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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特别是一些依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如受贿案、强迫交易案、自诉轻伤害案等,证人证言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有证人推翻自己原来的证言,作出与之相反的陈述。这一现象的普遍出现,影响了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正确认定。因此,如何判断翻证的真伪,刘’刑事审判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就翻证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谈点个人意见。
一、证人翻证的成因
1、侦查人员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引起证人翻证。产生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为徇私舞弊,无视法律和道德办人情案,关系案,在发问过程中故意避开案件事实,采取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引导证人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例如侦查人员用提示性的语言引诱、欺骗证人作证,证人不作出侦查人员满意的证词长时间不让其回家,用暗示性的语言威胁证人,从而达到对被告人作出罪轻、罪重或无罪处理的目的。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缺乏责任感,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不仔细加以分析,而是怀着一种得过且过、尽快结案的心理而采取诱证、骗证的方法取得证据,但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证人便会翻证。
2、家属、辩护人收买造成证人翻证。
证人初次作证时,将自己所了解的或目睹的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了如实陈述,家属或辩护人在得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定罪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时,即用金钱收买证人,让其翻证,有些证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家属或辩护人的指使下作出与原证相反的证言或当庭翻证。笔者曾审理过一起自诉故意伤害案,自诉人与被告人发生纠缠时,其他证人均相距较远,只看见被告人弯腰捡起地上的砖块,但有没有砸自诉人都没有看清楚,只有证人王某相距较近,目睹了被告人将砖块砸到自诉人的头上。在侦查人员调查时,王某如实作证。被告人家属得知该情况后,多次到王某家,王某在收受了被告人家属、2000元后,便推翻原证,认为是自诉人自已跌倒后摔伤。
3、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翻证
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是横行乡里的地坯流氓,或是一些主观恶性深的累犯,当他们所犯罪行不能被判处极刑时,有些证人作证后,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便纷纷翻证。如张某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张某曾因抢劫被判刑,释放后,其恶习不改,在农贸市场强行低价收购猪头,被称为“猪头帮”,张某被抓获后,许多证人出于义愤向侦查人员陈述张某强迫交易的经过,但当他们得知自己的证言将在法庭上宣读时,因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报复而纷纷翻证。
4、担心牵连自己而翻证
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对有关法律不够了解,对侦查人员如实作证,事后当其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自认为自己的证言会牵连自己时,而作出翻证。这种情况在受贿案件中时常出现。行贿人向侦查人员陈述被告人受贿的事实后,自己又了解到行贿也构成犯罪,且受贿案件一般为一比一证据,而且以言词证据为主,如果自己翻证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受贿的事实,自己也将不会受到牵连,证人便推翻行贿的事实,从而作出翻证。
二、对证人翻证的审查判断
证人翻证具有两重性,翻证既可能是对原证真实情况的否定,即消极的否定,又可能是对原证虚假陈述的纠正,是积极的否定。翻证又有部分翻证和全部翻证。因此,对翻证的审查判断要求审判人员针对翻证与原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翻证的真伪。
1、通过审查翻证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刑事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七种类型,证人证言是其中的一种。有些案件,证人原证与被告人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人翻证的,翻证不能采信。如戴某受贿案,行贿人王某起初证明送3万元人民币到戴家交给其妻,戴妻证明收到3万元人民币并告诉了戴某,戴亦供述自己知道王某送钱的事,但王某在审判阶段翻证。该案王某的原证与被告人戴某的供述以及其妻的证言一致,故翻证不可采信。如果翻证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则应采信。在另一起受贿案中,侦查机关在向陈某了解朱某受贿案件时告知陈某犯罪嫌疑人朱某已交待了受贿的事实,陈否认自己行贿的事实,侦查人员就长时间与其谈话。陈某因母亲病危急于回家,即作出自己将1万元人民币交给朱某的妻子的证言。案件移送法院后,陈某翻证,经询问,朱妻否定该事实,朱某虽交待自己曾收受过他人贿赂,但自己及妻子并未收受陈某的贿赂,因陈某的原证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故陈某的翻证应予采信。
2、通过审查原证的真实性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原证是证人初次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陈述。原证和翻证由同一证人作出,其中之一势必系伪证。因此,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审查原证是否属实,从而判断翻证的真伪。
要审查原证是否属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审查原证取得的合法性。证言的合法性是指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言。合法性是证言真实性的有效保证,如果侦查人员不按法定程序而是采用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收集的证言,则有可能产生伪证。第二、审查原证内容的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言来源于客观情况,是对客观存在着的事实的一种说明。如果证人陈述的情况明确具体,是其亲自听到的或看到的原始证据,而不是根据谣传或道听途说得来的传来证据,原证的真实性就大。反之,如果原证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内容不详细具体,原证则有虚假的可能性。原证虚假,翻证必真;原证真实,翻证必假。’
3、通过审查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有些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密切的关系,证人基于这种关系而翻证的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因此,审判人员不能就案办案,要拓宽视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来判断翻证的真伪。
首先,要审查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有的证人是案件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熟人,他们在初次作证时向侦查人员陈述了自己知道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况,事后遭他人指责不讲亲情,不讲义气,证人在迫于压力的情况下翻证。而有的证人与被告人以前有矛盾或者是被告人的仇人,他们起初期望追究或加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作了虚假陈述。事后,其中有的证人担心司法机关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有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缺乏道德受到了良心的遗责从而翻证。
其次,要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关系。有些证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共同被告人或另一案件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其以证人的身份向侦查人员作证,事后意识到自己的陈述有可能成为自证有罪的证据,被追究刑事责任,证人为了摆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危险而翻证。
总之,对待翻证,我们不能轻易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必须对原证和翻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判断,去伪存真,从而确保对案件的正确认定。(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郊区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刘俐 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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