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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律师强奸当事人并伪造法院文书获刑五年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人马某某,男,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强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于2014年4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逮捕;因患有××,不适宜羁押,于2014年7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范明喜,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贺灵。审理经过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公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8月15日起诉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范明喜、马贺灵及证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份,原告人赵某某通过肖某认识被告人马某某,并请马某某代理其与丈夫卢井中的离婚诉讼。2014年3月9日马某某以让赵某某到周口中级人民法院签字为由,将赵某某、肖某骗至周口,住进育新街育新旅社。当晚11时左右,在该旅社278房间内,马某某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被肖某发现后,为不让肖某报警,当场写了保证书,以保证把赵某某的离婚案件办妥,否则赔偿5万元。后马某某又伪造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扶沟县人民法院传票等诉讼文书蒙骗赵某某。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马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为了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伪造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扶沟县法院的传票,并伪造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的公章印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和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根本没有强奸这回事,保证书是肖某和赵某某逼着自己写的。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愿意退还原告人代理费2000元,赔偿差旅费3000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马某某身患××,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都是言词证据,且相互矛盾,保证书是被告人在被害人和证人的胁迫下所写,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认为法庭应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原告人赵某某通过肖某认识被告人马某某,并请马某某代理其与丈夫卢井中的离婚诉讼。2014年3月9日,三人相约到周口市中级法院办理该离婚案件。到周口后,三人住进了育新街育新旅社。当晚11时左右,在该旅社278房间内,被告人马某某强行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被肖某发现后,为不让肖某报警,马某某当场写了保证书,内容为:“2014年3月9号晚11点半,我在赵某某房间调戏发生男女关系时被肖某抓住。我自愿赔偿赵某某2000元(贰仟元),离婚案保证办妥,如办不妥赔他伍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案件三个月保证结束,贰仟元保证10天内付给。以上我所写的全是事实,没有人逼迫我。永不反回。三个月办不好及时退伍万元,时间发生在周口华生旅社。2014年3月9日马某某”。保证书写完后,马某某以到其房间拿印泥为由离开育新旅社。