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男,1958年1月4日出生。被告人岳广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广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被告人岳广成及其辩护人郭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9日晚,被告人岳广成在林州市任村镇任村村张一X家门口,将被害人岳一X打伤,致其左9、10、11肋骨骨折。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岳一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岳广成的供述;被害人岳一X的陈述;证人杨一X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广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岳广成的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岳广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共计5.5万元。并当庭提供户口簿一份证实其出生于1958年1月4日系农业户口,林州市中心医院票据10张合计3926.11元,林州市仟喜堂医药门市部票据11张合计820元,鉴定费680元,交通费108张合计1066元。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岳广成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也不存在赔偿。被告人岳广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下午,林州市任村镇任村村民张一X(系被告人岳广成舅母)与被害人岳一X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当晚,被害人岳一X到张一X家继续理论该事,因言语不和,岳一X与张一X王一X(系被告人岳广成之母)在家门口发生对骂进而揪拽,杨一X(系被害人岳一X之妻)、岳二X(系被告人岳广成之姐)、及被告人岳广成闻讯后相继赶到现场发生揪打,殴打中被告人岳广成用拳头将被害人岳一X后腰肋部打伤,致其左侧9、10、11肋骨骨折。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岳一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受伤后岳一X在林州市中心医院自2009年7月10日至2009年8月19日住院40天,支付医疗费为4746、11元,鉴定费680元,交通费1066元。2010年6月9日经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岳一X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岳广成供述:其四叔岳一X和其三舅妈张一X生气时其在场。其听见房子后边有人在吵架,还没有到生气现场时,在路上就听到了其四叔岳一X、母亲王一X、张一X、三姐岳二X几个人在哭乱成一片。其到现场看到我舅妈张一X已躺在地上,岳一X站在张一X身边,其母和其三姐站在其四叔身边,他们相互骂着,其怕打着其母亲,过去把其母亲及三姐推开了,并叫三姐打110电话。四叔在边上说岳三X家儿子(即岳广成)你打死我吧。其啥也没说就回家了。其回到家后,其妻子问其打四叔没有,其说没有打,其妻子说四叔说的是你打了四叔。其到生气的现场,时间很短。不清楚是谁打的四叔。岳一X和其母亲及姐在一起吵时,其怕被打住母亲,去拉时,也许和我四叔有身体接触,但其绝对没有动手打他的。其四叔平时身体不是很好,腰平时经常缠着一条围巾。前几年其四叔去给人家干活儿,从架子板上跌下过。2、被害人岳一X陈述:2009年7月9日晚8时左右,其去找张一X。因为今天下午在地里给其家拔了几棵玉米苗,下午在地里就吵吵了几句,张一X家和其家是前后排,其去找张一X理论,才和张一X没说几句话。其大嫂王一X就进来了,说其多种了他家二闺女的地了。这时张一X也骂起我来了。于是我们就在张一X家院子里乱骂开了。后来其看也说不成个什么事,于是其就从张一X家院子往街走。刚出来张一X家街门。我家侄女岳二X、侄子岳广成就在街站着。于是他们一块围着我骂。这时其媳妇杨一X过来拽着我就往东走。岳广成就用拳头朝我后腰部戳了两三拳,岳广成用拳头戳了其左边后肋骨部,其家侄女岳二X也用手打我。其被岳广成戳倒在地上后,其媳妇杨一X就赶快往东跑。其家侄女岳二X就一把拽住我媳妇的上衣将她摔在地上,其对媳妇说赶快报警。岳二X骂我媳妇不要脸,后来其媳妇才从地上起来报了警。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来了。当时王一X、岳广成、岳二X、杨一X、张一X、王二X都在场了。后来其就躺在地上了,其一直说广成你这回可把我打重了。岳广成妻子马XX过来用手指着其说:“四叔,你要说是广成把你打成这样了,其非找几个人弄死你。她说罢就走了。其身上的伤是侄儿岳广成用拳头戳的,岳二X也打我了,主要就是岳广成打的。这次受伤之前几年,任村镇上盖信用社楼时,其软组织损伤过,但没有骨折,其受伤前一直在工地干活。其的腰怕凉,腰部常围着一条围巾。3、证人杨一X(岳一X妻子)证言:其丈夫岳一X从地里回来说张一X拔了其家地里的玉米苗了。天快黑的时候,其丈夫去找张一X说拔玉米苗的事,其丈夫是被岳广成用拳头打的,岳二X也打了。岳广成用拳头朝其丈夫的后腰部打了。他用拳头戳了其丈夫两三拳,岳二X也用手打其丈夫了,其亲眼看到的。