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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辩护范例:本案何某盗窃为何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H某驾驶租来的轿车从上饶窜至景德镇市某小区盗窃。在某小区,被告人H某攀爬进入×栋×××室盗窃,盗得现金2000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阿玛尼女士手表一块。被户主Y某的母亲发现后,H某将Y某母亲拖入卫生间,把卫生间的门关上后逃离。案发后,阿玛尼女士手表被追缴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手机已被销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H某入户盗窃,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被被害人发现后,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6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英华律师作为H某的辩护人,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即证人证言的审查与认定。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本案中,被告人H某在公安机关总共做了八次讯问笔录,始终承认自己进入景德镇市某小区×栋×××室盗窃的事实,在被一个女房主发现大叫“有贼”后,立即从爬进她家的水管爬下去离开了,从未说过与女房主有过肢体接触,前后完全一致,可信度极高,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H某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唯一证据是检察机关对被害人Y某母亲所作的《询问笔录》。但是,对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Y某母亲的陈述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其一,被害人Y某母亲年满75周岁,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严重衰退,足于影响其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其二,Y某母亲是本案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其三,没有任何证据与Y某母亲的陈述相互印证;其四,Y某母亲的陈述与被告人H某的供述截然相反,严重矛盾。
至于被害人Y某的陈述,是说自己在家中睡觉,她母亲惊慌失措跑来告诉她有小偷,小偷把她母亲拖到卫生间,并把卫生间的门拉上了。可见被害人Y某不是直接感知,而是听母亲告知,仍然属于被害人Y某母亲的陈述,不能作为其他证人证言与Y某母亲的陈述互相印证。否则的话,Y某母亲告知了100人,岂不变成了有100个证人证言与Y某母亲的陈述相互印证,严重违背法理。
综上可见,被害人Y某母亲的陈述属于典型的孤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与被告人H某的供述严重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显而易见,公诉机关在此情形下指控被告人H某犯有抢劫罪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法院不应采信。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构成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认定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000余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判处被告人H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本案如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入户抢劫罪名成立,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原创:16则法官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警醒反思:25则警察涉嫌犯罪案例汇编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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