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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条是对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该条文表述不准确,有歧义。
下面试举一例说明: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A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盗窃财产的数额和盗窃次数都达不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的标准,或诈骗、抢夺财产的数额都达不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接下来A又实施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A是否可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呢?
若认为A构成抢劫罪,会缺失抢劫罪的转化的明确条件,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转化抢劫罪的条件有二: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即具备该三罪中任一罪的构成要件;二是犯罪嫌疑人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是A在实施“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之前并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是具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已。
若认为A因“法无明文不为罪”而不构成犯罪,或至多只可能因“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的行为造成其他后果而构成其他暴力犯罪,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的话,这又肯定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也不利于打击犯罪。
笔者认为,向抢劫罪转化的真正条件是:一、犯罪嫌疑人先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犯罪嫌疑人而后又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由于在转化为抢劫罪之前,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要先构成犯罪,因此原条文中的“毁灭罪证”也应改成“毁灭证据”才更为妥当。
中国法院网
李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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