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原则之一,它不仅是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那么,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该原则呢?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理解和把握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和价值
关于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一般将其理解为与公开审判同义。笔者认为,二者是不同的。审判公开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从而实现透明审判的诉讼原则。公开审判只是审判公开的一个方面,一个形式意义的方面。公开审判是相对于不公开审判而言的,主要指庭审方面;而审判公开除此而外,还要求审判过程中实体信息的充分公开;同时,审判公开的形式除了庭审公开外,还有其他的形式,如通过媒体进行公开等。即使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也要向当事人体现审判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与公开审理的案件并无二致。
审判公开原则是刑事审判各环节都应遵循的诉讼原则,它体现了现代司法所追求的诉讼理念,即以透明审判取代“暗箱操作”,从而实现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处理上的公平、公正。审判公开的价值在于,它不仅把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提高了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工作责任感,促进和保障了司法公正,它还能够增强法院的司法权威和裁判的公信力,通过审判公开实现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信赖和无猜疑。正如英国上议院法庭的雅建臣勋爵指出的:“整体而言,公开审讯……是赢取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尊重的最佳方法。”
二、要首先确保程序上的公开
程序上的公开,也即形式公开,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要以特定的形式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庭审的过程要向社会公开,除了被依法禁止的人以外,任何公民都可以参加旁听,而且法院应为公民实现这一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要允许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实现舆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媒体报道是现代社会公民实现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在没有旁听庭审的情况下还可间接了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情况。第三,应积极探索其他形式公布审判信息。除了庭审的公开审判外,还可以其他形式公开审判信息,以实现更大深度和广度的审判公开。如张贴裁判文书、定期以公报形式向新闻媒体通报案件审判信息、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大要案情况等,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把审判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查询,以适应信息时代对审判公开的要求。
三、要努力实现最大限度的实质公开
实质公开,即内容上的公开。审判公开不仅要体现在形式上,还要有实质内容。其要求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内容,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实质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及时送达和告知被告人受指控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要从程序公正出发进行证据展示,公开当事人拟出示证据。二是在审判过程中要公开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情况以及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情况等。法院不得私下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更不得未经公开质证而采信证据。在法庭上,公诉人、当事人等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反驳,法院对证据的认证、对事实的认定也应当庭公开进行。三是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判的全过程。为了切实体现审判公开原则,裁判文书必须公开宣告,而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必须在内容上包括审判的全过程和证据、事实等详细情况,以及法律的说理等各个方面。四是在程序方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要体现公开。开庭的时候,审判长要宣布案由、案件的由来、审级等,让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知晓。要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名单,以及对上述有关人员的申请回避权。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辩护权、举证权以及最后陈述权等。对自诉案件和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程序,也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公开进行。
四、要把握好公开的程度
在刑事诉讼中强调贯彻执行审判公开原则,但也不能违法公开和不合理公开。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进行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公民隐私、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其次,根据惯例,审判人员的内部评议意见是不公开的,目前有的法院在判决书上公开合议庭的评议意见,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尤其对刑事案件更不应公开法官的个人意见,防止被告人做出对审判人员个人不利的行为,特别在判决还没有作出之前更要注意做好内部讨论意见的保密工作。再次,对“公开宣判”要有正确的理解。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有人就认为公开宣判必须和公开开庭一样,首先进行公告,然后在特定的场所(主要指法庭)公开宣告判决,并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另择日期公告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存在当庭宣告判决的程序。”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法律规定对判决应公开宣告,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告,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庭向当事人宣判,而后再以其他形式(如电视录播、新闻发布、张贴判决书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判决内容,这并不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相反,对本该当庭宣判的案件再另行开庭宣判,则是有违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原则的。又如二审书面审理发回重审的裁定,向当事人送达时也可以不再公开开庭宣告,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重审中还有机会在法庭上公开;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形式应该是灵活的,在实践中应具体把握。
