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庭审中调查收集证据、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受案卷中心主义、证人出庭率低等因素影响,庭审中询问证人环节往往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证人出庭作证,只是为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有利条件。至于如何查清案件事实,还须通过诉讼各方对证人进行当庭询问,落实“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甄别并不容易,不仅涉及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一致,证人对案件细节的表达是否精确,证人所作的陈述是否受到不当干扰,证人所见所闻是否存在认识错误或主观推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实质性问题,还涉及到询问证人的场景、发问的顺序、发问的方式等技巧性问题,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效性密切相关,这就需要一套证人询问制度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规范性,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仅对询问证人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只有第二百一十二条到第二百一十六条总共五条与此有关,仍显不够科学和具体。因此,在中央提出构建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大背景下,大力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特别是基于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的实践需求,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核心之一。结合改革试点实践深入研究询问证人的方法技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可操作且配套化的规则机制,既是改革试点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一步向实践方向迈进的应有之义。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诉讼特别是在庭审中,即使是诸如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次序这样纯粹的技术性问题也会对诉讼进程产生巨大影响 ,更不用说事实真相。毕竟,技术背后所潜藏的,是更为重要的价值与目标。总之,对询问证人制度的研究实在是大有可为。
目前,学术界关于询问证人的方式和技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交叉询问制度上。学者们普遍认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已经采用了具有抗辩式特点的询问方式即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相结合的询问,符合交叉询问的基本模式,同时,询问顺序和询问方式的规定还体现出了一些交叉询问在技术方法上的重要特征,因而交叉询问制度实际上已经被引入中国。 但我国目前建立的交叉询问规则还是不完善的,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其一,询问证人的主体复杂,在询问的主体中除了公诉人、辩护人以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法官都可以进行发问,主询问和反询问难以划分,交叉询问和对质询问也相互混杂。 其二,询问范围没有进行限定。在理论上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庭审中调查收集证据、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受案卷中心主义、证人出庭率低等因素影响,庭审中询问证人环节往往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证人出庭作证,只是为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有利条件。至于如何查清案件事实,还须通过诉讼各方对证人进行当庭询问,落实“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甄别并不容易,不仅涉及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一致,证人对案件细节的表达是否精确,证人所作的陈述是否受到不当干扰,证人所见所闻是否存在认识错误或主观推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实质性问题,还涉及到询问证人的场景、发问的顺序、发问的方式等技巧性问题,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效性密切相关,这就需要一套证人询问制度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规范性,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仅对询问证人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只有第二百一十二条到第二百一十六条总共五条与此有关,仍显不够科学和具体。因此,在中央提出构建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大背景下,大力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特别是基于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的实践需求,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的核心之一。结合改革试点实践深入研究询问证人的方法技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可操作且配套化的规则机制,既是改革试点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进一步向实践方向迈进的应有之义。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诉讼特别是在庭审中,即使是诸如传唤和询问证人的次序这样纯粹的技术性问题也会对诉讼进程产生巨大影响 ,更不用说事实真相。毕竟,技术背后所潜藏的,是更为重要的价值与目标。总之,对询问证人制度的研究实在是大有可为。
目前,学术界关于询问证人的方式和技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交叉询问制度上。学者们普遍认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已经采用了具有抗辩式特点的询问方式即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相结合的询问,符合交叉询问的基本模式,同时,询问顺序和询问方式的规定还体现出了一些交叉询问在技术方法上的重要特征,因而交叉询问制度实际上已经被引入中国。 但我国目前建立的交叉询问规则还是不完善的,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其一,询问证人的主体复杂,在询问的主体中除了公诉人、辩护人以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以及法官都可以进行发问,主询问和反询问难以划分,交叉询问和对质询问也相互混杂。 其二,询问范围没有进行限定。在理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