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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公诉机关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的刑事判例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诉讼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某某,男。辩护人李某某,男。系被告人李某某之叔。辩护人时胜涛,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请求情况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6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到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对杨某某夫妇进行谩骂,后又到杨某某堂屋的东套间内与杨某某夫妇进行厮打,期间李某某拿粪叉将杨某某的右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附事民事诉讼代理人何德民诉称:1、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出示的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原告人杨某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进行了侵害。2011年8月6日下午两点半左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正在家中午休时,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先闯入杨某某家中,后其父李某某也到了现场。在杨某某堂屋(北屋)东套间里,李某某、李某某父子二人和杨某某夫妇进行厮打,杨某某夫妇指认李某某拿着杨某某家中的粪叉将杨某某的右胳膊打断,经临颍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伤为轻伤。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出示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口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证词、测慌鉴定等相关证据,证据之间能够充分相互印证并锁定了李某某对杨某某进行人身故意伤害的事实,充分证实杨某某右胳膊的轻伤是被告人李某某造成的。原告人被李某某打伤后住院,在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出院后仍需二次手术,两年后才能去钢板。医生建议原告需休息二年。原告经漯河祥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依法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我没有打杨某某,他的伤不是我造成的,我是无罪的,关我半年也不对。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伤不是我造成的,我不会去赔偿他,我住了半年,他还得赔偿我。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时胜涛辩护称: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有异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到被害人家中对其夫妇进行谩骂,其间被告人拿着粪叉将被害人的右胳膊打伤”的事实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符。首先,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直接到被害人杨某某家中谩骂,被告人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次,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直接到被害人东屋殴打被害人杨某某,并用粪叉将杨某某右胳膊打断。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是一致的,并无殴打杨某某的供述,具有可信度。可是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陈述相互矛盾,并有违背常理地方,具有虚假性。被害人杨某某和证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并且他们的陈述也存在不一致,尤其是谁拿粪叉、谁打的描述存在不一致,他们两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李某某证言也存在较大出入,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不清。就证据而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拿粪叉将被害人右胳膊打伤。首先,本案中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证人之间的证言也存在相互矛盾;其次,现场勘查笔录并不是当时制作,当时双方已经报警,而是在案发几天之后进行,这个不能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另外,公诉机关提供的测慌鉴定存在程序违法,并在不符合鉴定情况下私自进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律规定测谎鉴定也不是法定的证据,法庭不予采信。