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当前,由于受长期习惯思维的羁绊,刑事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容易忽视案件的实质公开,将法庭调查视为走过场,具体表现在:法庭注意力过于集中在上、抗诉理由的审查上,未能处理好局部事实调查与全部事实调查、单个证据调查与全部证据调查的关系,法庭调查跳跃性过大,尤其在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未参与过案件一审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更难以了解案件全貌,旁听人员的知情权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往往认为自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并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产生不必要的怀疑。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程序第一”的观念淡漠。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旧的诉讼观念影响,一部分法官重视案件的结论而忽视结论得出的具体过程。(2)对公开审判的内涵认识不够。有的同志认为,庭主要还是开给法官看的,在法庭上把法官要了解的事情搞清楚就达到了庭审目的。(3)未能处理好刑事二审庭审特点和审判公开原则的关系。一些同志在强调二审重点审查的庭审特点的同时,没有处理好这一特点与审判公开的关系,有的法官仅调查争议事实,便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这种做法在庭审中不自觉地剥夺了没有参加过一审程序的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部分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力,诉讼参与人会不自觉地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对事实、证据的意见,控辩双方又会因单个事实或证据争论不休,破坏了庭审进程的有序性,使旁听人员感到庭审跨度大,条理性差,难以理解。
二、几点意见。1、审判公开应以逐步实现实质公开为目标。(1)严格掌握庭审程序,处理好刑事二审重点审查和全案审理的关系。在庭审调查阶段,应围绕案件事实,按照时间先后或罪行主次顺序等,组织好举证、质证和认证。对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即便控辩双方均未提及,法官也应就该项证据归纳证据名称、内容等,再征询各方意见,具体可表述为“被告人、控辩双方对原审依据的证人某某关于……的证言有何异议?”,如一方有异议应允许阐明意见,必要时还可进行质证。(2)注意通过庭审,反映诉讼证明过程。法官应当有意识地控制好证明过程,通过单个证据的审查,组成对一个犯罪事实的证明,使诉讼参与人对证据所证明的事情的来龙去脉有基本了解。(3)加强二审当庭宣判,提高法官当庭认证的水平。只要法官对事实判断和法律运用有信心,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就应当进行当庭认证。在当庭宣判时,认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认证应以综合认证为主,认证的内容除了单个证据要求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外,还应当包括综合所有证据对全部案件事实作出判断。2、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要扭转法官问案的传统观念,充分体现法庭审理的民主性:(1)对刑事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予以正确定位。根据未经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的原则,被告人在一审有罪判决作出后提起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审理中被告人应仍被推定为无罪。因此,二审法官不得要求被告人认罪,发问时应当客观,尊重被告人的人格,不使用带有侮辱、贬低人格的语言;在辩护人、检察员长时间相互辩论时可让被告人坐下等。(2)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庭审中应给予双方同等的讯问权、讯问时间和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权利以及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对于控辩任何一方提出的要求,合议庭均应当在讨论后作出是否允许的答复,并阐明采纳或拒绝的理由。(3)把握庭审进程,营造民主、有序的庭审氛围。庭审中,始终存在着效率、效果与当事人要求之间的矛盾。法官应保证每位参诉人员在庭审中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参诉人员也要兼顾他人的权利。法官应将整个庭审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营造一个民主、有序的庭审氛围。3、增强二审庭审的抗辩性。目前部分案件庭审抗辩性不强,法庭调查三言两语就告结束,没有抗,也没有辩。尤其在二审阶段,被告人在一审已经定罪量刑,检察人员容易认为被告人是“死老虎”,往往对辩护人的问题一概不予答理。因此,庭审中法官认为需要辩论的问题,应当主动询问控辩双方的意见,建议双方阐明各自的观点,或者补充证据。对以种种理由或以“没有”意见简单答复的,法庭应明确表态,告知如果一方不做答复,法庭可能采信另一方的观点或证据,稍施压力以调动双方抗辩积极性。
冯峰
二、几点意见。1、审判公开应以逐步实现实质公开为目标。(1)严格掌握庭审程序,处理好刑事二审重点审查和全案审理的关系。在庭审调查阶段,应围绕案件事实,按照时间先后或罪行主次顺序等,组织好举证、质证和认证。对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的证据,即便控辩双方均未提及,法官也应就该项证据归纳证据名称、内容等,再征询各方意见,具体可表述为“被告人、控辩双方对原审依据的证人某某关于……的证言有何异议?”,如一方有异议应允许阐明意见,必要时还可进行质证。(2)注意通过庭审,反映诉讼证明过程。法官应当有意识地控制好证明过程,通过单个证据的审查,组成对一个犯罪事实的证明,使诉讼参与人对证据所证明的事情的来龙去脉有基本了解。(3)加强二审当庭宣判,提高法官当庭认证的水平。只要法官对事实判断和法律运用有信心,合议庭意见一致的就应当进行当庭认证。在当庭宣判时,认证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认证应以综合认证为主,认证的内容除了单个证据要求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外,还应当包括综合所有证据对全部案件事实作出判断。2、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要扭转法官问案的传统观念,充分体现法庭审理的民主性:(1)对刑事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予以正确定位。根据未经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的原则,被告人在一审有罪判决作出后提起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审理中被告人应仍被推定为无罪。因此,二审法官不得要求被告人认罪,发问时应当客观,尊重被告人的人格,不使用带有侮辱、贬低人格的语言;在辩护人、检察员长时间相互辩论时可让被告人坐下等。(2)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庭审中应给予双方同等的讯问权、讯问时间和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权利以及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对于控辩任何一方提出的要求,合议庭均应当在讨论后作出是否允许的答复,并阐明采纳或拒绝的理由。(3)把握庭审进程,营造民主、有序的庭审氛围。庭审中,始终存在着效率、效果与当事人要求之间的矛盾。法官应保证每位参诉人员在庭审中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参诉人员也要兼顾他人的权利。法官应将整个庭审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营造一个民主、有序的庭审氛围。3、增强二审庭审的抗辩性。目前部分案件庭审抗辩性不强,法庭调查三言两语就告结束,没有抗,也没有辩。尤其在二审阶段,被告人在一审已经定罪量刑,检察人员容易认为被告人是“死老虎”,往往对辩护人的问题一概不予答理。因此,庭审中法官认为需要辩论的问题,应当主动询问控辩双方的意见,建议双方阐明各自的观点,或者补充证据。对以种种理由或以“没有”意见简单答复的,法庭应明确表态,告知如果一方不做答复,法庭可能采信另一方的观点或证据,稍施压力以调动双方抗辩积极性。
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