考虑到该保证书会给其带来不利的后果,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赵某某的信任,要回保证书,马某某在一打字社内制作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为周民裁字(2014)第66号裁定书及扶沟县人民法院文号为(2014)扶表字第156号传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上的印章是用以前的判决书上的印章通过复印进行伪造,扶沟县人民法院传票上的印章是比照着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进行伪造的。马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伪造的裁定书及传票寄给了赵某某。赵某某通过核实发现马某某给其的裁定书和传票都是伪造的,遂于2014年4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索要保证书的过程中,马某某和赵某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赵某某4月26日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赵某某与马某某再次通电话。在电话中,赵某某提到马某某2014年3月9日对其进行强奸的事,马某某没有明确表示否认。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对保证书提出了异议,认为保证书上面有些内容不是自己所写,申请重新鉴定。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2014年3月9日保证书内容是马某某一人所写,不存在他人添加内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4月25日:我不知道今天为啥把我带到公安局。我认识赵某某。赵某某控告我于2014年3月9日晚上在周口市育新街育新旅馆内强奸她了,没有这回事。我和赵某某没有发生性关系。赵某某递交你们一份界首市东城街道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稿纸,上面的内容是我写的。2014年2月份,肖某介绍我给赵某某,代理她的离婚案件,2014年3月9日上午,肖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下午2点到沈丘,让我和他及赵某某一块到周口,我当时同意了,我因家中有事,到下午6点半左右,我赶到沈丘,和肖某、赵某某碰的面,然后我们三人坐沈丘至周口的公交车到周口,在中心汽车站下车后,我们在育新街一家饭店吃的饭,吃过饭之后,我们三人到了一家小旅馆,肖某开了三个房间,我们一人住一个房间,我住的房间号我记不起来了,我到房间后,过了有十分钟肖某拿着材料到了我房间给我说,我儿子受伤害了,你帮我写一份材料到北京上访去,我们俩谈了有一二十分钟,我说,时间不早了你回去休息吧。肖某就回房间休息了。过了有半个小时赵某某到了我房间,她给我说她的哥和肖某关系非常好,让我把她离婚的事办成,我说"明天再说吧,今天累了,腰痛",她说"我给你按按",正说着,肖某进去了,肖某说"老马,我这个事咋办",我给他说"明天再说吧",肖某回他的房间了,赵某某也回房间,我去关房间门的时候,赵某某给我说"一会你上我房间,我有事给你说",赵某某就回她房间了,过有10来分钟,我到赵某某房间,我问她啥事,她给我说她在沈丘法院判离婚的事有多难,我说天那么晚了,我也回去休息,她说"你真腰痛,我给你按按",我说"没那必要",她说"你把上衣脱了,我给你按按",她把我的上衣脱掉,我坐到床上,这时肖某跺门,赵某某过去给他开的门,肖某进去看我光着背,就说"妈了X,我给她哥关系那么好,你干这种事",他就用拳头朝我脸上打了三拳,把我打倒在地上,肖某又朝我肋骨上打了一拳,又朝我腰部踢了一脚,赵某某赶紧上去拦,说"就没有的事,明天还得办事",肖某说"写个保证,保证把赵某某的离婚的事办好,如果办不好赔偿5万元钱",我就写了那个保证。然后我就走了,我在旅馆外面给刘太亮打了一个电话,我把情况给刘太亮说了一下,刘太亮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他们就是报案,也得落实情况",然后我就又找了一个旅馆,到旅馆后,我给马卫华打了一个电话,我把情况给他说了一下,马卫华说"你先找地方休息吧,他们报警了,会落实情况的",之后我就休息了,第二天我就回沈丘了。从旅馆出来,不报警是因为我想着她什么时候找我要钱时我再把事情说清楚。3月9日,我和肖某、赵某某住的是哪个旅馆我记不清楚了,是育新街上的一个旅馆。保证书是肖某逼着我写的。十三四年前,我代理过肖某的案件,我给他代理了一段时间,不给他代理了。我进赵某某房间时,房间内是开着灯的。3月10日我回沈丘之后,赵某某给我打过电话。