最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曾再次要求侦查机关对本案中作案工具进行指纹鉴定,但是侦查机关以种种理由不予支持,对此辩护人认为这样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最能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的证据不予鉴定,在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并且以前在社会上也是积极努力工作。本案中是被害人夫妇在被告人酒醉之际将被告人拉到家中进行殴打,在他们殴打过程中自己误伤,被告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合以上意见,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进行判决。应当根据相关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判决,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和无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李某某辩护称:对指控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害人的一切赔偿要求不予认可。第一,在本案中因杨某某寻衅滋事在先,李某某并没有将杨某某致伤,而是杨妻王某某误伤所致;第二,石桥派出所违反法律程序,强迫被告人之父李某某签字,测谎有悖法律条文;第三,本案中,杨某某说是李某某掂粪叉打杨某某,王某某说是李某某从其手中夺叉打了杨,杨补充说是关住门李氏父子推不开,而杨妻说是推开门打了杨,很显然是自相矛盾;第四,公安机关未对打人的粪叉做指纹鉴定;第五,杨某某的轻伤纯属伪造,其九级伤残鉴定没有公安部门的委托;第六,本案中杨妻王某某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第七,该案李某某构不成刑事责任,因此对杨提出的赔偿要求就无从说起;第八,杨没有在任何建筑队打工,又无出具证明,其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金、精神抚慰金均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李某某无罪。对杨某某的一切赔偿要求,请求法院应以驳回。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6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到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对杨某某夫妇进行谩骂,后又到杨某某堂屋的东套间与杨某某夫妇进行厮打,期间李某某拿粪叉将杨某某的右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杨某某于2011年8月6日到临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8月23日出院,住院18天,花医疗费14241.77元,鉴定费560元。2012年2月28日漯河祥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伤残鉴定,杨某某伤残为九级残。杨某某系农村居民户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供述2011年8月6日下午2点多钟,我从外面喝酒回家走到俺家大门口,我妻子郭娇、父亲李某某都在大门口,我妻子郭娇说我女儿有病还在外面喝酒,于是我们吵开了,我父亲将我拉到一边,我一看俺村的李某某站在那里看笑话,我骂李某某,李某某走后,我在俺家门口骂某某,又到大街上骂李某某了几句,大街上骂后到李某某家中找李某某没有找到,我往东走了有200多米,到俺村杨某某家的南北胡同里骂某某,杨某某的妻子从家里出来骂我说:“妈那X,你在俺家门口骂谁啊”,我本来也喝了点酒就也骂她几句,杨某某也从家里出来,杨某某拽住我,杨某某妻子拉住我的胳膊将我拉到他家堂屋的东间,杨某某将我弄倒在他家堂屋东间床边,用膝盖跪住我头,用拳打我的头,杨某某的妻子用脚踢我,杨某某对他妻子说拿钢叉扎死我,他还说今天非毁了我,说后杨某某又开始用拳头打我,杨某某的妻子将钢叉拿到屋里后用钢叉扎我时,因为当时杨某某跪着我的头,我见杨某某的妻子举起钢叉扎我时,我一翻身钢叉扎住杨某某了,杨某某的妻子用钢叉把儿悠我时悠住了杨某某的脸,杨某某还说他老婆是晕球儿,打个架也不会打。杨某某的妻子用钢叉扎我时,我父亲李某某到杨某某家中屋里将钢叉从杨某某妻子手中夺了过来,杨某某当时脸上有血躺在地板上装死,我父亲将我从地上拉起来后用钢叉将杨某某家堂屋窗户上的玻璃捣烂了,随后我父亲将我拉回家中。其还供述2011年8月6日中午,因喝酒后回家与妻子吵架,认为是李某某看笑话,撵着骂李某某到杨某某家门口的事实。供述杨某某的妻子从家里出来骂我,我还了她,我们两个互相骂开了,一会儿杨某某从家里出来冲我骂,杨某某上前拉住我的胳膊,杨某某的妻子从后面推着我,他们一直将我拉到他家堂屋东套间,杨某某把我捺倒在地,跪着我的胸口,左手捺着我右肩膀,右手用拳头打我的头,杨某某边打我边骂他妻子,你站那里看呀?杨某某还说非将我弄死那儿不中,杨某某的妻子从屋角拿了一个粪叉悠我时,我在地上反抗用腿顶,杨某某往上一侧,他妻子用粪叉悠住了杨某某的胳膊,杨某某骂他妻子往哪儿里悠的,当他妻子用粪叉又悠我时我父亲李某某将他家套间门弄开,从杨某某妻子手里把粪叉夺走了,并将我从地上拉起来,杨某某躺在地上装死,我父亲气得用粪叉将他家玻璃捣烂了,于是我们回家了。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昨天下午两点多钟,我和我妻子、孙子在家里睡午觉我家大门没关,我听见我家院子里热闹,我以为是妇女,让我老婆去看看,我老婆开门去看,一个年青孩冲进我们的卧室就打我,我没有还手,他又捶我了几下,回头就走,因为我老婆拉着他胳膊,我也挡他了,他捶打我身上、胸上,伤的不重,他走到门口时说:“叫我妈作死了,这时候又找俺事哩。”我一听知道他是李某某家的儿子李某某,李某某我们有六年没有见面了,我刚见面没有认出来他,李某某走到院外时李某某又来了,李某某和李某某又回来了,我们躲到卧室里把门关上,他们在外面把我卧室窗户玻璃砸烂,我说:“打110报警”,李某某说:“还报警哩”,他绕到我卧室门口,把门跺开,上前用拳头打我,第一拳打住了我的左眼眉骨上侧,第二拳打在我嘴上,把我打倒在地上,倒在床和墙之间,李某某掂着我家的粪叉抡起来照我身上打了下来,我抬起右胳膊一挡,粪叉打在我胳膊上,他第二下又打了下来,我疼蒙了,都不知道打在我哪儿了,李某某和李某某当即就走了,走时我听见李某某的兄弟李新海也去劝他俩了,我在屋里打110、120,过了一会就去了。