其怕被打着,就赶快跑,刚跑了两步,岳二X就一把拽住其的上衣衣服一下子把我摔倒在地上了。其躺在地上一时起不来,岳二X、岳广成、王一X、张一X、张一X的女儿等人在骂我们,我停了一会儿,起来回到其家找手机报了警。其丈夫后腰部很疼,先到任村卫生院拍片,结果片子不清,后来又去林州市中心医院拍了片子,片子上显示有两根肋骨断了,没有明显的外伤。4、证人岳二X证言:2009年7月9日晚上,在其三舅家门口,张一X、其母亲王一X和其四叔岳一X在对骂,后其四叔岳一X用拳头朝张一X胸部揣了一拳,张一X也去揪拽其四叔,然后他们就揪打起来了,其看他们揪打起来,其就往跟走去扯架,这时其母亲王一X也出来去护张一X,杨一X就往其母亲跟前走,其怕他们打住其母亲,其就一把抓住杨一X的上衣,把杨一X推在一边了,后来她就站起来去打我三妗子张一X,这时其四叔岳一X就把张一X揣打在地上了,其母亲王一X让其赶快打报警电话,其打过报警电话后,其四叔岳一X就故意躺在地上,其四叔还让其四婶子杨一X也打报警电话。后其兄弟媳妇马XX也就过来了,紧接着其兄弟岳广成和我四叔家的二女儿都才过来了,其兄弟岳广成还说不知道丢人败兴。张一X胸部右边受了伤,被其四叔用拳头揣的都是黑青。其打过报警电话后,其四叔就故意躺在地上了。5、证人王二X证言:2009年7月9日傍晚,其听有人叫门,就去开街门了,其一看是邻居岳一X,他说其母亲张一X给他家拔了地里的玉米了,其母亲张一X说没有给他家拔玉米,岳一X和其母亲张一X就在院子里吵起来了,吵了一阵子,其三姑王一X就过来了,三姑王一X到我家后,对其母亲张一X说你和他说不清,把其母亲张一X往外推,这时,岳一X就骂其三姑王一X、母亲张一X、后三姑王一X就和岳一X在我家院子里相互骂。后来,其母亲张一X就用手推着岳一X让他出去,出来后岳一X戳了其母亲两拳,并将其母亲打倒在其家门口的地上,岳一X想走,其母亲就抱着岳一X的腿不让他走,他偏要走,一迈步就倒在了地上。岳广成和岳一X是否有身体接触其没看清楚,岳广成啥时候到现场的其也不知道。6、证人王一X证言:2009年7月9日傍晚,其到了其弟媳张一X家,到门口就听见岳一X和张一X在吵架。其进去劝架了,岳一X连其一块骂了,其也骂岳一X,其怕在院子里生开气,其把张一X推倒了街门外边,岳一X也出来了街门外边,岳一X在街上又和张一X骂起来了,正骂着岳一X用拳头打了张一X右前胸好几下,张一X就躺在门口的街上,抱着岳一X的腿不让他走,后其家三女儿岳二X、儿子岳广成陆续过来了。其叫岳二X打110,其家儿子岳广成也说打110,说完后,岳一X想跑,拔不开腿,被张一X抱着他就倒在了地上,随后岳一X的妻子杨一X也过来了。岳二X、岳广成前天晚上和岳一X没有身体接触。7、证人张一X证言:2009年7月9日下午其去高家坟地里干活了。后来岳一X也上到高家坟地里,岳一X骂我给他家拔了九亩地里的玉米,其说我就没拔,岳一X就又骂其,并且对其说到家后我非扇死你,岳一X骂着其就回去了。其回家后,岳一X就来其家了。岳一X问其为什么给他家拔玉米,并大吵大闹。在吵闹时,其姐姐王一X就来其家了,就这样三个人就在其家院子里乱骂。王一X怕岳一X打其,就去拽其,其对岳一X说:“你给我出去”。其就往门外推岳一X,其刚到街门口时岳一X就用拳头朝其胸部揣打了一拳,其也就拽住岳一X,就和岳一X楸拽在一块了,后来岳一X就又打了其四拳头,他就把其揣打在地上了。后来,岳二X报警了,岳一X就躺在地上了。当时其女儿在家,具体谁在那里就记不清了。8、证人岳三X证言:其父亲2009年7月9日晚8时左右,下班回家,刚走到其家房子后面时看到在路边站着许多人,其母亲杨一X说“赶快再给110打个电话,你爸爸叫岳广成给打住了”,其给110打过电话后,也到生气的现场,王一X,张一X、张一X家女儿都在现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问了问其父亲是怎么回事,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登记,当时父亲就站不起来,他不能站,抬着他才把他抬回家了。到家后,其爸爸后腰部疼的受不了,后到任村卫生院拍片,医生说拍片不清你们到市医院看看,又到林州市中心医院,结果片子显示其父亲的肋骨骨折了。他平时身体不错,整天在家打打工,在地里干活。9、证人李一X证言:2009年7月9日晚饭后,其去岳一X家,见他在床上躺着,嘴里喊肋骨疼。他媳妇说他和别人生气,被打住了。当时岳一X的二嫂陈XX、三哥岳四X都在场。后来岳一X哭喊肋骨疼的受不了,其才和他的家人架着岳一X往车上送。岳一X前几天还和我丈夫在一块干活,身体不错。10、证人陈XX证言:2009年7月9日晚,其在张一X家门口东边,王一X、岳二X也在张一X家门口,在那个胡同内站了许多人。当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在场,问岳一X什么部位受了伤,对情况进行了登记。其看大嫂王一X在场,其和岳四X、岳一X家女婿把岳一X抬到家。后到任村卫生院,又到中心医院。那天晚上就拍了片,片子出来后说是两根肋骨骨折了。到现场时,听到派出所问岳一X什么部位受伤了,岳一X说肋骨部位疼,岳一X说是广成打的他。岳一X身体不错,他整天去地里干活,没有什么部位骨折过,他整天种着好几亩地。11、证人岳五X证言:其听说岳一X被人殴打,但是没有去他们生气的现场,就在他们生过气两三天后,其家侄儿岳广成到饭店里给其说:“我四叔一直说我打他了,但是我真没打他,我四叔条件不好过不去,我能给他出个钱帮帮他。”12、证人岳四X证言:岳一X是其四弟。他二女儿打电话告诉其:我父亲被广成打了,快过来吧。其接过电话没多久,其二嫂陈XX就过来对其家说:岳一X家二闺女打电话说岳一X被广成打住了。我们就一块到岳一X被打的地方(张一X家门口东边),我四弟岳一X躺在张一X家门东南边,张一X在地上坐着,大嫂王一X也在那。岳一X说广成用拳头朝他身上戳了两三下,其劝双方赶快回去。侄女岳二X说叫我四叔把我三妗子打死吧。其说你们把你四叔打死呀。四弟躺在地上不能动,后来和二嫂、岳一X家女婿、还有一个邻家把他抬走了。岳一X成天干活没有啥毛病。