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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如何定性

犯罪嫌疑人钮某,男,22岁,系某镇无业青年。2001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钮某到本镇公路边等公共汽车时,看见女青年王某、男青年李某也在等车,钮某就上前问王某:“你有没有和李某睡过觉?”,王某见是镇上有名的“无赖”钮某,便不予理睬并躲到一边,钮某继续走上前去对王某说:“你让我抱一抱。”王某骂其一句:“神经病!”后跑开,过了一会儿,钮某乘王某不注意时从背后将其拦腰抱起,王某拼命挣脱,钮某恼羞成怒,猛打其一记耳光,致王某轻伤。对犯罪嫌疑人钮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钮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钮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在向王某提出搂抱要求遭拒绝而且乘机搂抱不成后,钮某由于自己的意愿不能得到满足,便起报复之心、伤人之意;客观上钮某实施了打王某一记耳光的伤害行为,致王某轻伤。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从钮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钮某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获得不健康的心理满足,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肆意挑事、无理取闹,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钮某的行为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至于搂抱王某不成只是无理取闹的表现和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钮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钮某主观上具有猥亵妇女的故意。为了寻求性刺激,钮某向王某无故提出要抱一抱的要求,其猥亵的故意显而易见;客观上钮某实施了搂抱女青年王某的行为。在王某拒绝其要求后,钮某乘其不备强行将其抱起,在被挣脱后,又殴打王某致轻伤,其殴打行为只是其强制猥亵行为的延续。在公共场所搂抱不成殴打致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第一、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都是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要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这二个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明显的伤害目的,并具有特定的伤害对象,客观上表现为使他人人身受到伤害;而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没有改变,是为了寻求某种精神刺激和心理满足。本案中钮某虽殴打王某致轻伤,但钮某与王某并未有其它纠葛,钮某打人的起因是王某没有满足其提出的无理要求,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等多个罪名,对寻衅滋事罪又规定了四种表现形式,其中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本案中搂抱不成殴打致人轻伤是定寻衅滋事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从其主观动机和侵犯客体来分析。虽然两罪在主观上表现的流氓动机没有改变,但两罪的主观动机不尽相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是寻求不正常的精神刺激、不正常的心理需要;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观动机是寻求性方面的刺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人身权利。本案中钮某搂抱王某的行为是为了寻求性刺激,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不应定为寻衅滋事罪。第三、本案应定强制猥亵妇女罪,且属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强制猥亵妇女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搂抱、抠摸、亲吻等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本案中钮某见到王某后便口出秽言,问其是否同李睡过觉,王某不理他后,其为进一步满足性刺激,又提出抱一抱的无理要求,在被拒绝后,强行将其抱起,遭到反抗后,又出手伤人致轻伤,因此,无论其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都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殴打只是其强制性的表现。而且所实施的场所是公共车站,属公共场所,行为是当着李某等人面进行的,属当众。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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