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贾宝军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并有往来,二人平素均有吸毒恶习。某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购得海洛因约计0.1克。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其表弟房内。此间,被告人因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偏重)。当晚6时许,被告人提出吸食毒品,被害人因吸食过量昏迷,被告人先采用人工呼吸、注射盐水等措施进行抢救,未见好转,后又为被害人注射两支纳络酮,数小时后,被害人仍昏睡不醒,被告人于当日夜12时许乘出租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后乘机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注射过量吗啡类毒品中毒而死亡。被害人死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之母处理丧事共支出14822.90元。
据此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处理丧事所花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822.9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期届满后,被告人又提出撤诉申请。二审法院没有准许被告人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被告人应定强奸罪;并同时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
二审法院开庭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指出,此案应定强奸罪,二审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1.被告人具有奸淫目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认“就是想跟王某(被害人)睡觉,发生性关系”。“我想给她注射一针让她兴奋,好和她发生关系”。“利用这个毒品与王某(被害人)发生关系”。“就是让王某(被害人)高兴,对她施点恩,达到与她发生关系的目的”。类似的供认达五次之多。2.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起诉书中写到:“被告人欲再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被被害人拒绝,被告人不悦遂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评析?
此案有两个问题值得评析。一、对于被告人先上诉,上诉期满后又撤诉如何处理?二、刑事案件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是否有权对刑事部分的定性发表意见?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对此问题依法应当:一、进行审查;二、根据审查情况,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三、如果不准许撤回上诉,应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二审法院据此规定在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是严格执行了审理刑事案件程序方面的规定,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当中早有明确的规定。然而修改后的刑诉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近八年,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时是否有权对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发表意见,有些法官和律师并不是十分清楚。所以,有必要将此问题作以评析。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进行发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有权参加庭审辩论。
此案二审法官不但清楚地知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充分保证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一次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试想,如果二审法官不对此案做认真审查,就裁定准许被告人撤诉,那么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此时,即使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其作用显然不同于判决、裁定未生效之时。再试想,如果此案二审法官不清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刑事部分有权发表意见,不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或者对其意见听而不闻,那么此案二审就不能做到兼听则明。由此可见,程序公正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若干个环节,要想使整个案件的审理程序做到公正,必须使审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环环公正,一旦某一个环节失去公正,那么,后面的公正会失去意义。
针对此案,笔者最想说的是,尽管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为平等地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要将这种法条上的公正,在审理一个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鲜活地体现出来,离开法官的敬业,其中包括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忠诚是不可想象的。
人民法院报
潘 强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贾宝军与被害人王某相识并有往来,二人平素均有吸毒恶习。某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购得海洛因约计0.1克。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其表弟房内。此间,被告人因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偏重)。当晚6时许,被告人提出吸食毒品,被害人因吸食过量昏迷,被告人先采用人工呼吸、注射盐水等措施进行抢救,未见好转,后又为被害人注射两支纳络酮,数小时后,被害人仍昏睡不醒,被告人于当日夜12时许乘出租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后乘机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注射过量吗啡类毒品中毒而死亡。被害人死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之母处理丧事共支出14822.90元。
据此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处理丧事所花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822.9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期届满后,被告人又提出撤诉申请。二审法院没有准许被告人撤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被告人应定强奸罪;并同时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
二审法院开庭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指出,此案应定强奸罪,二审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是:1.被告人具有奸淫目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认“就是想跟王某(被害人)睡觉,发生性关系”。“我想给她注射一针让她兴奋,好和她发生关系”。“利用这个毒品与王某(被害人)发生关系”。“就是让王某(被害人)高兴,对她施点恩,达到与她发生关系的目的”。类似的供认达五次之多。2.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起诉书中写到:“被告人欲再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被被害人拒绝,被告人不悦遂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评析?
此案有两个问题值得评析。一、对于被告人先上诉,上诉期满后又撤诉如何处理?二、刑事案件已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是否有权对刑事部分的定性发表意见?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对此问题依法应当:一、进行审查;二、根据审查情况,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三、如果不准许撤回上诉,应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二审法院据此规定在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是严格执行了审理刑事案件程序方面的规定,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当中早有明确的规定。然而修改后的刑诉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近八年,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时是否有权对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发表意见,有些法官和律师并不是十分清楚。所以,有必要将此问题作以评析。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进行发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有权参加庭审辩论。
此案二审法官不但清楚地知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充分保证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一次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试想,如果二审法官不对此案做认真审查,就裁定准许被告人撤诉,那么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此时,即使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其作用显然不同于判决、裁定未生效之时。再试想,如果此案二审法官不清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刑事部分有权发表意见,不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或者对其意见听而不闻,那么此案二审就不能做到兼听则明。由此可见,程序公正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若干个环节,要想使整个案件的审理程序做到公正,必须使审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环环公正,一旦某一个环节失去公正,那么,后面的公正会失去意义。
针对此案,笔者最想说的是,尽管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为平等地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要将这种法条上的公正,在审理一个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鲜活地体现出来,离开法官的敬业,其中包括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忠诚是不可想象的。
人民法院报
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