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刑事一审判决书应在主文部分表述刑期起止日期。笔者认为,此举欠妥。
一、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的。只有生效的判决才能据以交付执行,未生效的判决是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而一审判决只有在过了上诉期、抗诉期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一来,一审判决书如在判决主文中注明刑期起止日,难免给人带来这样一种错觉,即实质上是一份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的判决书,而从表面上看来已经生效。
二、对于在宣判前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刑期的起止日期将在判决主文中难以确定,因而无法表述。同是刑事判决书,有的表述起止日期,有的则不表述,未免有失法律的统一性。
三、按照样式规定的刑期表述方法,以一审判决书为例,强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不仅画蛇添足,而且该表述中所隐含的判决的内在确定性与尾部交待的上诉权所体现的判决的不确定性前后矛盾。
四、如在一审判决书主文中注明起止日期,未经二审程序的,则同执行通知书注明的刑期产生重复;经过二审程序改判的,难免和执行通知书注明的刑期形成矛盾,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笔者建议,刑事一审判决书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表述刑期起止日,应在执行通知书中统一注明。
中国法院网
潘全民
一、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的。只有生效的判决才能据以交付执行,未生效的判决是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而一审判决只有在过了上诉期、抗诉期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一来,一审判决书如在判决主文中注明刑期起止日,难免给人带来这样一种错觉,即实质上是一份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的判决书,而从表面上看来已经生效。
二、对于在宣判前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刑期的起止日期将在判决主文中难以确定,因而无法表述。同是刑事判决书,有的表述起止日期,有的则不表述,未免有失法律的统一性。
三、按照样式规定的刑期表述方法,以一审判决书为例,强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不仅画蛇添足,而且该表述中所隐含的判决的内在确定性与尾部交待的上诉权所体现的判决的不确定性前后矛盾。
四、如在一审判决书主文中注明起止日期,未经二审程序的,则同执行通知书注明的刑期产生重复;经过二审程序改判的,难免和执行通知书注明的刑期形成矛盾,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笔者建议,刑事一审判决书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表述刑期起止日,应在执行通知书中统一注明。
中国法院网
潘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