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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定性为精神病?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居住地浙江省青田县。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陈家豪,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康婷康某,女,1990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居住地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程某凤莲,女,1969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居住地武汉市江岸区。辩护人乐成锋,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请求情况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康婷康某因与陈某某存在感情纠纷,至本市某某东西湖区某某金银湖办事处某某银湖翡翠小区“某某法雅酒庄”与陈某某商谈,商谈过程中,陈某某的表哥被害人章某至现场,与被告人康婷康某发生口角,被害人章某逃跑,被告人康婷康某在小区门口一生鲜超市内拿了1把菜刀,追赶被害人章某至小区3期6栋1单元1楼楼梯间,持菜刀将被害人章某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主要为左手创伤致多处肌腱断裂愈后不佳出现左手食指、中指、小指功能障碍,左手功能丧失累计达30%,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肢体创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两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残疾程度属九级伤残;被告人康婷康某受冲动性人格障碍影响,实施作案行为时实质性辨认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康婷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婷康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判处。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康婷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被告人康婷康某的法定代理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康婷康某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目前无赔偿能力,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康婷康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康婷康某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案发时患有精神疾病,请求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康婷康某与陈某某因感情纠纷在本市某某东西湖区某某金银湖办事处某某银湖翡翠小区“某某法雅酒庄”商谈,期间,陈某某表哥被害人章某至现场,与被告人康婷康某发生口角,被害人章某逃跑,被告人康婷康某在小区门口一生鲜超市内拿了1把菜刀,追撵被害人章某至小区3期6栋1单元1楼楼梯间,并持菜刀将被害人章某砍伤。被告人康婷康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主要为左手创伤致多处肌腱断裂愈后不佳出现左手食指、中指、小指功能障碍,左手功能丧失累计达30%,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肢体创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两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残疾程度属九级伤残。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康婷康某目前的表现符合CCMD-3中“冲动性人格障碍,同性恋”的诊断标准,受冲动性人格障碍影响,实施作案行为时实质性辨认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诊断为冲动性人格障碍,同性恋,结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9月26日陈某1报案称,其侄子章某被被告人康婷康某持刀砍伤。2、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康婷康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的身份情况。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康婷康某喜欢我女儿陈某泱蒙,二人做朋友很长时间,我女儿现在有男朋友了,康婷康某知道了,不愿意我女儿跟别的男的交往,多次纠缠我女儿。9月26日中午11点多钟,我听说康婷康某又来找我女儿,我过去时看见康婷康某手持白色花瓶碎片挥舞、自残,还说要我侄子章某过来跪着让她打。几分钟后,章某过来,康婷康某就追他,章某就跑,我看到康婷康某手中拿着一把菜刀。后来章某打电话告诉我他被康婷康某用刀砍了,我赶过去时发现他左手手掌有6、7道伤口,手上全是血,他说是他等电梯时被康婷康某砍伤。我们扶章某上救护车,康婷康某追过来,我们赶紧关上门,关上门后听到4、5声刀砍车的声音,还有2声枪响,接着看到警察把康婷康某按在地上,用皮带捆康婷康某的手。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6日中午1时许,某某银湖翡翠小区保安陈某2看见某某法雅酒庄门口一女子拿着白色瓷片自残,该女子看到一名男子后就去追,该男子跑了,后来该女子往小区北门跑过去。20分钟后,一名男子从小区出来,手上全是血,被人扶上救护车。5、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6日中午1时许,某某银湖翡翠小区保安陈某3看到某某法雅酒庄附近一女子手拿血淋淋的菜刀,追一名男子,该男子手上都是血,跑上救护车。该女子情绪激动,并不停挥舞菜刀,不听警察制止,一名警察掏枪向天空、地面各开一枪,其他警察上前将该女子制服。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6日中午1时许,某某银湖翡翠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杨某听到保安呼叫某某法雅酒庄门口一女子持刀伤人,赶到现场时看到该女子已被公安人员控制。7、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明,我表妹陈某泱蒙有个朋友叫康婷康某,后来她们不知为什么闹崩了。2015年9月25日,康婷康某到某某银湖翡翠小区闹,后被警察带走。2015年9月26日,康婷康某又到某某银湖翡翠小区闹,康婷康某跟我表妹在某某法雅酒庄2楼见面,我上去后听到康婷康某说要我表妹给她8,000元补偿,我说凭什么给钱,发生口角,康婷康某对着我后背打了一下,我就下楼了。过了一会,我姑父陈某1给我打电话,说康婷康某自残,警察也来了,让我过去。我又到某某法雅酒庄门口,看到康婷康某拿着一个东西往自己身上划,看到我来后情绪更加激动,不停辱骂我,要我跪在她面前,说还要打我,还拿着东西往我身上扔。我往小区北门跑,康婷康某在后面追我,我跑到6栋1单元单元楼等电梯,这时康婷康某追过来,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向我砍过来,我用左手挡,刀就砍在我左手手掌,她又向我砍第二刀,我用左手抓住刀刃,防止她又砍我,接着我用右手将她一推,左手松开刀刃,跑上楼梯,康婷康某追上来,我随手将放在安全通道的一些杂物扔下去,后来她就没有追了。8、被告人康婷康某的供述证明,之前我和陈某泱蒙谈朋友,后来陈某泱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了男朋友,欺骗我,伤害我,我想找她讨说法。2015年9月26日中午11点钟,我到某某银湖翡翠小区外面某某法雅庄园店铺2楼包房跟陈泱某蒙谈,陈某泱蒙的表哥进来拉陈某泱蒙走,我把陈某泱蒙拉回来,陈某泱蒙表哥就推我,拉扯过程中我们把走廊花瓶撞倒。