我给过赵某某一些法院的文书,有一张空白授权委托书、两封我写给赵某某的信件、一张扶沟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文号是(2014)扶表字第156号、一张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名义写给赵某某的信件、一张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号周民裁字(2014)第66号、一张收条复印件、一张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复印件、一张沈丘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4)字第66号、一张沈丘县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号(2014)周民字第66号。沈丘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都是我以前在沈丘县法院领的空白文书,我把内容填写了一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是我在打字社做的,印章是用以前的判决书上面的印章折叠好后放到文书上面复印上去的,扶沟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是我在打字社照着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改成的,印章也是照着沈丘县人民法院的印章改成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是我用以前的票据涂改后复印的,收条是沈丘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开的白条,因钱没有交够,就给了一张白条,原件是贾主任拿着还是袁主任拿着我记不起来了,那三张写给赵某某的信件是我写的。我给赵某某的这些文书和信件都是在沈丘东关车站,在沈丘发往界首的中巴车上捎过去的,我没有和她见过面。(你看下这个邮政快递包装袋是你给赵某某的么?)我看一下,这个包装袋是我给赵某某捎扶沟县法院传票时用的,包装袋上面的内容是我写的。赵某某交给了我2000元钱。我没有律师证。我往沈丘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交了800元钱,援助中心也没有给我出代理案件的手续。保证书上面老肖没有让我按指印。保证书上面的签名我刚才看了一下,名字不是我写的,我也不知道写的是什么,其他内容和日期是我写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扶沟县法院传票是在郑州的一个打字社做的,具体哪个打字社我也说不清楚。我做这些文书是因为他们逼着我写的有一张保证书,上面保证如果给她办不好,赔偿给她5万元钱,因为我没有钱,怕她给我要钱,我是为了稳定住赵某某的情绪。我没有向赵某某要回过这些文书。我没有向赵某某要过我写的保证书。我今天来周口是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今天来周口吧,肖某逼着你写的保证书给你,我把肖某骂的不敢见我,这个误会就结束了",我今天在合肥办完事就赶到周口来了,我和赵某某见了面之后,在饭店正吃饭时,你们就把我带过来了。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我来公安局是来举报马的。他用假法律文书骗我、强奸我。我前两年向沈丘法院起诉我和丈夫卢井中离婚,法院没有判决,今年2月份我又想向法院起诉离婚,我哥的朋友肖某就给我介绍了一个叫马的律师,一天上午,我和肖某一块到马家中,马当时说"你这个案件100%能给你办妥",他让我交2000元的代理费,我当着肖某的面,我交给马2000元钱,他也没有给开收据。后来我给他联系问他我的案件进展情况,他给我说"已经在周口中院立案"。2014年3月9日上午,马给我打电话,说"下午5点半在沈丘车站见面,晚上到周口中院签字",我和肖某一块,下午5点赶到沈丘车站,和马联系,一直没有联系上,我们两个等到晚上7点左右,才和马联系上,他到晚上7点半左右,我们三人在沈丘汽车站碰了面,我们碰面后坐了一辆到周口的出租车,司机将我们送到周口饭店附近,我们下车后到附近一家饭店吃的饭,吃过饭之后,他让我给他买了两包玉溪烟,之后我们到育新旅社,肖某让开两个房间,他和马一个房间,我自己一个房间,马说"开三个房间,一人一个房间,方便",我就开了三个房间,我住278房间,肖某住208房间,马住218房间,开好房间后,马给我们两个说"你们两个到我房间来,我给你们安排点事",我就和肖某到他的房间,在房间内他给我记录一些东西,之后让我签字,之后我和肖某从他的房间内出来各回各的房间了。我到房间后有5分钟左右,马敲我的房间门,说"赵某某,你到我房间给你说点事",我问啥事,他说"你到我房间来,到我房间我给你说",我就进到马的房间内,他就把门关上,关上门后,他就两个手搂住我的腰,把我往床上推,我问他"你干啥",他把我推到床跟前,这时,肖某在外面喊"老马,你这个材料弄错了,错哩很",马就松开手,去给肖某开门,他打开门,肖某进到房间,我就趁机出去了。