十几年前岳一X在东环路干活时摔过,但休息了几天就又去上工了,后来就一直干活。13、证人杨二X证言:7月9日下午,其去地里干活时就听岳一X说谁给他拔玉米苗了,他问张一X时,张一X承认给他拔了两三棵,但不是全部他拔的。他们吵吵了以后岳一X就走了。14、证人岳三X(系被告人岳广成之父)证言:其不管岳一X是啥原因受的伤,其愿意出钱帮他。昨天调解时岳一X夫妇非要其承认打住他了,但其不知道广成是否打他了。15、证人王三X证言:其和岳一X在一起干活,他啥活都干,身体状况不错。16、证人张二X证言:2009年7月9日下午,岳一X在家找到我,对其说张一X拔玉米苗,我非得去找她说说,还劝岳一X说不要生气。17、证人岳六X证言:2009年7月9日20时30分左右,岳三X打电话说其四叔被人打住了。18、证人张三X(系任村村主任)证言:岳一X被伤害一事,在2009年10月22日调解时其和村支书张四X、岳一X的大哥岳三X、二哥岳五X、三哥岳四X都在场了。其听岳三X说当时生气时他没有在现场,不知道岳广成打岳一X没有,岳一X听他哥这么一说,岳一X又讲了一下他们生气的经过,后来岳一X的二哥、三哥给岳一X作思想工作,岳一X他三哥说:岳三X不承认岳广成打他了,他不接受调解。19、证人张四X(系任村村支书)证言:岳一X和岳三X两家调解的事是岳三X叫我们去的,岳一X也叫了我们,把我们叫到了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其和村主任张三X、派出所所长杨三X、岳三X、岳五X、岳四X、岳一X及其妻子杨一X都在场了。岳一X说岳三X的儿子岳广成打了他,岳三X说没有在场没有见,岳一X说就是岳广成打了他,如果不承认打了,就不调解,后来也没有说成。20、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出警民警刘XX、李二X,到现场见到报警人杨一X其丈夫岳一X和张一X躺在街上,岳一X称被岳广成打后腰两三拳,张一X称被岳德德打在右腋下前侧,双方被打均无外伤,无青、红紫,看不出有红肿等现像;林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单:报警电话13460934344,报案人岳二X,报警时间2009年7月9日20:31:49,案情简记:岳一X和张一X生气。受令时间7月9日20:36:26,受令单位:任村所;被告人岳广成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岳广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1、鉴定结论: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林)公(伤)鉴定(法活)字[2009]12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医院X光片示:左9、10肋骨折。检验所见:伤者未见明显外伤。复阅伤者中医院、人民医院X光片:左9、10、11肋骨折。被鉴定人岳一X左9、10、11肋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林)公(伤)鉴定(法活)字[2009]12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一X右腋窝皮下出血,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2、勘验笔录:2009年7月9日21时勘验民警:刘XX、李二X。20时35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到现场见到报警人杨建梅其丈夫岳一X和张一X躺在张一X家门口东侧前排房后墙根处的路上,岳一X称被岳广成打后腰两三拳,张一X称被岳德德打在右腋下前侧,双方被打均无外伤,无青、红紫,红肿等现象。23、视听资料:报警录音资料。24、其他材料: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心理测试中心(2009)010号心理测试报告:被测人岳广成对案件相关问题:“案发时,你是打岳一X了吗?”的否定回答未通过本次测试。被告人当庭申请,并经法庭允许,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如下:1、证人张一X证言:双方是因为玉米苗的事生气的,岳一X也打其了,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属实,其和岳一X面对面,其搂着他的腿,岳一X往后撤来,之后他就跌倒在了地上,派出所的人来之后检查双方都没有外伤。2、证人王二X证言: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证言属实。证实岳一X打其母亲张一X了,报警后岳一X害怕就要跑,自己跌了。3、证人王一X证言:其当庭作证是为了证明其儿子岳广成没有打岳一X。当时是张一X搂着岳一X的腿,他往后一撤就跌倒了。4、证人岳二X证言: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证言属实。证实岳一X在那站着仰面就跌倒了,他当时和张一X在一起揪拽。其打110时岳广成在场,岳一X还没有倒地,他跌倒后岳广成就走了。5、证人马XX证言:证实其亲眼所见,岳广成没打岳一X。杨一X说岳广成打岳一X是不对的,当时她不在现场。张一X躺在地上躺着搂着岳一X的腿,岳广成让其母亲走,其母亲不走,岳广成就走了。岳一X使劲后撤,就仰面倒地了。岳一X倒地时岳广成不在现场了。6、证人岳五X证言与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一致。7、证人岳三X证言:其证实生气时其不在现场,曾给岳一X说和调解过程。