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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单位犯罪刑罚制度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刑是附加刑,然而在单位犯罪中,罚金刑是对构成犯罪的单位适用的基本刑罚和惟一的刑罚处罚方法。这种单一的刑罚处罚方法与目前我国单位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严重性等特点极不适应,有必要加以完善。
一、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完善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
在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只能适用和依赖罚金刑去惩治单位犯罪。但是,单纯适用罚金刑,很难达到真正遏制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要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就必须考虑如何限制甚至剥夺单位的某些权利,使单位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从而达到预防单位犯罪的目的。因此,在立法中,应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将罚金刑规定为既是主刑又是附加刑,并建立以应用罚金刑为主,以应用其他刑罚方法为辅的科学的刑罚体系,才能有效遏制单位犯罪的发生。
二、扩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刑罚遏制单位犯罪的威慑力
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同样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有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从而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单位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公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对这些单位仅适用罚金刑难以遏制其犯罪行为,惟有适用没收财产刑才能真正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如将没收财产刑分为没收全部财产、没收部分财产、没收非法财产等,则没收财产就可以适用于所有单位犯罪,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而且也使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适用刑罚具有选择性。
三、在刑法中增设资格刑,以有效遏制单位犯罪
在国外,许多国家对单位犯罪除适用罚金刑外,更是大量地适用资格刑,如禁止单位在一段时间内从事某项业务活动,或者限制单位从事某项业务活动,或者剥夺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权利,或者解散单位团体等。然而,在我国,禁止、限制单位权利或者剥夺、取消单位资格的处罚措施并不是作为刑罚规定的,而是作为行政处罚措施适用。对单位犯罪如果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中的“停业整顿”或“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则可以使犯罪单位失去生存条件而结束其存在的基础。为此,根据我国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国外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行政法规中的那些严于刑罚的行政处罚措施上升为刑罚措施,使其成为适用于单位的刑罚措施,这样不仅可以协调行政措施与刑罚措施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使单位犯罪的刑罚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有利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
中国法院网
吴 鹏  苏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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