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机构,为了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经集体决策或批准后,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的刑法所禁止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正确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是认定单位犯罪案件性质的前提,它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而且影响到刑罚后果的轻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往往以单位之名掩盖其个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影响到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对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认定作一分析与探讨。
一、主体条件
单位只有具有刑法上的主体资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两个层面对刑法意义上单位主体资格作出限定。
第一个认定标准是单位形式合法性。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一规定将单位的范围作出了界定;但对何为“单位”,刑法及《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应当在形式上符合刑法、《解释》、民法、公司法等法律作出的限定,其在经有关机关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才具有“单位”资格,否则即为非法律意义上的“单位”。
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公司、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解释》将私营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根据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划分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在私营企业四种类型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自然人个体经营进行注册,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情况较为突出,它是经济成分多元化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认定这类企业犯罪案件的性质,确定企业的性质是案件定性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产权不清、性质不明的企业进行认定时更要慎重,不能单凭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性质证明就简单认定,应当商请有权界定企业性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予以重新核定后再予以认定。
第二个认定标准是单位实质合法性,是指某种类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运作在实质上必须合法,不具有违法犯罪性。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一规定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实质合法性为认定标准,从刑法上否定“犯罪单位”的单位主体资格,防止行为人规避法律制裁。《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否定“犯罪单位”的单位主体资格,只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属于“犯罪单位”,其实施的一切犯罪均依照自然人犯罪定性,并不仅限于否定其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犯罪种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种情况“犯罪单位”的认定,要结合行为人客观行为确认其设立公司主观目的是否具有违法犯罪性,可以从公司筹建、申请、运作等方面予以考察;对于第二种情况“犯罪单位”的认定,要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实施的正常经营行为和犯罪行为予以全面考察,以数量、次数客观量化标准为主,以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为辅,认定其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二、行为条件
单位犯罪必须要落实到单位的行为上,由于单位犯罪具有单位整体名义性和单位牟利性的特征,因此可以从行为公开性和利益归属性两个方面进对单位行为进行认定。第一,行为公开性。单位行为必须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代表着单位意志的实行,不能私下以个人名义秘密进行。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是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单位,则可以是个人负责制下的个人,如厂长、经理、局长等,也可以是以单位名义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是个人负责制下的个人委托的单位其他成员或单位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单位,则可以是领导集体的全部或部分成员,也可以是以单位名义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是领导集体委托的本单位或非本单位人员。上述具体实施者只要在事实上能够代表单位,就不应限制太死太窄。第二,利益归属性。单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为本单位获得不正当利益,单位行为所获违法所得应归属单位,如果归属个人,就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利益归属是结果认定标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虽然行为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只要其将应当归属单位的违法所得占为已有,其行为性质就发生变化,由单位行为转化为个人行为。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确定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客观区分标准,防止了名为单位行贿,实为个人获利的现象。《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解决了实践中难题,统一了认定单位犯罪的客观标准,其适用范围为所有的单位犯罪。只要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就可以认定为个人犯罪。
三、单位意志条件
单位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有着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特征,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必须遵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确定其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某种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而且要在考察单位主观意志的是否具有罪过,这是单位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都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组织系统,包含着人的因素活动,包括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和作为主观意识活动外化的人的行为,其意志的形成必须通过单位决策机构中自然人的意志与行为表现出来,不可能脱离自然人而独立形成和存在。
单位意志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形态,具有单位整体利益性和单位整体决策性的特征,表现出单位在追求整体不正当利益过程中,由单位决策机构作出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和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选择,即明知单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单位意志是决策者集体意志的体现,单位负责人的意志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应当如何划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我们认为,可以从单位利益性、形成有效性和内容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单位意志进行认定。第一,单位利益性。单位实施单位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这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如果不是为了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了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能认定是单位意志。第二,形成有效性。单位意志的形成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在授权范围内决定。自然人在法律的授权代理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单位主观意志的体现,如果自然人未经授权或超越职权,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意志的体现。第三,内容真实性。在单位集体决策形成单位意志情况下,单位意志必须是单位决策层为单位利益的真实意志体现,如果个人为了获得个人利益,诱使其他决策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即使最后形成单位决议,也不能认定为单位意志。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李前康