中国法院网
朱千里
一、要理解和把握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和价值
关于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一般将其理解为与公开审判同义。笔者认为,二者是不同的。审判公开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从而实现透明审判的诉讼原则。公开审判只是审判公开的一个方面,一个形式意义的方面。公开审判是相对于不公开审判而言的,主要指庭审方面;而审判公开除此而外,还要求审判过程中实体信息的充分公开;同时,审判公开的形式除了庭审公开外,还有其他的形式,如通过媒体进行公开等。即使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也要向当事人体现审判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与公开审理的案件并无二致。
审判公开原则是刑事审判各环节都应遵循的诉讼原则,它体现了现代司法所追求的诉讼理念,即以透明审判取代“暗箱操作”,从而实现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处理上的公平、公正。审判公开的价值在于,它不仅把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提高了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工作责任感,促进和保障了司法公正,它还能够增强法院的司法权威和裁判的公信力,通过审判公开实现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信赖和无猜疑。正如英国上议院法庭的雅建臣勋爵指出的:“整体而言,公开审讯……是赢取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尊重的最佳方法。”
二、要首先确保程序上的公开
程序上的公开,也即形式公开,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要以特定的形式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庭审的过程要向社会公开,除了被依法禁止的人以外,任何公民都可以参加旁听,而且法院应为公民实现这一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要允许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实现舆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媒体报道是现代社会公民实现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在没有旁听庭审的情况下还可间接了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情况。第三,应积极探索其他形式公布审判信息。除了庭审的公开审判外,还可以其他形式公开审判信息,以实现更大深度和广度的审判公开。如张贴裁判文书、定期以公报形式向新闻媒体通报案件审判信息、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大要案情况等,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把审判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查询,以适应信息时代对审判公开的要求。
三、要努力实现最大限度的实质公开
实质公开,即内容上的公开。审判公开不仅要体现在形式上,还要有实质内容。其要求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内容,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实质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及时送达和告知被告人受指控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要从程序公正出发进行证据展示,公开当事人拟出示证据。二是在审判过程中要公开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情况以及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情况等。法院不得私下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更不得未经公开质证而采信证据。在法庭上,公诉人、当事人等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反驳,法院对证据的认证、对事实的认定也应当庭公开进行。三是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判的全过程。为了切实体现审判公开原则,裁判文书必须公开宣告,而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必须在内容上包括审判的全过程和证据、事实等详细情况,以及法律的说理等各个方面。四是在程序方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要体现公开。开庭的时候,审判长要宣布案由、案件的由来、审级等,让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知晓。要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名单,以及对上述有关人员的申请回避权。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辩护权、举证权以及最后陈述权等。对自诉案件和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程序,也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公开进行。
四、要把握好公开的程度
在刑事诉讼中强调贯彻执行审判公开原则,但也不能违法公开和不合理公开。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进行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公民隐私、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其次,根据惯例,审判人员的内部评议意见是不公开的,目前有的法院在判决书上公开合议庭的评议意见,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尤其对刑事案件更不应公开法官的个人意见,防止被告人做出对审判人员个人不利的行为,特别在判决还没有作出之前更要注意做好内部讨论意见的保密工作。再次,对“公开宣判”要有正确的理解。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有人就认为公开宣判必须和公开开庭一样,首先进行公告,然后在特定的场所(主要指法庭)公开宣告判决,并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另择日期公告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存在当庭宣告判决的程序。”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法律规定对判决应公开宣告,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告,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庭向当事人宣判,而后再以其他形式(如电视录播、新闻发布、张贴判决书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判决内容,这并不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相反,对本该当庭宣判的案件再另行开庭宣判,则是有违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原则的。又如二审书面审理发回重审的裁定,向当事人送达时也可以不再公开开庭宣告,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重审中还有机会在法庭上公开;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予以公开。公开的形式应该是灵活的,在实践中应具体把握。
中国法院网
朱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