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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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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立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犯罪作出了追诉时效的规定,而对单位犯罪是否能够成为适用诉讼时效的主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从刑法的立法原意及打击单位犯罪的客观需要来看,单位犯罪也应当确立追诉时效,理由是:第一,单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其和自然人一样,能够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信息和状况进行认知并作出反应,在单位利益支配下,其同样能够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第三,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第四,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单位犯罪如何适用追诉时效,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划分。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刑,因此,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原则上应以法律规定的对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量刑幅度,作为追诉时效期限划分的标准和依据。
二、关于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期。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是多人参与的整体行为,往往表现为分工合作、前后衔接的犯罪继续状态,为此,其追诉期限应当从单位犯罪的整体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种追诉时效中断的制度应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即如果犯罪单位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则前罪追诉的期限应从后罪终了之日起计算,前罪所经过的追诉时效期间无效。同时,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对追诉时效规定了两种延长的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对单位犯罪应同样适用。犯罪单位或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种种借口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对其本人和单位犯罪均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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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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