我回到我的房间拿点纸就去楼层厕所了,我在厕所有四五分钟,我回到房间,房间没有开灯,我刚进房间,马就把我房间门关上,我没有看见他,还把我吓一跳,他就抱住我的腰把我往床上抱,我问他"你干啥",他说"玩玩",我说"玩啥",他说"玩玩你都不懂",他就把我按倒在床上,趴到我身上,他一只手按住我的右手,一只手撕我的裤子,我给他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了",他就捂住我的嘴说"你再喊,这个事我就不给你办了",我就一直大声给他说"你再这样乱我就喊人了",他把我的裤子和裤头一块给我撕扯掉,又把我的保暖衣给我脱掉,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脱的裤子,他把上衣脱掉,就趴到我身上,他用腿把我的两个腿分开,他就把阴茎插入我的阴道,开始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一直哭着喊着,他和我发生性关系有10来分钟,马正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听到门"咚"一声,肖某就进到房间,马赶紧从我身上下来,我赶紧用被子盖住,肖某说"你做这事,我咋给他哥说,我给他哥咋交代",肖某朝他脸上扇了两巴掌,马要穿衣服,肖某拿着他的衣服不让他穿,肖某说"我给他哥关系那么好,我咋给他哥解释,报警",马光着屁股跪到肖某跟前,搂着肖某的腿说"你别报警,这事你让咋办就咋办",肖某给他说"你把你强奸的事情写一下",他说"好",我赶紧穿上衣服,肖某让他穿上衣服,肖某回到房间拿来纸和笔,马就写"2014年3月9日,在赵某某房间调戏发生男女关系时被肖某抓住,自愿赔偿赵某某2000元钱"等内容,写完之后,肖某让他在上面按手印,肖某站到房间门口喊"老板,有印色没有",马说"我有,在包里",肖某让他回房间拿印色,我和肖某在房间等他,等了有10来分钟,他还没有把印色拿来,肖某到他房间,发现马已经跑了。我和肖某也把房间退掉,我们又去其他地方住了一夜,夜里一两点时,马给我打个电话,我问他在哪,他说"他在医院里,说老肖打住他的眼了,在看眼",其他也没说啥,第二天早上,我和肖某商量去中院签字的事,我让肖某给卢井中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啥时候到周口,卢井中说"我去周口干啥啊",我们就知道马是骗我们来周口的,我和肖某就回沈丘了。后来马在沈丘至界首的车上给我捎去一个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我和肖某一块到周口中院找到法官陈晓军,陈晓军看了之后说裁定书是假的,都没有受理我这个案件。我们回去后和马联系,让他把原件给我捎过去,他在车上给我捎过去一张带有红色印章的裁定书,我和肖某拿着裁定书到周口中院找到陈晓军,陈晓军看了之后还说是假的,我们让陈晓军开证明,陈晓军说"我们都不知道这个事,我也不会给你开证明",他让我们报警。后来马给我打电话要回裁定书,说在沈丘法院立案,我知道他在骗我,我也没有给他,今天我们就来你们这报警了。马和我发生性关系时射精了,我当时没有擦,我回家之后就把衣服洗了。马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我不知道。马有六十多岁,身高一米六左右,体型瘦,沈丘县老城乡人,他的电话是189××××0128.我今天来公安局是马又给我捎去一张扶沟县法院的传票和一张写有我名字的稿纸。我当时不知道他的名字怎么写的,我找人打印控告书时就把他的名字打成马了。马某某是2014年4月23日上午通过沈丘至界首的公交车给我捎过去的,是用邮政快递包装袋给我装的,并封口,上面写的有我的名字和地址及电话。包装袋内装的是扶沟县人民法院传票,(2014)扶表字第156号,审判员陈站祥,并有扶沟县人民法院红色印章,还有一张稿纸,写的是让我按要求办理。昨天上午我和肖某一块到扶沟县人民法院,找到审监庭,工作人员说我拿的传票是假的,和他们法院的传票就不一样,盖的章也是假的,他们单位的章上面的扶沟县的县字是繁体字,他们单位也没有陈站祥这个人。上次我把裁定书交给你们了,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文号是周民裁字(2014)第66号,并有红色印章。马某某把裁定书给我捎过去之后,我给他要我交的2000元钱的票据,他给我捎过去两张复印件,一张上面写的是收条,收到赵某某代理费1500元,一张是票据,再审诉讼费500元的票据。我和马某某通电话时都录音了,我把录音交给你们。2014年3月9日上午,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下午5点半到沈丘,和他一块到周口中级人民法院签字,卢井中也要去,我怕在周口见到卢井中后,卢井中会打我,我不敢去,我就给肖某打电话,让他和我一块去周口,下午我和肖某在界首汽车站碰的面,我们两个坐车到沈丘下车后,我们又到沈丘沙河南汽车站,给马某某打电话,一直打不通,到晚上19点多才和马某某联系上,马某某说太晚了,让住到沈丘,我不同意,我怕在沈丘碰到卢井中,我要求去周口,我们三人就坐了一辆出租车到周口。我们到周口后吃了饭,我们三人到育新街育新旅社,我掏钱开了三个房间,我住在278房间,肖某住208房间,马某某住218房间,我们都各自进了房间之后,马某某让我和肖某到他房间,他说有事安排,到他房间后,他给说了几件事,我也记不住,他写了两三张东西,让我签字,签完字之后,老马给老肖一份材料,然后我们就各自回房间了。