是在岳广成被拘留后说和的,那次说和是其个人行为,不是岳广成授权的。针对上述证人当庭证言结合其他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证据分析如下:1、针对证人张一X的证言,其在案件调查最初阶段的2009年7月10日的询问笔录中没有阐述“在揪拽中抱住岳一X的腿”,但在2010年3月1日的询问中才开始叙说这一情节,结合在公安阶段被告人岳广成的供述中也没有见证“当时张一X抱住了岳一X的腿”,证人岳二X的证言中只是说明了岳一X是故意躺在地上,证人王二X证言所证“其打过110后,岳一X害怕要跑自己跌倒了”,而被害人岳一X和其妻子杨一X二人在陈述中均未提及这一情节,因此,证人之间的陈述事实存在矛盾,证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存在矛盾,而这种矛盾得不到合理解释,因此,本院对“张一X抱着被害人腿,致使其跌倒”的事实无法确认。2、证人岳二X证言中所证实了“岳一X故意躺在地上后,才相继马XX、岳广成才赶到现场”,马XX当庭证言证实“被告人岳广成走后,岳一X才摔倒的”,因此,二人证言存在相互对立的矛盾。故证言都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证实其损失,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岳一X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实其出生于1958年1月4日系农业户口。2、林州市中心医院医疗费票据十张合计3926、11元,林州市仟喜堂药店票据十一张合计820元,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因受伤支出医疗费情况。3、伤残等级鉴定费680元,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伤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支出的鉴定费用情况。4、交通费108张合计1066元,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因受伤乘车支出情况。5、安阳中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6月9日作出了豫安中意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0118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岳一X被打伤致左胸第9、10、11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广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岳广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害人岳一X的伤不是被告人所为的意见,经查,本案查明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其妻杨一X的直接证据指证,有出警民警的报案记录、岳四X证言所证实案发当时被害人就称被岳广成打伤以及当晚诊断为肋骨骨折的事实形成证据锁链,结合王三X、陈XX、岳三X、岳五X所证被害人被打之前天天下地干活的身体状况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测谎“案发时你是否打岳一X来吗”的否定回答没有通过的意见,另考虑案发后调解过程,本院可以确定审理查明事实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排除被害人的伤情系其跌倒所致的意见。因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岳广成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零六个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现确认如下损失:医疗费4746.11元、酌情赔偿误工费1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1066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1044.8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合计人民币32444.91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岳广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7日止。)二、被告人岳广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经济损失人民币32444.91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一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审判长郭金昌审判员路宏山审判员张文根裁判日期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书记员王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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