事情就是这样的。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昨天下午两点多钟,我们在家里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在骂人,杨某某让我出去看看,我看见一个年轻孩已经到了我家院子当中,那个孩儿就冲进了我们屋里,嘴里骂着上前就打杨某某。杨某某原来还在床上坐着,那个孩儿用拳头捶他,把他拉下床照他头上身上乱打,我去拉那个孩儿,俺孙子抱住我的腿,我也照顾不过来,他打某某我拉他拉不住,过了一小会儿,李某某也过去了,那个孩说了句:“你叫俺娘作死了,还作人哩”,说这了,我们知道是李某某的儿子了,李某某过去后也上去打,我想拦住他拦不住,他欺过去也打杨某某,他们两个把我丈夫按在床和墙之间的空隙里,打我丈夫,我丈夫还骂我你怎么那么信球,可能是嫌我拉不住他们,我怕我孙子挨打,赶紧把我孙子推得离我们远一点。之后我又去拉,不知道谁跺我了一脚,我撞住卧室门,把门咣当关住了,门后有一把粪叉,我就掂着粪叉想去帮我丈夫,李某某的儿子李某某离我近,他看见我掂着叉就上来夺我手中的叉,他力气大把叉夺走了,夺走时叉把扫着我的左胳膊,我的胳膊伤了,肿了一块,李某某把叉夺走后我怕他会打我孙子,我赶紧去护着我孙子,我只顾注意我孙子,没有看见某某把叉夺走后怎么把我丈夫的胳膊打断了。李某某父子怎么离开我家卧室我都不记得了,后来,李某某在我家院子里把我家卧室的窗户玻璃都砸烂了,他们走时把我们的粪叉掂走了。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1年8月6日下午我在家,我儿子李某某在村上喝酒后回家了,李某某和他老婆因为喝酒吵嘴了。大概两点多,他出去了,我就不放心跟了出去,我出门到了街上,看见杨新甫在杨丙辰的代销点门口站,他喊我:“某某哥,他(杨某某)咋叫他(李某某)怼他(杨某某)家了?”因为我家和杨某某家有仇,我就知道他说的是杨某某家,我就赶紧过去看看,我到了杨某某家门口看见他家大门开着,我就进去,看见他家的卧室门掩着,我一脚跺开门,看见杨某某空手把我儿子压倒在地上,在床和墙之间,正在用拳头捶我儿子,他老婆王某某掂着把粪叉站在杨某某身后,照着我儿子去扎,没有扎着,我上前把粪叉夺了过来,他老婆上前抓我的阴茎,我没让她抓住,我把她甩一边,又去拉开杨某某把我儿子推出来,我把杨某某家卧室的窗户玻璃捣烂后,扶着李某某离开,他家的粪叉是他们打我儿子的,我掂到了我家。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其还证实2011年8月6日,中午我次子李某某酒后与他妻子郭娇发生矛盾,李某某上前拉李某某,李某某认为是李某某看他的笑话了,就撵着骂李某某。停了十几分钟,我村的杨新甫喊我说:“某某哥,某某将你次子对到某某家了”,杨新甫说的对就是说杨某某将李某某推到杨某某家了,我到杨某某家,大门是开着的,院里也没有人,我就进杨某某家堂屋,堂屋门也是开着的,客厅里也没有人,我听到杨某某家堂屋的东间有声音,我先用手推了东间套门了一下,推不动,我一脚将他家的东套间的门跺开,跺开后见我儿子和杨某某都在套间地下躺着,杨某某的妻子拿着一根钢叉站在套间门的里面门口,当时已经不打了,杨某某在骂他妻子:娘的X你往那里捣的呀,我一见杨某某的老婆拿着钢叉,我骂着说妈的X你们这么弄呀,我上前去夺杨某某老婆手里的钢叉,杨某某的妻子蹲下不松手,我踩着杨某某的老婆将钢叉夺了过来,杨某某的老婆抓我的裆时抓住了裤子,我拿着钢叉放在客厅的门外,我回头将李某某从地上拉起出了他家的堂屋门,我拿着钢叉将杨某某堂屋窗户上的玻璃捣烂了,捣过后我拉李某某回家了,出杨某某大门口往北有十多米我三弟李新海到了,我们将李某某弄回了家。我儿子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我先让我村的李某某到杨某某家说事,杨某某给李某某说调解不成,不接受调解。我又找我村村干部宋某某和李某某、李某某一起去找杨某某,杨某某没给他们开门。我就又找我村的会计主任杨保全去找杨某某说,杨保全给我回话说杨某某想的多,要十几万,连打带罚,让我儿子住牢判几年,我看这情况也没法调解了。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其证实参与了杨某某和李某某两家打架案件的调解。李某某没有说打架经过,只是和我说不论亏便宜,为了儿子愿意多多少少赔杨某某几个钱,杨某某见了我说他是八级残废了,都没有说打架经过,杨某某就没有提钱,等看看胳膊情况再说。6、证人杨保全的证言。其证实参与了杨某某和李某某两家打架案件的调解。李某某的儿子被抓后,李某某去找我,说让我找杨某某说说调解一下,我就找杨某某问他想法,杨某某说:“按法律办事,还得抓他判他还得赔我钱”,我问他想赔多少钱,他说是九级残废,赔少了不成,但他没有说准确的钱数。7、证人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第一次大概2012年1月份左右李某某让我们三人到杨某某家看看这事他想让赔多少钱,杨某某开始说要十万元,最后在我们的协调下杨某某说最少八万元,于是我们又找李某某问问啥意思,李某某又让我们去找杨某某问问最低最少要多少钱。第二次是杨某某和张某某我们两个去的,最后劝到七万元,我们俩又回到李某某家告诉李某某杨某某最少要七万元时,李某某说那太多了,让他再想想,从那后我们没有再联系了。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其证实参与过李某某和杨某某打架调解一事。春节前大概刚种完麦子的时候,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去我家找我,想要我帮他找杨某某协商一下,他当时给我说的是愿意给杨某某5万元和解,我去找杨某某,杨某某要八万,我说不成以后没再管他们。李某某在说事过程中虽然没有说李某某将杨某某打伤,但是他的意思表明应该是李某某把杨某某打伤,要不他为啥肯出五万元钱。其还证实于2012年5月10日晚上八点左右又去他们两家调解,这次杨某某没有说愿意调解,也没有说不愿意调解,光说按法律程序走,快9点的时候我又到李某某家,我问李某某愿不愿意调解,李某某说老同学咱也别跟他调解,调解咱得给他掏钱,咱这钱花到别的上面也不给他,给他太亏了,并且他说俺的孩儿把他打伤了,现在我也不承认,俺孩也不承认,也没有证人也没有啥哩,让他弄去吧。李某某就是不愿调解。2012年5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杨某某又来我家找我说,你让李某某给我拿7万元钱,我就不再追究。我对杨某某说要是完全达到你的意愿拿7万元钱应该不太可能,然后他就回家了。