我回到房间有四五分钟左右,老马去敲我的房间门,给我说"赵某某你来我房间给你说点事",我问啥事,他说"你到我房间我给你说",然后我就到他的房间,我一进房间,他就搂着我往床上推,我嗓门高,我说"你这是干啥",他嘟囔了一句啥我也没有听清,这时老肖在门口外面说"老马你写这啥材料,这材料错的很",这时老马就松开我去开门,我就趁机回房间了,我到房间拿点纸就去二楼的厕所了,我在厕所有两三分钟,我就回到房间,房间没有开灯,我一进房间老马就搂着我往床上推,我就大声说"你这是干啥的",他就把我推倒在床上,趴到我身上,用身子压住我的右胳膊,我就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人了",他就用右手捂着我的嘴不让我喊,用左手脱我的裤子,因为我的左手残疾,我也反抗不了,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把自己衣服脱掉的,他把我的裤子和裤头一块撕扯掉后,他就趴到我身上开始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一直在哭,他一直捂着我的嘴,不让我喊,他和我发生性关系有10来分钟,老肖把门踢开,老肖打开灯,看到老马在我身上趴着,老肖过去按着老马就打,我就赶紧找衣服穿衣服,老肖打了老马之后,说"你干这啥事,你知道我给她哥啥关系,你对得起人么,我报警",老马光着身子跪到老肖跟前给老肖磕了几个头,不让老肖报警,并说"这事你让咋办就咋办",老肖说"你把你强奸的事写一下",老马穿上衣服,我从包里掏出材料纸,老肖从兜里掏出笔,老马就拿着纸和笔趴到床头柜上写,写好之后,老肖让他按手印,他回房间拿印油时就跑了,然后我和老肖也走了。上次我没有说清楚,当时我上面穿的是保暖衣,他没有脱我的保暖衣,只把我的裤子和裤头脱掉了。老马和我发生性关系时射精了。老马写情况时没有人逼他,老肖只说了句"你不让报警,把你强奸的事写一下",他就自己写了,内容也是他自己写的。老马写完保证书,都一直是我拿着,就我在上面写了一句话,没有其他人再在上面写东西,这个东西只有我们三个人知道,没有其他人知道。当时不报警是因为老马不让报警,事后我想着这事让别人知道了也不好,他要能把我的离婚案件给我办好,我也就不报案了,后来他一直用假法律文书欺骗我,我感觉到他让我来周口,就是为了强奸我。3、证人证言:(1)肖某证言:2014年4月14日:赵某某被强奸的事我知道。今年正月十八,我在界首见到赵某某的姐夫哥,我们在闲聊中他给我说他妹赵某某离婚的事,问我在沈丘有没有关系,我当时答应他帮他问问,后来我想到马某某,我就给马某某打了个电话,马某某当时就同意帮忙办理,正月二十二,我和赵某某到马某某家,找到马某某,马某某看了赵某某的材料后,许诺说100%能办好,并收取赵某某2000元代理费,并让赵某某为他写了一份委托书,之后给赵某某说你等着拿判决书吧,后来我们就走了。2014年3月9日,赵某某的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赵某某一块到周口中院签字,下午4点多,我和赵某某到沈丘至周口的汽车站,和马某某联系一直联系不上,我们等到晚上7点多,才和马某某联系上,马某某让住到沈丘,第二天再去周口,赵某某不同意,她怕在沈丘碰到卢井中,要求去周口,我们三人就坐了一辆出租车到周口,到周口饭店附近下的车,我们下车后在附近吃了饭,吃饭之后我们到育新旅社,在登记房间时,我考虑到赵某某经济困难,我就给赵某某说"开两个房间,我和老马一个房间,你自己一个房间",老马说"开三个房间吧,一个人一个房间方便",赵某某就开了三个房间,我住在208房间,老马住218房间,赵某某住278房间,我和老马住隔壁,老马让到他房间安排点事,我和赵某某就到他房间,在房间内老马给赵某某记录了一份笔录,他给赵某某说"我给我老表说好了,你这个案件得异地审理",以前他说他老表是周口中院院长,记录完毕后,老马给我一份他为我写的材料,我和赵某某就各回房间了,我回到房间看老马给我写的材料,我看他写的不行,我从房间出来找老马,走到老马房间窗户时,我听到赵某某在老马房间里说话,具体说的啥我没有听到,我就喊老马"你把材料写错了,错哩很",老马把房间打开,我进到老马房间,赵某某勾着头就出去了,我当时也没有多想,老马给我说"你不看是啥时候了,我正考虑明天咋办她(指赵某某)这个事,有啥事明天再说",我看他不高兴,我就说"明天再说吧",我就回房间继续看老马写的材料,我看了约有一二十分钟,我听到赵某某在喊,我就从房间出来,站在门口听到赵某某在说话,说的啥听不清楚,我就到赵某某房间门口,我用脚尖踢了一下门,门就开了,我伸手将灯开关打开,我看到老马光着身子在赵某某身上趴着,我看到非常生气,我过去朝老马脸上扇了两巴掌,我给他说"你做这事可对得起人么,你知道我给她哥是啥关系,你叫我给他哥咋交差,我这就报警",他就要穿衣服,我把他衣服攥在手里,我不让他穿,他光着屁股跪到我跟前,他说"你别报警,我给你磕头",他就给我磕了三个头,说"这事你让我咋办就咋办",我考虑着赵某某离婚的事第二天还要他帮忙,我就给他说"你把你今天强奸的事写一下",他就光着屁股在赵某某房间内写了一张纸的东西,写完之后,我给老板要印油让老马按指印,老板说没有印油,我给老马说"把你的印油拿过来按手印",我把他的衣服给他,他穿上衣服回房间了,我在看他写的什么内容,我们等了有10分钟,不见他过来,我就到老马房间,发现老马已经走人了,我回到赵某某房间,赵某某在哭,我给她说"老马走了",我就下楼去找老马,也没有找到,我回到赵某某房间,给哦赵某某说"老马在周口认识人多,咱也换个地方住,他别一会找人过来把他写的东西抢走了",赵某某就同意了,我们两个一块又换个地方住了一夜,第二天早上和老马联系,一直联系不上,赵某某让我用公用电话给她丈夫卢井中打电话问问,我给卢井中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啥时候到周口,他说"我去周口干啥",我问"没有人通知你来周口么",他说"没有",他就开始问我是谁,我没有说就把电话挂了,我们知道老马是骗我们来周口的,我就和赵某某回界首了。