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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多级主犯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所谓多级主犯,是指当一个犯罪有多个量刑幅度时,在不同级差量刑幅度里,同时存在多级差主犯的情形。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有三级量刑幅度(即数额较大为一级、数额巨大为二级、数额特别巨大为三级);贪污罪和受贿罪有四级量刑幅度;敲诈勒索有两级量刑幅度,等等。在上述多级差量刑幅度犯罪中,有时可能同时既有数额较大的主犯,又有数额巨大的主犯,或者在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各个量刑幅度中都有主犯。这就是所谓的多级主犯现象。下面以一案例说明。
赵某于1995年3月至11月,先后邀约纠集孙某、李某、周某盗窃作案6次,计盗窃现金及物资折款价值15000余元。1995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赵与曾在一起打过工的张某(曾因盗窃两次被拘留)相遇,两人在交谈中,都谈到了各自的盗窃“收获”。张某便要求加入赵某的盗窃团伙,赵表示同意。下午,赵便约来孙某、李某、周某与张某相识。晚上,赵、张等5人到餐馆吃饭。张要求赵选个地方搞点钱。赵提出到两公里外的一个商店盗窃,张等4人都同意。后因下雨而未去。次日,因赵妻要回老家看父母,赵便随其妻一同回去。三天后,张得知赵已出门,便找到孙某、李某、周某,提出找个地方搞点钱。孙某提出还是到上次没去的那个商店搞,张说太远,并提出就盗窃附近的某个体小商店。孙等同意。于是到个体小商店,张叫李、周分别在两侧望风,自己与孙某入室盗窃。张用起子撬门入室,又撬开抽屉锁,盗窃现金860余元。孙盗窃香烟4条,计算器一个,共价值150余元。在1995年12月下旬至1996年1月上旬的20多天里,张共邀约纠集孙、李、周盗窃作案4次,盗窃现金及物资折款价值3300余元。1996年1月下旬赵从外地回家,张邀约孙、李、周设宴为赵接风,吃饭后因张某在酒店收银处行窃时,被当场抓获,盗窃未遂,其罪行因此暴露。本案5名被告人共盗窃10次,总价值18300元,其中赵为主盗窃6次,价值15000元;张为主犯4次,价值3300元;孙、李、周三人分别参与赵、张作案10次,各参与盗窃价值18300元。
在上述犯罪地,盗窃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是: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5000元为巨大起点;2万元为特别巨大起点。根据本案5名被告人之间的盗窃数额的差异,5被告人应分别适用两个不同级差的量刑幅度,即张某应适用第一级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赵某、孙某、李某、周某应适用第二级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在适用第二级量刑幅度的4个被告人中,赵为主盗窃达15000元,占共同盗窃的主要部分,因而赵属于该级犯罪的主犯,其他3个被告人为从犯。因为他们既在与赵共同盗窃中处于从属地位,也在与张共同盗窃中处于从属地位。但对张则不能作为全案的从犯对待。因为张只参与了部分共同盗窃,所盗数额只是较大,应在第一级量刑幅度内量刑。但他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因而,应属于一级量刑幅度的主犯。在这个案件中,就出现了赵某和张某都是主犯的多级主犯现象。
多级主犯主要存在于以数额犯(情节犯不宜划分)为主的团伙性共同犯罪之中,特别是在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中居多。在团伙犯罪中,由于犯罪次数较多,犯罪成员结构松散,人员亦不完全固定,各成员参与犯罪次数有时并不相同,在每次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因而,就会出现在同一犯罪团伙中,适用多级量刑幅度的情况。有时就有可能出现多级主犯的现象。可见,多级主犯有如下几个特征:1.必须是多级量刑幅度的犯罪;2.必须是共同犯罪;3.必须是多次犯罪;4.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数额级差;5.在两个以上的级差犯罪中都有主犯。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忽视多级主犯的划分,往往只划分单级主犯,常把下一级主犯作上一级从犯对待。如上述案例,司法部门实际只认定了一个单级主犯(即赵某),并没有划分多级主犯,即没有将张某作为第一级量刑幅度里的主犯,而把张某作为全案的从犯对待。这是不科学的,既不符合共犯理论,也会造成适用刑罚不当。
由此可见,划分多级主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划分多级主犯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需要。从理论上看,在多级量刑幅度里,不同的量刑幅度适用于不同的犯罪;不同级差的主犯应在不同量刑幅度里得到从重处罚。如果不划分不同级差主犯,将下一级差的主犯作为上一级差的从犯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因为他未参与全部犯罪,不应对他未参与的犯罪负责,而将其作全案从犯处理,实际上是扩大了其罪行范围;二是他本是主犯,而作为从犯对待,不符合共犯分类理论。从刑法理论来看,除教唆犯外,主要是根据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其分为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如果不划分多级主犯,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作为从犯处理,实际上是混淆了主从界限,颠倒了主从关系。
2.划分多级主犯,有利于区分各共犯的罪责。团伙性共同犯罪各共犯的罪责认定和刑罚适用,是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犯罪。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对共犯的性质定性错误,即各共犯属于什么性质的共犯,是主犯性质,还是从犯性质?没有认真加以区分和确认。而划分主犯的过程,就是确认罪责大小的过程。划分多级主犯就是全面确定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过程,从而避免忽视各共犯在不同量刑幅度里的地位和作用。如有的共犯只参与犯罪一次,但他在这一次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他就可能成为该犯罪量刑幅度里的主犯。
3.划分多级主犯,有利于正确适用刑罚。正确认定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在多级量刑幅度里,不区分多级主犯,笼统地将全案作单级主从犯处理,会造成量刑不当和适用刑罚错误。仍以上述张某为例,张本是盗窃一级量刑幅度里的主犯,应在一级量刑幅度里从重处罚,但司法机关却把他作为全案的从犯,使他在一级量刑幅度里得到了从轻处罚,这实际上放纵了犯罪。因为将张作为从犯处理,事实上只能按照数额较大的从犯处理,即在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张本来在4人盗窃3300元的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按照共同犯罪主犯承担责任的规定,张应当对盗窃3300元承担主要责任,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将其作为从犯,则应在一级量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会造成适用刑罚上的错误。因而对张应当认定为主犯。这就是在本案中同时出现双级主犯的情况。我们认为,这样区分,有利于划清个共同犯罪的罪责,有利于正确量刑。

王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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