9、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其证实大概是2011年年底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去劝劝李某某,我回去后李某某、李某某我们三人到李某某家,李某某说让我们帮帮他到杨某某家看看杨某某啥想法,于是我们三个人一起又到杨某某家,杨某某不在家,于是我们三个各自回家了,从那以后没有人再来找我了。当时李某某没有亲口说愿意赔偿杨某某多少钱,但我们看他的意思是最多赔杨某某三万块钱左右。10、临颍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某、李某某不愿作证。11、调解笔录。12、临颍县公安局临公法鉴字(2011)第6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13、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科技术室出具的心理测试报告。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5、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照、中心现场照、作案工具照、受伤部位照片。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所提我没有打杨某某,他的伤不是我造成的,我是无罪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时胜涛、李某某所提被告人李某某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杨某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拿粪叉将被害人右胳膊打伤,是杨某某妻子王某某在殴打过程中误伤,认定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应当宣告李某某无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进入杨某某家中,在与杨某某夫妻发生厮打过程中夺过王某某手中的粪叉击打杨某某,致杨某某轻伤。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称杨某某的伤是其妻王某某用粪叉把悠李某某时因为躲闪悠住杨某某,其多份供述对侵害行为的细节描述存在矛盾性,缺乏可信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并未对伤害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作以证明,不能证实是杨某某妻子拿粪叉打李某某,因李某某躲闪而误伤杨某某。杨某某陈述了李某某拿着粪叉将其右胳膊打断的事实经过,并有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闯进东套间殴打杨某某,并从其手中夺走粪叉的事实,与法医鉴定结论所证明的作案手段、击伤部位等情节相吻合一致。杨某某陈述与王某某的证言客观、自然。本案除直接证据外,还有多名证人证实参与了李某某和杨某某两家民事赔偿调解的事实和情节。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虽未做有罪供述,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杨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请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计算,杨某某2011年8月6日入院,2011年8月23日出院,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14241.77元、鉴定费560元;误工时间自入院之日起至定残之日前一天计算,杨某某2011年8月6日入院,2012年2月28日定残,误工时间201天,误工费为8801.79元(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15986/年÷365天×201天=8801.79元);护理费788.22元(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15986/年÷365天×18天×1人=788.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40元(30元/天×18天=540元);营养费为180元(10元/天×18天=180元);残疾赔偿金26416.1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年×20年×20%=26416.12元),以上各项共计51527.9元。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诉求误工费按建筑工计算,因未当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杨某某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及后续治疗费4000元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二次手术所需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527.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人员审判长臧跃峰审判员杨优才人民陪审员乔广磊裁判日期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书记员曹彩粉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将生死不明的“性猝死”嫖客丢弃的行为如何定性?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法院副院长被控私藏弹药一审获刑三年再审改判无罪被控随意打开车门致电动车主误撞死亡为何最终宣告无罪?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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