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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发生在大连的北方航空公司“5·7”空难,在事发七个月后,日前被认定是乘客张丕林纵火造成的破坏事件。也就是说,一百多个鲜活的生命刹那间消殒在冰冷的海水里,不是天气原因所致,不是机械故障所致,而是人为的犯罪行为所致。这结果让我们在悲伤中警醒:警惕和防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已刻不容缓。
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对2001年3月16日凌晨发生在石家庄市的那场特大恐怖爆炸事件记忆犹新,今年9月南京江宁区汤由镇作厂中学又遭遇特大投毒事件,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此后,安徽安庆市、甘肃平凉、四川沐川等地又接连发生了多起投毒事件,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恐慌。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财产,其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罪分子本人往往都难以预料,甚至难以控制。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必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造成社会的心里恐慌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特别是防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成为我们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我国新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12个条文,30种罪名,可以说,对于惩治这类犯罪,我们拥有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相比较而言,薄弱和落后的是,我们对这类犯罪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这也正是令人担忧的地方。鉴于这类犯罪后果的广泛性与严重性,事后的惩罚不是目的,事前的防范,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才是根本。因此,增强防范意识,健全防范措施,既是目的也是我们努力的着眼点。
自美国“9·11”事件后,国际上反恐形势严峻,受国际大环境影响,中国难以置身其外。再加上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日益显现,犯罪分子蠢蠢欲动,怀着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实施犯罪行动,其中难免有少数铤而走险者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头脑中要时刻绷紧防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这根弦,政法机关要重视,其他单位和组织要重视,普通公民也要重视,从意识上提高,从思想上重视,是防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生的基础。的确,如果这根弦紧绷到每个人的头脑中,那个手段并不高明的犯罪分子靳如超就难以制造成那起特大爆炸案,百余人会免遭砖瓦压埋,数座楼房会免遭损毁……
在每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背后,我们都能找到管理上、措施上的漏洞。爆炸案暴露了我们在爆炸品管理及社区治安和监控方面的漏洞;在多起投毒案中,“毒鼠强”一再酿大祸,暴露了这一剧毒急性鼠药禁而不止,进而泛滥成祸的问题;犯罪分子将爆炸可燃液体带上了飞机,暴露了安检监控的薄弱环节。所以要想从根本上防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要在严格管理、完善措施上下功夫。尽可能估计到各种情况,并针对这些情况采取相应对策。事实上,我们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的过程也是与犯罪分子较量的过程,我们只有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才能斩断犯罪分子伸向公共安全的黑手。
“5·7”空难纵火案终于告破,可以告慰那些在天的亡灵了。但是,那些失去丈夫、失去妻子、失去父母、失去儿女的亲人们却永远难以抹平心灵的创伤。为了避免再次上演这样的人间悲剧,全社会要高度重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防范问题,让恐怖远离我们的生活。
法制日报
杨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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