后来听赵某某说老马经常给他打电话要他写的东西,赵某某没有给他,3月26日老马从车上给赵某某捎去一份裁定书复印件,4月1日老马又给赵某某捎去一张带有红色印章的裁定书,老马说是原件,赵某某给沈丘法院的一个法官打电话问情况,法官给她说"现在马某某没有代理案件的资格了,别被他骗了",后来我和赵某某一块到周口,找到裁定书上面打印的陈晓军法官,陈晓军说裁定书是假的,让我们报案,今天我们就来你们这里报案了。老马叫马某某,有60多岁,身高一米六左右,家是沈丘县老城镇马楼村,电话是189××××0128.赵某某的裤子脱掉了,上衣没有脱掉,马某某的衣服脱完了。我和马某某认识有十多年了。3月9日之后,马某某又和我联系过,他给我说让我给赵某某的家人说说,把他写的东西给赵某某要过来,我给他说"现在她家人很生气,你要把她的离婚案件办好了,还有可能要过来,如果办不好,估计要不回来",我问他"让你按手印哩,你咋跑了",他也不说话。马某某写东西时没有人强迫他,我当时要报警,他不让报警,我让他把强奸的事写一下,他就同意写了。马某某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我不知道。2014年4月26日:马某某写保证书时我没有逼他,当时我在自己房间内,听到赵某某大声说话,但我听不清她说的啥,我就到赵某某房间门口,听到赵某某还在大声说话,我就朝门上踢了一下,就把门踢开了,我进到赵某某房间内,我先把灯打开,看到马某某在赵某某身上趴着,我就很恼火,我上去朝马某某头上和脸上各乎了一巴掌,我给他说"老马,你弄这事可对得起人,你知道我给他哥是啥关系",我掏出手机就要报案,他随即跪到我跟前搂着我的腿给我磕了三个头,给我说"老肖,你别报警,这事你让我咋办我咋办",我说"那你把你强奸的事写一下",我从赵某某的包里找出我的纸,我从身上掏出笔,我把纸和笔给他,他就在房间内的茶几上写了。他当时在床上,我一只手按住他的胳膊,一只手朝他脸上头上打的,也没有把他从床上打下去。我打马某某时,赵某某没有吭声,也没有拦,赵某某在哭着穿衣服。我当时只给他说"你把你强奸的事写一下",我也没有要求他写具体的内容,因为我的眼不好使,他写的时候我也没有看,他写完之后给我说"写完了",我给他说"你按个指印",我到房间门口喊老板,问老板有印色没有,老板说没有,我给老马说"你那不是有印色么",他就到他房间拿印色去了,我拿着马某某写的保证看他写的啥内容,我也没有看清他写的是啥,我和赵某某在房间等了有10来分钟,也没有等到他,我到他房间一看,人已经走了,我到外面旅馆外面找也没有找到。老马是我说让他写情况时,他同意写,在我给他找纸的时候,他就把衣服穿上了。赵某某上身穿着保暖衣,下身没有穿衣服。马某某当时把保证写好后,他当时签名了,他写好后,赵某某在上面写了一句情况属实的字样,其他没有人在上面写字。我和马某某认识好多年了,没有啥矛盾,有时还经常打电话,不是和他熟悉,我也不会找他代理赵某某的案件。十几年前,我们当地的一个叫肖浩友的人把我打成轻伤,我一直在告肖浩友,后来我知道肖浩友把沈丘的一个叫黄杰的人打残了,我就找到黄杰的父亲,黄杰父亲说黄杰的案件由马某某代理,我就找到马某某,我把情况给马某某说了一下,马某某让我的材料和黄杰的材料整合到一块告肖浩友,之后我就和马某某熟悉了,之后我们就经常来往,他给我写材料,帮我告肖浩友,他一直没有代理我的案件。3月9日,我们一块到周口后,马某某还给一份他给我写的材料,他还说和我一块去北京告肖浩友,后来出了赵某某这个事之后,马某某还联系我去北京告状。3月9日,我们来周口是马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让赵某某和他一块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字,马某某给赵某某说卢井中也要来周口签字,赵某某害怕不敢来,赵某某的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和赵某某一块来周口,我和赵某某在界首汽车站碰面后,我和赵某某都给马某某打电话,一直都打不通,当时我们还犹豫去不去沈丘,我们到沈丘后还是联系不上马某某,我们两个当时都非常急,一直等到晚上19时许,才和老马联系上,老马让住沈丘,赵某某不同意,怕碰到卢井中,我们三人就坐了一辆出租车到周口。(2)张润证言:我在育新街西段自己经营了一家育新旅社。2014年3月9日晚上有两男一女在我旅社住宿,当时他们登记了三个房间,是一男一女过去登记的,是那女子付的60元钱房费。