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审理经过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4)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在安仁县城关镇君逸大酒店休闲中心及客户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从中收取30至50元不等的台费。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刑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宾馆入住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一审答辩情况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容留覃某某(化名“林林”)、刘某某(化名“花花”)和翟某某(化名“小小”)等人在安仁县城关镇君逸大酒店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约定每次出台卖淫收费150元,在店内每次卖淫收费130元,小姐每次得100元,刘某某每次抽取30元至50元台费,并将印有休闲中心的联系方式(0735-5227409)广告、名片粘贴或放置在君逸宾馆电梯及房间内,用以招嫖。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为嫖客朱某某介绍翟某某在君逸大酒店5031房间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刘某某、朱某某、翟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见公安机关扫黄风声太紧,便将休闲中心转到君逸大酒店5016房间,并容留覃某某、刘某某、翟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为嫖客李某某介绍翟某某在君逸大酒店6025房间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容留卖淫立案侦查。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年龄和身份信息,以及作案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22日21时,安仁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安仁县城关镇五一南路君逸大酒店5016房间现场抓获容留卖淫的被告人刘某某,并现场查获三名卖淫女覃某某、刘某某和翟某某及避孕套一盒。4、宾客入住登记表证明:刘某某以戴某某的身份证于2014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入住君逸大酒店5016房。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4月22日,安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人员从案发现场扣押避孕套一盒。6、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外号叫“小小”,2014年农历年初,一个外号叫“燕子”的介绍其到安仁县从事卖淫活动,并告诉君逸老板的电话号码,翟某某电话联系好后,并于2014年4月22日与刘某某一起来到安仁君逸宾馆5016房间与老板娘见了面,当时还有一个外号叫“林林”的女孩子在房间里。吃完饭后,老板娘对其和刘某某讲:“在店里做一次“快餐”(卖淫)收费130元,到外面做一次“快餐”(卖淫)收费150元,每次固定给你们100元,其他的归我。”当天晚上,有个客人打电话联系妹子,老板娘叫其拿一个避孕套去6025房间,翟某某到该房间后与一个20多岁的青年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给150元钱给翟某某,翟某某回到5016房间后交给老板娘50元台费,后来公安机关就到房间里来了。另证明,5016房间是老板娘开的,专门联系嫖客的或进行卖淫的,目前有3人在该房间卖淫,分别是翟某某、刘某某、“林林”。7、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外号叫林林,2014年2月12日,她通过网友介绍,来到安仁县君逸大酒店,找到老板娘,老板娘告诉她在店里卖淫,店内每次130元,出去到外面做一次150元,小姐固定100元,其他归老板娘,老板娘负责提供避孕套,负责吃住,她在老板娘店内做了大约15天,接了十几个嫖客,赚了3000多元。2014年2月至4月期间,她和嫖客“何哥”(15243593333)2次在熙源酒店发生性交易,每次交给刘某某50元台费。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1日早上她从浏阳到安仁后电话联系君逸酒店休闲中心老板娘,双方见面谈好分成后,刘某某就在5016房间休息。到了晚上9时左右,老板娘叫刘某某到楼下德克士门口,说有个客人在楼下等其。见面后客人跟其说去“车震”,两人开车去了排山乡稻田公园,在车上发生性关系之后,大概过了20多分钟,客人把她送回酒店,然后给了刘某某150元,回房间后刘某某就给了50元给老板娘。到了晚上22时许,这个男人打刘某某电话,又用车接她到稻田公园搞车震,给了150元给刘某某,然后刘某某又交给老板娘50元。当晚2时许,刘某某介绍其到万丰宾馆7楼卖淫,回到房间后,其给了50元台费给刘某某。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4日他在君逸宾馆休闲中心开了5031号房间,然后打了休闲中心的电话,要求叫一个小姐,谈好价钱150元钱一次,然后来了个小姐,准备性交的时候,公安局的人来了,被抓获了。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2日晚上20时许,他在安仁县城关镇君逸大酒店6025房间,拨打了0735-5227409,问有没有妹子,接电话的人说有,谈好价钱一次150元,然后来了一个妹子,帮我带上避孕套,进行了性交,之后他给了那个女的150元。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于2012年农历11月份在君逸宾馆三楼租了三间房子开休闲中心,讲好每年租金1万多元,水电另算,该休闲中心在装修好后于2013年端午节后开始营业。但刘某某尚未支付租金,在其得知2013年12月24日刘某某容留卖淫女在君逸宾馆卖淫被安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抓获后,将房子收回,取消了刘某某在君逸宾馆的继续经营资格。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0日9时许刘某某拿戴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君逸大酒店开5016房间,并于21、22日续住。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中心概貌;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属实。14、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分别组织卖淫女翟某某、刘某某、覃某某对君逸大酒店休闲中心容留卖淫的老板娘刘某某进行了辨认;君逸大酒店休闲中心涉嫌容留卖淫的老板娘刘某某对卖淫女翟某某、刘某某、覃某某进行了辨认。15、缴款凭证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16、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作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已悉数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安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没有再犯罪的风险,且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判长谭水文审判员周凌云人民陪审员彭前钧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代理书记员陈俊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声称可以疏通关系办理取保候审收取家属73万获刑十二年因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相反被控放火罪被告最终宣告无罪刑侦副队长主动联系嫌疑人表示可以花钱消灾获刑超两年又一起公诉机关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的刑事判例因超时讯问、未录音录像、在看守所外讯问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