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中,经常出现在同一案件中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即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对这种案件,应按什么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如何适用未遂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尚不一致。有的在定罪量刑时只以犯罪既遂额为根据,把未遂额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有的把未遂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但即没有分析未遂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在适用法律条文时,一律按既遂对待,未适用未遂条款,等等。在这些作法都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财产经济犯罪案件中,既遂额和未遂额都是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条文的根据。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要把既遂额和未遂额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作出判断。在适用法律条文时,未遂额既是适用基本犯罪条文和加重条文的根据,也是能否适用未遂条文的根据。由于未遂额在各个具体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一,在具体定罪和适用法律条文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在既遂额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而未遂额达到犯罪起点标准时(如贪污既遂额3000元,未遂额30000元;或者盗窃既遂额400元,未遂额10000元),情节严重的,仍可作为犯罪处理。但由于决定全案犯罪构成的基本数额是未遂额,因而应当适用未遂条文。
2、既遂额和未遂额分别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但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对此,应按二者之和作为定罪的根据。只要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一般可以认定构成犯罪。对于如何适用未遂条文,主要看未遂在全案中所占的比例,如果未遂额在全案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一半以上,一般应适用未遂条文。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未遂额与既遂额在整个案件中处于同等地位,未遂额已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据。但在对未遂考虑从轻量刑时,应兼顾到还有既遂部分,比主要是未遂或全部是未遂的案件,从轻幅度要小一些。
3、既遂额和未遂额分别均达到了犯罪构成数额标准,但分别属于两个不同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即有的为基本犯罪数额,有的为加重犯罪数额,如盗窃既遂额为较大,未遂额巨大。对此,应按加重数额适用法条,即适用数额加重犯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条款。如果基本犯罪额和加重犯罪数额之和,突破基本加重犯(即初级数额加重犯)的数额标准,应适用上一级的数额加重加重犯数额标准的,在适用加重条文的同时,也应适用未遂条文。
4、既遂和未遂额分别达到犯罪额标准,且分别在基本犯罪数额标准内,但二者之和达到加重犯数额标准,如盗窃既遂5600元
1、在既遂额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而未遂额达到犯罪起点标准时(如贪污既遂额3000元,未遂额30000元;或者盗窃既遂额400元,未遂额10000元),情节严重的,仍可作为犯罪处理。但由于决定全案犯罪构成的基本数额是未遂额,因而应当适用未遂条文。
2、既遂额和未遂额分别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但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对此,应按二者之和作为定罪的根据。只要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一般可以认定构成犯罪。对于如何适用未遂条文,主要看未遂在全案中所占的比例,如果未遂额在全案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一半以上,一般应适用未遂条文。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未遂额与既遂额在整个案件中处于同等地位,未遂额已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据。但在对未遂考虑从轻量刑时,应兼顾到还有既遂部分,比主要是未遂或全部是未遂的案件,从轻幅度要小一些。
3、既遂额和未遂额分别均达到了犯罪构成数额标准,但分别属于两个不同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即有的为基本犯罪数额,有的为加重犯罪数额,如盗窃既遂额为较大,未遂额巨大。对此,应按加重数额适用法条,即适用数额加重犯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条款。如果基本犯罪额和加重犯罪数额之和,突破基本加重犯(即初级数额加重犯)的数额标准,应适用上一级的数额加重加重犯数额标准的,在适用加重条文的同时,也应适用未遂条文。
4、既遂和未遂额分别达到犯罪额标准,且分别在基本犯罪数额标准内,但二者之和达到加重犯数额标准,如盗窃既遂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