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泱蒙表哥跑,我捡起花瓶碎片去追,结果陈某泱蒙表哥跑不见了。我就自残,要陈某泱蒙表哥出来见我,跪在我面前赔礼道歉。陈某泱蒙表哥来了,但还是取笑我,我又去追,陈某泱蒙表哥还挑衅我,他往一个生鲜超市跑,我追到里面,看到别人摊位上有一把菜刀,就拿起菜刀追到一个楼栋里,陈某泱蒙表哥在按电梯,电梯还没下来,我拿菜刀砍了陈某泱蒙表哥1刀,陈某泱蒙表哥往楼梯上跑,丢玻璃下来砸我,把我手砸伤。我看到菜刀上有血,知道已经砍到他了,就没有追了。我返回某某法雅庄园门口,这时警察也来了,我拿起菜刀在空中挥舞,对警察说我把他砍了,陈某泱蒙表哥跑到救护车里,我追过去,还是挥舞菜刀说我把他砍了,警察就朝天开了一枪,我还是举着菜刀,我当时想警察开枪把我打死,警察又往地上打了一枪,旁边的警察把我按倒在地上,菜刀也被警察夺下。我胳膊上的伤是陈某泱蒙表哥丢玻璃砸伤的,我右手手指、脖子上的伤是我拿碎片划开的。9、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章某辨认出被告人康婷康某是2015年9月26日在某某银湖翡翠小区三期6栋1单元单元电梯口处用菜刀砍伤自己的人;证人陈某3辨认出被告人康婷康某是2015年9月26日在某某银湖翡翠小区挥舞菜刀的人。10、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本市某某东西湖区某某金银湖办事处某某银湖翡翠小区3期6栋1单元1楼楼梯间,楼梯间及附近均有多处血迹。11、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康婷康某处扣押菜刀1把,刀身有血迹。12、法医鉴定意见(武东公司鉴字(2016)第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中司鉴2016法鉴字第22号)证明,被害人章某主要为左手创伤致多处肌腱断裂愈后不佳出现左手食指、中指、小指功能障碍,左手功能丧失累计达30%,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肢体创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两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其残疾程度属九级伤残。13、鉴定意见书(武精司鉴字(2016)第01029号)证明,被告人康婷康某的表现符合CCMD-3中“冲动性人格障碍,同性恋”的诊断标准,受冲动性人格障碍影响,实施作案行为时实质性辨认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故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诊断为冲动性人格障碍,同性恋,结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到案及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9月26日中午1时许,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现场,经公安人员口头警告、鸣枪警告,被告人康婷康某仍顽抗不听,后公安人员将其扑倒后将其控制,夺下其手中菜刀。15、武汉市普爱医院病历、医疗费单据、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费单据证明,被害人章某受伤后在武汉市普爱医院病历住院治疗17天、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检查,支出医疗费用共计34,022.26元。16、司法鉴定意见书(鄂中司鉴2016法鉴字第35号)证明,被害人章某的后期治疗费用2,000元;误工时间为伤后10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40日,营养期为伤后40日。17、法医鉴定费单据证明,被害人章某支出法医鉴定费1,500元。18、湖北某某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章某原系湖北某某奎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婷康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康婷康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婷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康婷康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康婷康某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康婷康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康婷康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康婷康某系精神病人,故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程某凤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要求被告人康婷康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按有效票据所证实的数额和相关规定及标准予以确定,超出赔偿标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要求被告人康婷康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康婷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二、被告人康婷康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3,794.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被告人康婷康某的财产支付上述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康婷康某的法定代理人程某凤莲承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人员审判长杨志丹人民陪审员马昌雨人民陪审员彭帮武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书记员程柯
62.31同性恋[F66.x1] 

【诊断标准】 
(1)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 
(2)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及性爱行为。 
(3)对异性虽可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62.32双性恋[F66.x2] 

【诊断标准】 
(1)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 
(2)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和异性两种成员均持续表现性爱的迷恋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及性爱行为。 
(3)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62.39其他或待分类的性指向障碍[F66.8其他;F66.9待分类的与性发育和性指向有关的心理和行为障碍] 
例如病人对自己的性认同或性定向不确定,以致焦虑或抑郁。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将生死不明的“性猝死”嫖客丢弃的行为如何定性?一起判三缓五诈骗案为何经最高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无罪?法院副院长被控私藏弹药一审获刑三年再审改判无罪被控随意打开车门致电动车主误撞死亡为何最终宣告无罪?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强制妇女为其口淫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云南农民在家中拌化肥一审被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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