聚众淫乱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胡萍、被告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为满足精神空虚,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等手段散布聚众淫乱的信息,多次组织多名男女聚众性交,被告人黄某也多次参与。其中被告人刘某向参与聚众淫乱的男子收取2o0元至300元作为开房、打车和吃饭的费用。其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组织多名男女在维也纳酒店深圳福华路店1813号房进行聚众淫乱,被告人黄某参与并与其中两名男子性交。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刘某组织多名男女在维也纳酒店深圳福华路店1119号房进行聚众淫乱,被告人黄某参与并与其中两名男子性交。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组织了张某、饶某两名男子,被告人黄某带了王某锋一名男子,一共三男二女共五人,在维也纳酒店深圳福华路店2005号房进行聚众淫乱,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黄某和参与聚众淫乱的张某、饶某、王某锋。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组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刘某、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小,没有给其他人造成损害,且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本院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黄某聚众淫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系首要分子,属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多次参加者,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罗晓辉人民陪审员谭文英人民陪审员吴锡钳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书记员刘文婷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实习律师历时三年状告海南律协二审终获实体胜诉武汉面店斩首案: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丁风律师:胸推、臀推等色情服务与卖淫的法律界分(详细)再论打飞机、胸推、臀推等色情服务与卖淫的法律界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男扮女装提供卖淫服务后恐吓嫖客强取小费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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