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几个问题

文章提要:尽管刑法第203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但在法律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明确,本文从刑法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该罪作深入分析,希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共鸣,更加关注对此类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间接故意 行为模式 绝对值  根据刑法203条之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本罪的主体是欠税人。它是由纳税人转化而来,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再次,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在:第一,客观行为必须是法定的,即转移或隐匿财产,财产不限于现金。第二,由于行为人采取上述行为,发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三,欠缴税款必须客观存在。第四,数额要求较大。刑法规定最低限额要达到1万元。最后,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一方面侵害了国家税收征收制度,同时也侵害了国家财产权即税款。 在理论上,正确理解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将有利于我们准确地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也将有利于我们对本罪的量刑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而要正确地适用刑法203条之规定,首先要从理论上搞清楚与本罪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 首先,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如上所述,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两种,前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能构成本罪应无疑问,在理论上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呢。设甲欠税15万元,而自己的生意与日俱下,眼见距缴欠税日期迫近,一天晚上,甲与朋友乙在外喝闷酒,并向乙说到自己准备将价值20万元的小车一辆卖掉,乙当天晚上启动了盗车计划,由于甲当晚并未睡觉,但当他发现有人盗车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小车被盗。在本案中,由于甲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小车被盗,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无论甲的动机如何,从甲的行为来看,正是由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小车被盗,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但他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属于间接故意。如果刑法对这种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将放任欠税人随意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就承担刑事责任而言,既然我国相关的法律都对“间接故意”做出了规定,为了有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不应苛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有直接故意。其实,根据刑法理论: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那么,犯罪目的是否本罪的要件呢?有人认为,本罪的犯罪目的地是“逃避追缴欠税”,换句话说,不具有这个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在实践中,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将给纳税人一个法律漏洞:比如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可能会放任资产大量流失,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些做出放任行为的人并不希望上述“逃避追缴欠税”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放任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因此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构筑一道科学、严密的法网,切实地预防税收流失,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 其次,如何准确理解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是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本罪禁止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两种行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反其道而行之,则构成本罪;不作为是在能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其行为模式是应为——能为——不为而造成损害后果。在本罪中,两种行为方式之间并无绝对界限。也就是说,在本罪中包含着两种方式。缴清欠税是行为人应尽的义务,但行为人却运用作为方式,逃避税款的清缴。即应缴——能缴——不缴而造成损害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应缴——能缴——不缴的模式下,“不缴”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转移或隐匿财产;也应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它严格要求欠税人尽责保护应税财产不受侵害。但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尚未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实为缺憾。但是,从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税收的征管工作来看,从法理上进行推理,我们在实际的刑法适用过程中完全可以要求欠税人对其应税财产尽善良、保护义务,对不作为者可以做出相关处理。 第三,如何理解本罪所说的“数额”。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上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上罚金”。本罪所说的“数额”既非欠税额,也非转移或隐匿财产额,而是指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额。设欠税人欠税额=A,实际财产总额=B,转移或隐匿财产额=C,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额=X,这里的数额就是X,它的大小由A、B、CD三个变量决定,即X=A—(B—C)。根据刑法203条之规定,X 的大小在不同的条件下,即行为人逃避数额在不同条件下,其刑事责任也会不同。 1万元≤X<10万元,行为人构成犯罪,并处第一档刑。X=A—(B—C)10万元<X 行为人处第二档刑。 问题在于,ABC在这里并非单纯的数字,结合实际情况,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上面的公式就会发现有很多的问题存在。 1、在B=C时,此时X=A

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律师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