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是指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接受控辩护双方的当庭询问和质证。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担任本案的证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请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已成为某些检察院公诉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那么,承办案件的警察到底该不该出庭作证?笔者认为,无论从立法、理论、实践等诸多方面考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都有其显而易见的诉讼价值。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理顺检警关系。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互相独立、检警分离的状况。但从职能分工来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承担着共同的追诉职能。目前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引导侦查机制,就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导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力,使警察成为检察官的助手和控诉支持者。因此,警察必要时出庭作证,以言词方式向法庭说明自己收集的证据系合法所得,一方面可保证检察官的控诉获得成功,同时也可有效反驳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
二、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解决非法取证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警察刑讯逼供等非法 取证行为在某些地方还相当普遍,这与警察不出庭作证恐怕不无关系。因为在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辩护方无法对警察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很难揭露并证实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通过交叉询问揭露警察证言中的矛盾和不实之处,也有利于法官通过对警察的回答和表情的变化来判断警察的证言是否可信。同时,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无疑将加大警察的责任意识,培养其依法侦查的观念,从而减少非法取证行为。
三、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我国刑事庭审中,常常会出现被告人、证人以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为理由,当庭翻供、翻证。因为警察不能当庭作证同他们进行对质,法庭往往不得不宣布延期审理,以查清侦查人员是否有非法取证行为,这就常常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有违司法效率。而一旦警察能够当庭作证,无疑能有效地当庭戳穿被告人和证人的谎言而不必延期审理,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四、国外的司法实践及两高的司法解释提供了参考。警察出庭作证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如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传唤某个警察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也一样可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如法国的轻罪审判程序中,询问证人通常是先询问检察官的证人,警察最先,专家证人最后。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体现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却规定,警察有义务向法庭说明其收集的证据的来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0、341、343条。在这些规定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虽然体现得不够充分,但为立法上设立该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不管是从诉讼法理分析,还是从借鉴国外经验出发,承办案件的警察都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可在其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补充进去。
中国法院网
张 杰
一、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理顺检警关系。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互相独立、检警分离的状况。但从职能分工来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承担着共同的追诉职能。目前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引导侦查机制,就是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导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力,使警察成为检察官的助手和控诉支持者。因此,警察必要时出庭作证,以言词方式向法庭说明自己收集的证据系合法所得,一方面可保证检察官的控诉获得成功,同时也可有效反驳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和主张。
二、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解决非法取证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警察刑讯逼供等非法 取证行为在某些地方还相当普遍,这与警察不出庭作证恐怕不无关系。因为在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辩护方无法对警察进行当庭询问和质证,很难揭露并证实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通过交叉询问揭露警察证言中的矛盾和不实之处,也有利于法官通过对警察的回答和表情的变化来判断警察的证言是否可信。同时,设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无疑将加大警察的责任意识,培养其依法侦查的观念,从而减少非法取证行为。
三、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我国刑事庭审中,常常会出现被告人、证人以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为理由,当庭翻供、翻证。因为警察不能当庭作证同他们进行对质,法庭往往不得不宣布延期审理,以查清侦查人员是否有非法取证行为,这就常常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有违司法效率。而一旦警察能够当庭作证,无疑能有效地当庭戳穿被告人和证人的谎言而不必延期审理,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四、国外的司法实践及两高的司法解释提供了参考。警察出庭作证是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如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传唤某个警察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也一样可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如法国的轻罪审判程序中,询问证人通常是先询问检察官的证人,警察最先,专家证人最后。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体现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却规定,警察有义务向法庭说明其收集的证据的来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0、341、343条。在这些规定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虽然体现得不够充分,但为立法上设立该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不管是从诉讼法理分析,还是从借鉴国外经验出发,承办案件的警察都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可在其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补充进去。
中国法院网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