一、主体条件
单位只有具有刑法上的主体资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两个层面对刑法意义上单位主体资格作出限定。
第一个认定标准是单位形式合法性。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一规定将单位的范围作出了界定;但对何为“单位”,刑法及《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应当在形式上符合刑法、《解释》、民法、公司法等法律作出的限定,其在经有关机关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才具有“单位”资格,否则即为非法律意义上的“单位”。
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公司、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解释》将私营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根据1998年8月28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划分为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在私营企业四种类型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自然人个体经营进行注册,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情况较为突出,它是经济成分多元化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认定这类企业犯罪案件的性质,确定企业的性质是案件定性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产权不清、性质不明的企业进行认定时更要慎重,不能单凭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性质证明就简单认定,应当商请有权界定企业性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予以重新核定后再予以认定。
第二个认定标准是单位实质合法性,是指某种类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运作在实质上必须合法,不具有违法犯罪性。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一规定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实质合法性为认定标准,从刑法上否定“犯罪单位”的单位主体资格,防止行为人规避法律制裁。《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否定“犯罪单位”的单位主体资格,只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属于“犯罪单位”,其实施的一切犯罪均依照自然人犯罪定性,并不仅限于否定其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犯罪种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种情况“犯罪单位”的认定,要结合行为人客观行为确认其设立公司主观目的是否具有违法犯罪性,可以从公司筹建、申请、运作等方面予以考察;对于第二种情况“犯罪单位”的认定,要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实施的正常经营行为和犯罪行为予以全面考察,以数量、次数客观量化标准为主,以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为辅,认定其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二、行为条件
单位犯罪必须要落实到单位的行为上,由于单位犯罪具有单位整体名义性和单位牟利性的特征,因此可以从行为公开性和利益归属性两个方面进对单位行为进行认定。第一,行为公开性。单位行为必须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代表着单位意志的实行,不能私下以个人名义秘密进行。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如果是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单位,则可以是个人负责制下的个人,如厂长、经理、局长等,也可以是以单位名义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是个人负责制下的个人委托的单位其他成员或单位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单位,则可以是领导集体的全部或部分成员,也可以是以单位名义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是领导集体委托的本单位或非本单位人员。上述具体实施者只要在事实上能够代表单位,就不应限制太死太窄。第二,利益归属性。单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为本单位获得不正当利益,单位行为所获违法所得应归属单位,如果归属个人,就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利益归属是结果认定标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虽然行为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只要其将应当归属单位的违法所得占为已有,其行为性质就发生变化,由单位行为转化为个人行为。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单位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确定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客观区分标准,防止了名为单位行贿,实为个人获利的现象。《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解决了实践中难题,统一了认定单位犯罪的客观标准,其适用范围为所有的单位犯罪。只要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就可以认定为个人犯罪。
三、单位意志条件
单位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有着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特征,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必须遵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要确定其客观行为是否符合某种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而且要在考察单位主观意志的是否具有罪过,这是单位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都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组织系统,包含着人的因素活动,包括人的主观意识活动和作为主观意识活动外化的人的行为,其意志的形成必须通过单位决策机构中自然人的意志与行为表现出来,不可能脱离自然人而独立形成和存在。
单位意志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形态,具有单位整体利益性和单位整体决策性的特征,表现出单位在追求整体不正当利益过程中,由单位决策机构作出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和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选择,即明知单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单位意志是决策者集体意志的体现,单位负责人的意志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应当如何划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我们认为,可以从单位利益性、形成有效性和内容真实性三个方面对单位意志进行认定。第一,单位利益性。单位实施单位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这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如果不是为了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了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能认定是单位意志。第二,形成有效性。单位意志的形成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在授权范围内决定。自然人在法律的授权代理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单位主观意志的体现,如果自然人未经授权或超越职权,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意志的体现。第三,内容真实性。在单位集体决策形成单位意志情况下,单位意志必须是单位决策层为单位利益的真实意志体现,如果个人为了获得个人利益,诱使其他决策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即使最后形成单位决议,也不能认定为单位意志。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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