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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案情] 胡某在村外一偏僻处看见同村妇女李某路过,顿生歹念。于是胡某用毛巾将自己的脸蒙住,从李某身后抄去。将她按倒在地欲施暴。遭李某奋力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将胡某蒙在脸上的毛巾扯下,并抬起上身。胡某忙用手捂住自己的脸,意欲逃避。但被李某认出了他,并拖住胡某大骂。胡某见事已败露,便跪在地上,请求李某宽恕。后李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胡被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中对胡某的行为认定存在二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属未遂。因为胡某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李某的强烈反抗以及被李某认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的反抗程度以及被李某认出的胡某意志以外原因并非我国刑法规定的因罪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胡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本案中只提供了胡某停止犯罪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决定胡某放弃犯罪的不是李某的强烈反抗等原因,而是胡某在上述原因的推动下产生的放弃犯罪的主观意志。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
犯罪未遂是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罪犯意图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这种原因应该是“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意志以外原因是行为人本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些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止犯罪意志,使行为人本人的犯罪意志被迫中断,对犯罪意志起着削弱、不利、排斥的作用。而且意志以外的原因在量上应该是足以抑制犯罪意志的程度,对于这种程度的认为要以行为人主观感受为标准,以因素的客观性质和作用程度为必要补充。不利因素从主观感受和客观考察都达到了足以抑制犯罪意志程度的,毫无疑问应该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利因素的影响从主客观看都非常微小,不足以抑制犯罪意志力的,不能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应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犯罪未遂是被迫的,不是犯罪分子非不愿为而是其实不能为。犯罪中止是自动的,犯罪分子放弃犯罪并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在本案中,胡某在偏僻处看见他认识的同村妇女李某,顿生强奸歹念。在实施暴力强奸过程中,因被害人李某奋力反抗,使张某不能顺利实施其犯罪目的。李某的反抗在主观上出于张某的预料,阻止了胡某的犯罪意图,从客观上李某的反抗达到了一定程度,即将蒙在胡某脸上的毛巾扯下,并抬起上身,使胡某不能实施强奸行为,他的目的也不能得逞。胡某见犯罪不能得逞,就捂着脸逃跑,可见,胡某放弃犯罪,并不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因为发现强奸的对象是熟人而自动放弃强奸行为,而是胡某明知是熟人却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丝毫念头,在被迫实施不了强奸行为时,为掩盖其身份,怕被害人认出进而指认他犯罪,才产生恐惧心理逃走。所以说,胡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作者单位:江西省上栗县法院)
中国法院网
曾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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