他们当时住的是278、208、218三个房间,他们到房间后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听到他们在房间内有大声说话,我当时在给其他客人登记房间,我也没有上楼去看,他们大声说话持续有五六分钟,我给客人登记结束,就听不到声音了,过有两三分钟,一个老头下来,他问我"老板有印油没有",我说"没有",我问他"你们在楼上干啥的,弄那么大声音",那老头说了一句什么我没有听清楚,那老头又上楼了,过有10分钟左右,从楼上下来一个老头走了,又过了有三四分钟左右,一个老头和一个女子下楼,他们给说"那个老头走了,俺去找他去,把房间退了",我退给他们30元钱,他们就走了。那两个老头都有60多岁,个子都不高,那女子有40多岁,身高一米七左右,具体的情况我也想不起来了。4、书证(1)受案登记表1份(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3)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情况说明一张。(4)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始印章印模十八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件与原件(本)核对无异”印章印模十八枚。(5)扶沟县人民法院印章印模九枚。(6)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证明一份。(7)扣押物品清单两份、扣押书证13份。(8)扣押的周民裁字(2014)第66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9)扣押的马某某书写的保证书一份。(10)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书写的情况说明一份。(11)赵某某书写的控告书一份。(12)周口市中心医院病危通知书。(13)周口市看守所于2014年7月1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份(侦查卷:P112)(14)马的手机189××××1028能话清单1份显示:2014年3月8日16时57分,主叫151××××4819(赵某某手机号)(15)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马某某笔迹的鉴定意见豫中允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第17号鉴定意见:2014年3月9日保证书内容是马某某一人所写,不存在他人添加内容。5、视听资料:赵某某提供的其与马某某电话时的录音。6、辨认笔录2份。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某某为了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伪造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扶沟县法院的传票,并伪造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扶沟县人民法院的公章印影,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马某某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要求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代理费2000元,赔偿费2000元,差旅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当庭对代理费2000元,差旅费3000元没有异议,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且所要求精神抚慰金在刑事案件中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代理费2000元,赔偿原告人差旅费300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审判长关海审判员赵平安审判员黄华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书记员张瑾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声称可以疏通关系办理取保候审收取家属73万获刑十二年因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完全相反被控放火罪被告最终宣告无罪刑侦副队长主动联系嫌疑人表示可以花钱消灾获刑超两年又一起公诉机关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提交的刑事判例因超时讯问、未录音录像、在看守所外讯问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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