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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1998年8月初,刘某以其承包的扬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物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到一刻字社私刻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章各1枚,后刘某用私刻的2枚印章伪造了1份签订日期为1998年7月2日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此向中国银行扬州分行申请住房贷款。同年8月12日,刘某与中行签订1份10年期个人住房借款人民币12万元的合同,又用私刻的公章及假冒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中行签订1份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8月20日,中行将12万元贷款打入刘某的物资经营部帐户。此后5天内,刘某以转帐或提现的方式付出11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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